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文嘉俊

Case No.HCCC 159/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Jul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15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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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文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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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3年7月24日上午10時1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s Lilly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Pak Kong,由包建原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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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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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280.91克氯胺酮。

去年12月21日約凌晨12時10分,一隊警員在大南街358號執行任務,期間,警員見被告人離開3樓的單位,於是上前截查,被告人表示住在1號房,搜身後發現該房鎖匙。警員帶同被告人進入1號房,在檯上發現兩個銀色小包氯胺酮、一個電子磅、一把剪刀等物件,警方又在被告人身上搜出萬多元和兩部手提電話。被告人承認失業,賣「K仔」賺錢,減輕家庭負擔。他是1號房租客,於2012年9月9日起租,身上的錢是他的積蓄。根據警方資料,這些氯胺酮的總市值約四萬二千元。

被告人犯案時只十八歲零五個月,受教育至中五,沒有犯罪紀錄,曾做壽司學徒、廚房工人和酒吧侍應,犯案時無業。他在酒吧工作時,認識不良朋友,受人唆擺犯案。被告人來信表示知錯,一時貪心犯案,他每次可得報酬2,000元。家人來信透露,被告人小學時父母離婚,他與妹妹跟父親居住,父親後來再婚,但因工作關係,疏於管教被告人,他與家人關係疏離,家人亦覺無奈。被告人無心向學,為賺錢減輕家人負擔而犯案,希望法庭體諒。

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是許守城案([2009] 1 HKLRD 1),對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以本案的280.91克氯胺酮,刑期起點應為監禁八年零九個月。家人應該明白,販毒是極嚴重的罪行,遺害極深,本席不會輕判。被告人在案發前三個月已租犯案房間,明顯有計劃犯案。

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被告人的家境不構成特別理由,年青也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現在以八年零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兩年零十一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五年零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