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景光

Case No.HCMA 567/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Nov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6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56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906號)

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歐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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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3年11月26日
判案日期 : 2013年11月2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3年11月29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歐景光在暫委裁判官朱仲強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有罪。他針對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控方指上訴人在列車車廂內非禮女事主(第一證人)。

4.警署警長(第二證人)及警員(第三證人)在列車巡邏。他們在紅磡站見上訴人上車,當時是下班時間,月台及車廂均多人。上訴人不時凝望候車的女子,便跟蹤留意他的舉動。

5.上車後,上訴人走向車頭方向,其間坐下。到九龍塘站,上訴人起身準備下車,第一證人上車。

6.第一證人指她剛進車廂,感覺恥骨位置有硬物碰撞一下,第一證人表示當時人多,可能是意外,但警員即時拘捕上訴人。

7.第二證人指上訴人在九龍塘站前起身,稍行向左,至車門中間通道。九龍塘站上落車車門在列車左方(車頭方向)。

8.第二證人緊貼上訴人左後方不足半個身位,見上訴人望向正上車的第一證人。上訴人急步上前,越過兩個人到第一證人身旁,然後90度轉身,將左手垂低至自己左腰對落位置,後將左手掌向天,向後屈曲的在第一證人下陰位置「逗」上去,即掃或拍上去的意思。第一證人立即退後。第二證人指他見到上訴人手掌,但非全部手指,見第一證人的外衣被撩動。

9.第二證人指稱上訴人非禮第一證人,上訴人問凴什麽說他非禮,第二證人指出並示範上訴人的動作,上訴人沒有出聲。

辯方案情

10.上訴人作供,並傳召醫生證人,證明他的視力嚴重衰退。他48歲,23歲時患青光眼,左眼全部失明,右眼只剩十分一視力,視野狹窄(tunnel vision),視像質素較普通人差、較朦、色彩較暗、無立體感,比普通人需要更長時間聚焦,人多時需要周圍凝望(即「兩頭掃」),以拼合出完整視像。

11.上訴人指他觀察兩米內事物要一、兩秒或三、四秒才見到輪廓,兩、三秒可分辨男女,八至十秒才掃出樣貌。時會低頭走路,辨認腳部以免碰撞,見到鞋襪亦可推斷是男女。他一直乘搭公共交通工具,但因為「硬頸」,不用輔助棒走路。

12.事發當日,他預備到又一城。在紅磡月台看見車廂號碼,上車後走到第六節車廂近第二道門,因為就近又一城商場出口電梯。

13.他在車廂內「兩頭掃」,是因為車內多人,要拼出影像。他見空位便坐下。下車時他朝人群背部用力迫出去,手指貼着大髀,手掌並無向天,或無碰到物體,手背應該碰到別人,但他是無意的,但就被警員捉著。以他的視力是無法知道對方之陰部。

14.上訴人有正面良好品格,三個碩士學位,包括神學碩士。上訴人傳召了品格證人。

裁判官的理由

15.裁判官指第二證人作供時,對上訴人的描述用過「撩」、「逗」的字眼,而其證人口供則用「掃」等字眼。但經在庭上示範,均指用手向上掃的動作。

16.裁判官信納第二證人的供詞,指第二證人距離上訴人不足半個身位,清楚見到上訴人觸摸第一證人下陰之動作。

17.裁判官知悉上訴人有良好品格,亦接受他的視力有問題,但他並非全盲,有一個狹窄視野,需要較長時間分辨事物。裁判官指上訴人停下來一、兩秒是觀察事物之正常所需時間,但認為看著女子15秒就是刻意注視那人。雖然上訴人說難分人家是男是女,但他說過垂下頭,憑腳亦可以分辨男女,亦可靠服裝、頭髮分辨男女。

18.裁判官質疑上人訴人一早決定在九龍塘下車,為何不早些離開位置,好讓自己多些時間到達出口,順利下車,反而在有人開始湧入,要用少少力迫出去。

19.裁判官指拒納上訴人的手垂直放在前面、手指貼著大髀 ,手掌沒有碰到物體。

20.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在下車時,無理由將手掌伸到腰後,手掌向上撩。那是刻意觸摸,並非意外。因此, 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21.經修定之完備上訴理由,概括如下:

(1) 裁判官沒有考慮或充份考慮證據帶出可能顯示的疑點,錯誤地裁斷涉案的觸碰是固意觸碰;

(2)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第二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依賴其觀察為準確無誤,忽略其版本之固有不可能性;

