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松然

Case No.DCCC 680/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Oct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68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6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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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松然WONG Chung-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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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3年10月10日
出席人士: 韋浩棠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天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炳強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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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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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傷人和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第一項傷人控罪

2.受害人高峯是公司董事,公司在中環。2012年7月18日下午十二時許,受害人把自己的私家車泊在長江中心停車場。當受害人正在下車之際,被告突然出現,用鐵通襲擊受害人。兩人糾纏一番,被告和鐵通都跌在地上。此時,有人駕駛一部車牌是RA 5970的私家車,向受害人駛去。受害人走避不及而被撞到左腳和臀部。那駕駛私家車的人下車後,手持鐵通,襲擊受害人的後腦位置。之後兩名兇徒登上那私家車逃去。受害人報警,並發現自己左眼角頭部近後腦位置和左膝均在流血。他自己的左腿和臀部感到十分痛楚。

3.其後,受害人到瑪麗醫院治療。醫生發現受害人身體多處受傷,包括左眼眉位置裂傷、頭顱後部枕骨位置有兩處裂傷,分別為1厘米和4厘米、左右腕有4厘米的裂傷、右手和雙膝擦傷和左邊臀部輕微痛楚。受害人的頭部枕骨位置傷口縫了六針,而左眼眉位置則縫了一針。受害人即日出院。

第二項控罪

4.姓林的戶主住在觀塘康寧道康寧大廈一個單位內。2013年4月26日,戶主返回她的單位,發現大門門鎖的鐵片被破壞,單位被搜掠。戶主發現她的六個手袋、現金港幣$100元、現金泰銖$500元、四十一隻耳環、三條手鍊、兩條頸鍊、三枚吊墜和一些袋,總共大約是二萬九千多元物件被偷去。

5.警方在早前已經監視到被告在康寧道出現。康寧大廈的閉路電視顯示,被告在下午5時03分獨自經大廈其中一個出入口進入康寧大廈,並於下午5時35分離開大廈。警員在同日5時35分左右,看到被告從康寧道急步行走,左手持有一個白色布袋,而右手則持有兩個紙袋。警員於是上前截查被告,發現被告管有數條百合匙、一把開鎖槍、前述屬於姓林的失物,包括六個手袋、港幣$100元、泰銖$50元、四十一隻耳環、三條手鍊、兩條頸鍊、三枚吊墜和一些袋,但泰銖只有現金$60元。

6.在同日5時45分,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因為欠下高利貸,所以當天襲擊第一項控罪的受害人。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他在兩星期前向阿雄的朋友借了港幣$30,000元。他沒有能力償還,於是應承阿雄去襲擊姓高的受害人,以抵銷債項。被告在案發前一天(即2012年7月17日),曾經和阿雄到受害人的寓所等候,後來他們轉往長江中心停車場等候。在第二天(即7月18日),他和阿雄再前往受害人的寓所等候。他們看見受害人駕車離開,於是跟隨受害人,之後進入長江中心。在停車場內,阿雄給了一支鐵通給被告,叫被告打受害人兩至三下。被告於是下車,用鐵通打了受害人兩次,令受害人受傷流血。然後阿雄用車撞向受害人,阿雄下車後,再用鐵通打受害人數次。

7.就第二項入屋犯法罪,被告承認他當天曾經進入康寧大廈,他並不是住客。被告聲稱,他經過沒有上鎖的大廈門口進入。他說他有一個叫阿志的朋友。其後被告在大廈其中一層梯間的垃圾桶找到那些失物。被告承認他取去那些財物,並管有那些失物。

