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振龍

Case No.DCCC 900/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Nov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0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9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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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振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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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3年11月7日下午4時2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Gary L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興榮律師行律師Mr CHAN Hing-wing Eric,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11]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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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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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李振龍在本席前承認11項盜竊控罪,全部都是扒竊罪行,也在同一天内發生。

2.案情透露:於2013年7月29日接近傍晚7時左右,被告人在香港灣仔會議展覽中心舉辦的動漫電玩節場內被保安人員發現他形跡可疑,於是直跟蹤他。最後把他截停並查詢他在幹甚麼,他回答說想在上址偷東西,因此保安員報警。

3.警察來到後在被告人身上搜出多部手提電話、iPod Touch和銀包(內有其他人的身份證、回鄉證、銀行卡、信用卡及現金等物品)。

4.被告人承認在會場内打開他人的背囊偷取有關的物品。事件中警方一共找到10名受害人。

5.被告人現年20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6.辯方律師在求情時簡單介紹了被告人的背景,也向法庭指出被告人曾在台灣讀大學,修讀一年後在今年7月回港。因為要籌備第二年的學費,所以他到動漫節會場犯案。有關被告人在台灣大學的學業,辯方律師陳辭指他已經向學校申請了順延學業。

7.律師在求情時正確指出這類罪行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一般考慮的刑期是12至15個月監禁。也有案例指出涉及智能手機可把刑期起點向上調。

8.就本案而言,本席把所有控罪均以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現場是一個擠逼的地方,因此另加3個月,共15個月。而個別控罪涉及一些智能手機,本席不會因此再把刑期向上調;因為在此情況之下,本席認為法庭最終要考慮的是整體的刑責及整體的量刑。

9.就求情方面而言,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每項控罪均以15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每項控罪判監禁10個月。考慮到總刑期的原則,本席頒令第一項控罪刑期中的10個月與餘下的每一項控罪(共10項控罪)的其中2個月作分期執行,餘下的作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