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 對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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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辯人林先生(丈夫)和呈請人謝女士(妻子)在2009年9月23日在廣東省佛山市結婚。婚後兩人並未育有子女。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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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75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1756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12年第1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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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答辯人林先生(丈夫)和呈請人謝女士(妻子)在2009年9月23日在廣東省佛山市結婚。婚後兩人並未育有子女。 2.2012年1月5日,妻子入禀家事法庭以丈夫的行為不當,令她無法合理和他共同生活為理由,申請離婚。在其呈請書,妻子列出丈夫多項不當的行為,包括沉迷賭博、盜竊家中財物,包括租金作賭本,妻子亦指丈夫曾多次恐嚇及威脅她。 3.2012年1月9日妻子成功送達呈請書及附帶文件給丈夫後,丈夫並沒有存檔送達認收書。 4.2012年3月29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並在同年5月15日頒令將暫准離婚令轉為絕對判令。 5.丈夫在2012年7月23日,發出傳票申請,反對法庭批出離婚絕對判令。 6.丈夫的申請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翁喬奇審理。 7.2012年10月11日,翁法官頒下判案書指出在絕對離婚令頒發後,任何要求推翻或擱置絕對離婚令的許可申請都要向上訴法庭提出。 8.翁法官亦指出丈夫承認確有在2012年1月9日收到離婚呈請書及有關文件,故事件不存在任何“行政上誤差”。 9.翁法官裁定區域法院不具司法管轄權處理丈夫的申請,並因而撤銷他的申請。 10.丈夫不服,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本庭批准他就法庭頒下的絕對離婚令提出上訴。 11.丈夫否認妻子指他行為不當的說法。丈夫強調婚後疼愛妻子,不但細心照顧她,更花錢購買飾物給她。丈夫亦否認有對妻子作出過任何威脅性行為。 12.丈夫力稱妻子的說法與事實不符,故法庭不應按妻子的說法頒下離婚令。丈夫又指妻子有婚外情,而他更因疼愛她而承認盜竊家財罪。 13.妻子以丈夫行為不當,令她不能繼續和他一起生活為理由,申請離婚。在其離婚呈請書,妻子詳細列出她的立場及對丈夫的指控。離婚呈請書及全部有關文件已由妻子的代表律師親手交到丈夫手上。丈夫沒有存檔送達認收書,亦沒有就妻子針對他的指控提出異議或作出任何回應。 14.丈夫在離婚呈請書成功送達後,超過半年的時間及在法庭發出絕對離婚判令後才提出申請,要求推翻法庭的判令。 15.丈夫否認妻子的指控,但承認確曾因盜竊家中財物而遭定罪。 16.上訴法庭在CFF and ZWJ (CACV171/2012)一案指出,家事法庭有司法權力處理就「離婚絕對令」的上訴許可申請。家事法庭亦有司法權力處理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但處理上述申請時,法庭需要考慮《高等法院條例》第14(3)(d)條的要求,即「一項判任何一方勝訴的婚姻解除或無效的絕對命令,而該一方雖已有時間及機會提出來自該項命令所依據的暫准判令的上訴卻並無如此上訴」。 17.在本案丈夫沒有解釋為何在收到妻子的離婚呈請書後完全沒有作出回應及為何沒有對暫准離婚令提出上訴。 18.在上述情況,本庭不認為丈夫在現階段再有權提出申請,要求法庭撤銷已發出的絕對離婚令。 19.因此本庭駁回丈夫的申請,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賦予本庭的權力,下令丈夫不得根據同一命令第2A(7)條,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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