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PI 230/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October 2013.
1. 原告人受僱於第一被告人為助理探土機操作員,他被委派在新界大埔一地盤工作,而第二被告人為該地盤工程的承判商。原告人指稱,他於2010 年4 月12 日在該地盤工作時因工受傷 (下稱「 該意外 」) 而引致人身傷害及其他損害損失。原告人進一步指稱,上述人身傷害及其他損害損失是第一及/或第二被告人的疏忽、違反僱傭合約的隱含條款、違反法例責任及/或違反第314 章《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下的一般謹慎責任所致。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