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1240/201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案原告與被告是元朗安寧路55至57號富寧樓2樓B室(下稱“該物業”)的聯權共有人。被告是以個人名義在2002年11月13日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同意購入該物業,然後原告和被告在2002年11月22日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同意購入該物業。最後,他倆在2002年12月12日簽署轉讓契,完成購入該單位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