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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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陳忠良在暫委特委裁判官余振邦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身為登記車主,而車輛在道路上出現時,擋風玻璃左手邊,沒有以從前面能看見的方式展示有效車輛牌照」,違反《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 章)第25(1)(a)及60(3)條。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112/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Nov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1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11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190號)

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上訴人 陳忠良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3年11月1日
判案日期 : 2013年11月1 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3年11月5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陳忠良在暫委特委裁判官余振邦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身為登記車主,而車輛在道路上出現時,擋風玻璃左手邊,沒有以從前面能看見的方式展示有效車輛牌照」,違反《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 章)第25(1)(a)及60(3)條。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事發當晚9時許,警員巡經上訴人的車輛,發現左邊擋風玻璃沒有展示有效行車證,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上訴人提出抗辯,警方發出傳票檢控。

辯方案情

4.上訴人指當天上午他將車輛泊好,當時行車證還貼在左邊擋風玻璃上。到翌日上午他取回汽車時,才發覺行車證脫落。上訴人指常用的膠貼本身沒有黏力,雖然每年更換,也會受外力影響脫落。

裁判官的理由

5.裁判官參照案例Hong Kong Electric Co Ltd v R CACC 896/1981;及英國案例Strowger v John (1974) RTR 124指出,有關罪行屬絕對責任性質。上訴人同意私家車沒有被擅自進入痕跡,牌照亦並非被偷去,所以沒有抗辯理由。

上訴理由

6.上訴理由如下:

(1) 上訴人13年來以同一方法展示車輛牌照,非常牢固,無任何理由違反邏輯,不將牌照貼在窗上;

(2) 即使控罪屬絕對責任性質,若車主已將牌照貼妥,因外力影響引致牌照脫落,車主不算違法;

(3) 裁判官沒有考慮非人為因素,即天文台酷熱天氣警告;

(4) 裁判官以懷疑和間接方式揣測推論罪名成立,證據不足;

(5) 審訊程序不公平。

討論

7.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25條規定:

「(1) 除本條例另有其他規定外,任何汽車不得在任何道路上出現或使用,除非該車輛的有效車輛牌照展示如下——

(a) 如車輛設有固定擋風玻璃,以從該車輛前面能清楚看見 的方式,展示在該車輛擋風玻璃的左手邊;…」

8.Hong Kong Electric一案,正按察司羅弼時爵士(Reberts CJ)指出,在車輛玻璃左邊展示有效車輛牌照的控罪是絕對罪行(absolute offence)。他引述英國案例Strowger v John,指出有關罪行是規管性質,並不牽涉任何道德上的污點,毋須證明犯罪意圖,亦毋須要證明由被告人的行為所造成。然而,若車輛被賊人侵入偷去行車證,則屬例外。

9.參考書Archbold Hong Kong(2013年版)第18-1段指出,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或有時稱爲絕對責任(absolute liability)的罪行,通常為法定的罪行(statutory offence)。該些罪行的性質有以下的意義:

(1) 控方毋須就每一項罪行元素的犯罪行為(actus reus)證明犯罪意圖(mens rea);

(2) 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自願地造成導致該犯罪行爲的環境;

(3) 即使被告人證明他沒有過失,亦不能豁免責任。

10.有關控罪是法定罪行,而法例的字眼「任何汽車不得在任何道路上出現或使用,除非該車輛的有效車輛牌照展示如下…」清楚顯示嚴格或絕對責任。綜觀該條例的立法意圖,旨在有效規管交通。因此,本席同意案例所指,有關控罪是絕對罪行。

11.上訴人指出,在Hong Kong Electric案,羅弼時爵士指出,若車輛被賊人進入偷去行車證,則會成為定罪例外。因此,控罪是有例外保留的。

12.上訴人指稱,原審時他嘗試向裁判官展示天氣報告資料,但遭拒絕。謄本顯示,上訴人曾向裁判官展示一份撮要,及一些顯示車輛情況相片。裁判官指出他不可以撮要作供,而相片則接納呈堂。謄本顯示上訴人從未提及任何天氣報告的證據,因此這是新的證據。況且,即使天氣報告證明當時天氣非常炎熱,這亦並非Hong Kong Electric一案所指的例外。

13.代表答辯人的馮律師指出,Hong Kong Electric案的例外,是指若車輛受他人干預而令到未有展示牌照可以是免責辯護,但炎熱天氣不一定令膠貼脫落,並非超乎合理預期的人為干預。

14.上訴人回應,擋風玻璃在颱風中損毀非人為干預,亦應構成例外。然而,這與天氣炎熱性質不同,不能相提並論。

15.上訴人嘗試指出,審訊時裁判官對控方證人多有提示,或對他的作供多有干預。表面看來,裁判官只是澄清問題或確保貼題,沒有在一般明理人眼光中構成不公平審訊。

16.本席向上訴人指出,若要檢視謄本相關段落,需時甚久。基於上訴人基本上承認了控方案情,即使裁判官真的過份介入,也不影響事實裁決。因此,上訴人不再依賴上訴理由(5)。

17.其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