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順寧 對 江少儀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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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06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2068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13年第62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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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盧順寧)是沙田豐盛苑富盛閣2820室的戶主。被告人陳力為夫婦是樓下2720室的戶主。 2.2013年原告人入禀區域法院以被告人發出噪音,造成他的人身傷害為理由向被告人索償,案件亦在進行中。 3.2013年3月27日,原告人以傳票方式,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29號命令第1及第2條規則,作出兩項申請:
4.2013年6月7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譚利祥駁回原告人的申請。原告人不服,曾要求譚法官批准他提出上訴,但他的上訴許可請亦在2013年8月7日遭駁回。 5.原告人仍不服,現再向本庭提出申請,要求獲准就譚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 6.本庭已考慮過原告人的立場及論據。本庭亦小心分析過譚法官的判案理由。 7.本庭認同譚法官的裁決,原告人的申請根本是完全沒有任何基礎支持。譚法官駁回他的申請絕對正確。 8.原告人希望提出的上訴,沒有任何可爭拗的論點支持,不符合《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 9.因此本庭駁回原告人的申請,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賦予本庭的權力,下令原告人不得根據同一命令第2A(7)條,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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