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國將
Case No.HCMA 311/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Ju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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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1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311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984號)
判 決 書 背景 1.本案的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裁判官裁定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的罪名成立,被判監22個月2星期。 2.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簡而言之,2013年3月19日早上,上訴人將他的港澳通行證交給一名在羅湖管制站旅客出境大堂櫃檯當值的入境處職員,但電腦資料顯示,入境處並沒有上訴人的入境紀錄。其後,上訴人出示其護照予職員檢查。同樣,職員發現並沒有上訴人的入境紀錄。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選擇於審訊時出庭作供,基本上,他對控方案情並沒有爭議,上訴人甚至承認他是於2013年3月13日經沙頭角中英街來港。在來港前,他並沒有取得到港的簽注,也沒有經過國內的邊防檢查站到港。上訴人聲稱他是由中英街直接走到香港境內,沒有辦理過入境香港的手續,亦沒有得到入境准許。 上訴理據 5.上訴人今早提出的上訴理由是他當時是有證件的,有港澳通行證及護照,因此,裁判官是錯誤地判處他罪名成立。 考慮 6.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已清楚交代他作出裁決的基礎及曾考慮的事項,本席不會在此累贅重複。 7.本席同意裁判官所指,基本上,單憑上訴人自己所述,上訴人已干犯本案的控罪無疑。其次,控方證人亦清楚指出根據紀錄,上訴人並沒有獲得入境准許卻在港停留。 8.本案的證據強而有力,而本案的定罪並無任何不安穩之處。 結論 9.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