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丁雄偉

Case No.DCCC 845/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Oct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4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8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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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丁雄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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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3年10月11日上午11時4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Alex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Cheung & Yeung律師行律師Mr WONG Ka-chun, Julian,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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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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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12.90克粉末,含7.94克氯胺酮,案情如下:

2.2013年7月19日凌晨12時左右,有警員見被告在北角英皇道與書局街交界出現,形跡可疑,警員上前想向被告截查,被告就行開,警員將被告截停,說要搜他的身,被告便自動從內褲拿出一包毒品,即控罪所指的12.90克粉末,含7.94克氯胺酮。警誡下,被告說他正替人帶運該包毒品。

3.被告被帶回警署,在進一步訊問下,他承認該包毒品是氯胺酮,在早一天(即7月18日)晚上7時左右,有一個叫阿星的人在馬鞍山一個公園問他想不想賺錢,被告就回答說他想賺錢,阿星便指示被告將該包氯胺酮毒品帶到北角的地鐵站,那處有人會向他收取毒品,那人會給被告900元,被告可以得其中的100元作為酬勞,其餘的800元就要返回馬鞍山的公園交給阿星。被告從阿星那處拿到該包氯胺酮毒品,就將它放入自己的內褲內,並在7月19日凌晨乘坐地鐵到北角地鐵站,打算交給別人。

4.警方估計這包毒品市值為一千五百多元,被告被捕時,身上有990元。

5.被告今年22歲,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律師在求情時指,被告經歷書上的個人資料都是正確的,他在香港出生,有中四教育程度,未婚,與父母及哥哥住在馬鞍山一單位,被告當過工人。根據經歷書的資料,案發時,他是無業的。律師說,被告就算有工作的時候,亦收入不穩,每月只賺大約5,000元,家庭的經濟亦不太好,父親是一名小商人,但生意不穩,母親則是一名家庭主婦,哥哥也是一名工人。律師說,被告本身不是一名癮君子,他今次愚昧替人帶運毒品,現在已經十分後悔,律師說,被告被捕後,一直被囚禁起來。

6.律師呈上幾封求情信,分別是被告自己所寫與及他的一位好友譚小姐、一位社工,姓蘇的,與及被告的父母及哥哥所寫的求情信。被告在信中說,自己因為收入不穩,為減輕家庭經濟的負擔,因而犯案,現在反省過來,深感後悔,希望法庭從寬處理。被告的好友、社工與及家人都在求情信中替被告說情,他們說被告本性不壞,也是一個顧家的人,現已後悔,希望法庭對被告盡量從寬處理。

7.辯方律師正確指出,本案的販運氯胺酮罪,判刑有上訴庭的指引(見許守城案,CAAR 7/2006),上訴庭在該案中指出,販運超過1克至10克純度的氯胺酮毒品,判刑起點為2至4年監禁,不過律師仍叫法庭盡量對被告從寬處理。

8.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在許守城案中訂下清晰的判刑指引,律師雖然已替被告盡力求情,但被告其實沒有甚麼特別的求情因素,他唯一的求情因素就是他坦白認罪,被捕後與警方合作,以前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本席根據許守城案例訂下的判刑指引,認為這宗涉及7.94克純度的氯胺酮的判刑起點應為三年半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本席判被告入獄兩年四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