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順寧 對 江少儀及另一人

Case No.HCMP 2068/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Nov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206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2068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13年第6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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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盧順寧
第一被告人
第二被告人
江少儀
陳力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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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判案書日期: 2013年11月14日

判案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盧順寧)是沙田豐盛苑富盛閣2820室的戶主。被告人陳力為夫婦是樓下2720室的戶主。

2.2013年原告人入禀區域法院以被告人發出噪音,造成他的人身傷害為理由向被告人索償,案件亦在進行中。

3.2013年3月27日,原告人以傳票方式,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29號命令第1及第2條規則,作出兩項申請:

(一)   要求法庭頒發強制令,為了要保存2720室的現狀,不准被告人“作任何翻新工作,包括剷除牆面、用任何東西覆蓋、用任何方法清潔表面,只可用雞毛掃輕掃塵垢”。原因是原告人相信2720室有不少撞擊痕跡,留在天花或牆身。原告人的立場是有關的撞擊痕跡可以證明被告人曾敲擊天花或牆身,發出噪音;

(二)   申請扣押被告人財產。原因是為了避免被告人可能移走其財產來逃避法律責任,令法律程序增添不少額外麻煩,阻延進度。原告人目的是阻止被告人出售2720室的單位。

4.2013年6月7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譚利祥駁回原告人的申請。原告人不服,曾要求譚法官批准他提出上訴,但他的上訴許可請亦在2013年8月7日遭駁回。

5.原告人仍不服,現再向本庭提出申請,要求獲准就譚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

6.本庭已考慮過原告人的立場及論據。本庭亦小心分析過譚法官的判案理由。

7.本庭認同譚法官的裁決,原告人的申請根本是完全沒有任何基礎支持。譚法官駁回他的申請絕對正確。

8.原告人希望提出的上訴,沒有任何可爭拗的論點支持,不符合《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

9.因此本庭駁回原告人的申請,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賦予本庭的權力,下令原告人不得根據同一命令第2A(7)條,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