(3) 裁判官基於錯誤的基礎而拒絕接納上訴人的供詞;

(4) 裁判官錯誤地引用證據,裁定上訴人意圖非禮第一證人;

(5) 裁判官錯誤理解、或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的眼疾,沒可能於案發環境辨別第一證人性別而有意圖非禮第一證人。

22.就上訴理由(1),代表上訴人之葉大律師指出,第一證人同意當時車廂擠迫,觸碰可能是意外,甚至非由上訴人造成。葉大律師指第一證人當時不是睡著,無理由自己不知被非禮。然而,第二證人清楚描述上訴人之舉動,除非第二證人捏造證據,否則就是非禮。第一證人正在上車,而未有察覺上訴人的舉動,只屬當局者迷而矣,並不構成疑點。

23.就上訴理由(2),葉大律師指出第二證人對觸碰之描述,就有四個不同的版本:即「撩」、「掃」、「逗」、「拍」,認為若他清楚看見,則不應有不同的描述。而且,第一證人自己的描述是被碰撞一下,而非第二證人之任何描述。再者,第一證人的領巾在胯下以下約20厘米,第二證人被盤問時亦承認第一證人的衣服有遮掩,他不是百分之百清楚。因此,第二證人之證據是固有不可能。

24.還有,葉大律師指出,第二證人說他見上訴人走向第一證人時,越過了兩個人,而他當時在上訴人身旁,但他自己和第一證人之間就有一堆人,兩個人抑或一堆人是一個不能解釋的矛盾。

25.第二證人解釋,他見到上訴人的手是向後撩,手掌向上,指尖朝天,而他的各個描述都是形容這個舉動。裁判官接納這解釋並無不可。第二證人同意他不是清楚看見上訴人的全部手指,但能見到上訴人手掌的動作,及第一證人的衣服被撩動。

26.當時車廂有很多人,第二證人指上訴人越過兩個人去到第一證人身旁。而第二證人在上訴人側邊,他與第一證人之間亦有其他乘客阻擋,沒有什麼矛盾。歸根究底,第二證人的證供是他清楚看見上訴人的動作。

27.葉大律師指,若上訴人走到第一證人之身旁,而非身前,即使他90度轉身,亦只可觸摸到第一證人的大髀側,而非她的恥骨。然而,基於上訴人90度轉身,觸摸到第一證人恥骨位置非不可能。

28.就上訴理由(3),葉大律師指上訴人嚴重弱視,因此要「兩頭掃」來固定影像。裁判官指上訴人垂頭下望可從衣飾鞋襪分辨男女,但上訴人證供是下車時他緊貼人群背部迫出去,並沒有下望。裁判官指上訴人若視力不好,為何不一早起身準備下車,要遲遲才迫出去。裁判官對所上訴人身為一個弱視之人存在偏見。

29.就上訴理由(4),裁判官指上訴人正常觀察只用一、兩秒是違反證據。

30.就上訴理由(5),葉大律師指上訴人視力差,需要較長的時間來觀察事物,無理由像第二證人描述那麼精巧敏捷,一見到第一證人就急步上前、轉身觸摸。裁判官指上訴人用一、兩秒正常觀察,是過份評估他的視力,因此錯誤信納第二證人。

31.代表答辯人的范大律師則指,上訴人慣用交通工通亦毋須用輔助棒,他必然習慣毋須亂碰亂撞。上訴人能望見空位,還看看是否清潔才坐下。專家證人指上訴人視力是比正常人差,但實際有主觀(subjective)成分。

32.裁判官知悉上訴人視力有嚴重問題,但並非完全看不見。上訴人的證供是如果不是要看得很清楚,一、兩秒或三、四秒就可以分辨男女,八至十秒可以觀察到輪廓。裁判官所指上訴人觀察事物的正常所需為一、兩秒也許是低估了三、四秒就可以分辨男女的證據,但裁判觀所指望着女子15秒則其實意旨上訴人刻意望着他人。裁判官提及低頭看腳,是泛指上訴人的辨認能力。

33.第二證人描述上訴人曾90度轉身,用手向上「撩」第一證人的動作,並非前行下車時有可能意外地觸碰到第一證人。因此,本席認為本案癥結是第二證人的可信性。

34.裁判官親自聆聽,耳聞目睹,信納第二證人證供。而本席不見任何固有不可能或不合理之情節,因此不會干預裁判官之裁斷。

結論

35.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范凱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梁國堅律師行轉聘葉青菁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