求情理由

8.被告現年33歲,他因為賭博而欠債$30,000元,亦因為要還債,而應承另一個叫阿雄的人襲擊受害人。經查詢後,被告說他只有阿雄的電話,現在已經失去聯絡。被告對偷車、假車牌的事並不知情,亦不知道阿雄會用車撞向受害人。阿雄的角色明顯較重。辯方說被告不知道襲擊受害人的動機。他們襲擊受害人時只是用鐵通,沒有用削尖了的鐵通或刀刃。被告只是被「徵召」去襲擊受害人。辯方大律師說,案情並不是最差或嚴重的一種,受害人並沒有受重傷。就第二項控罪而言,辯方聲稱被告坦然認罪,被告在被捕時身上有二千六百多元,辯方說被告願意用$1,000元賠償第二項控罪的女戶主。

9.被告是因為賭博的惡習而犯案。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在整體量刑原則上,對被告從輕發落。被告亦呈上他的求情信,說他因為賭博和金錢所迷惑,亦試圖參透這個人生操行的答案,希望法庭能夠寬大處罰,早日和家人團聚。

判刑

10.原先的英文版案情撮要有不少資料和章節都不在今天主控所讀出的中文版案情之內,本席只能以在法庭上的同意案情作為判刑基礎。

11.就傷人案而言,明顯地被告和阿雄都是受人指使,有計劃、早有預謀犯案,對姓高的受害人作出「小懲大戒」形式的動作。法庭不能得悉其動機。是因為姓高所牽涉在高等法院的民事訴訟而作出的恐嚇,還是因為其他事件而作出的懲罰,則不得而知。但本席相信,兇徒並不想置受害人於死地,亦不會令他有「江湖行刑式」地身受重傷。

12.被告和阿雄連續兩天跟蹤受害人,最終在停車場下手。被告的同黨更用私家車撞向受害人。本席認為,基於夥同效應的原則下,被告亦要因為阿雄的行為而負上刑責。今次有目的和有預謀以武器襲擊受害人,是加重刑責的因素。案情並沒有顯示黑社會的元素。

13.被告現年33歲,內地出生,在內地達到中三程度。在1995年來港定居,被捕時沒有工作。被告有十一項定罪,當中有五項是關於爆竊的罪行。被告在2011年8月因為欺詐罪而被判入獄兩個月,在2011年9月10日出獄,不出一年便干犯本案的第一項傷人罪。

14.被告並不是第一次干犯刑事罪行,這亦間接看到被告在求情信所說的迷惑和參透的假意。如果被告真是決心改過自新,不再虛耗青春,被告便應該坐言起行、決心改過,真心關顧自己父母和家人以及內地居住的妻子。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被告亦知道這樣會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15.就第一項控罪而言,最高的刑罰是終身監禁,但沒有判刑指引。在特區謝學霖[2005] 3 HKLRD 18,上訴庭雖然沒有指引,但同意一般的判刑是3年至12年。本案被告並不是主要角色,但他因應夥同阿雄而襲擊受害人,以令他$30,000元的債項一筆勾消。綜觀各項因素,本席以3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兩年。

16.就第二項控罪而言,本席不相信被告在警誡下所聲稱他在大廈內因為等朋友,而偶然間,在梯間垃圾桶找到總值約二萬九千多元的財物。本席絕不相信有人會把四十一隻耳環、手鍊、吊墮、現金全部棄掉。被告身懷百合匙及開鎖槍,明顯地是有備而犯案。可幸的是,本案第二項控罪的戶主能夠尋回大部分的失物。被告亦有五項爆竊罪的前科。一般涉及住宅的爆竊案的起點是3年,但這一個刑期的基準亦可以因為被告的相同前科而調高。因此,本席以三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8個月。

17.被告同意賠償$1,000元給第二項控罪的戶主,本席因此而頒下賠償令,亦因此就第二項控罪的判刑減刑1個月,至27個月。

18.本席亦需要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傷人和爆竊罪性質截然不同,而本案的時間和地點都不一樣,因此本席頒令第二項刑期的12個月與第一項刑期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兩項控罪,總共入獄3年。本席亦當然希望被告真是能夠參透自己的迷惑,戒除賭博的惡習,真正能夠痛定思痛,改過自新。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