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富洪

Case No.HCCC 244/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Oct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24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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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富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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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3年10月28日上午10時1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助理檢控專員Mr LO Hing Cheung Francis,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U Po Tien, David,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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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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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案情撮要顯示,在案發當日,當警務人員截查被告人時,被告人拋下一內藏0.2公斤氯胺酮的物品後,成功擺脫警員逃去。事發後十一日,被告人因通緝而被警務人員拘捕。涉案的氯胺酮市值零售價大約為$26,000港幣。

被告人現年21歲,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辯方大律師在求情時,呈上被告人及家人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輕判。本席已看過這些求情信,從這些求情信中可看到家人已原諒你,亦希望法庭能夠作出輕判,而被告人你亦表示就事件深感後悔。

有鑒於你年輕,本席將你寫給我的一封求情信及你媽媽寫給我的一封求情信的正本交回給你,目的是希望你帶著此兩封信進入監獄內,即使你將來離開監獄後,我亦希望你每一日都放在銀包內,希望能夠提醒你對法庭所作出的承諾。不過,最重要的並非你對法庭作出的承諾,而是你對你媽媽所作出的承諾,因為我與你今日在此事完結後,可能不會再見面 ; 不過,你媽媽將與你一齊行你將來要行的路。

就販運危險藥此一控罪,上訴庭已訂下清晰的量刑指引。販運200克的氯胺酮,量刑起點是應高於七年半的即時監禁。不過,本席以七年半作為量刑起點,在考慮到本案的所有情況,包括大律師所作的求情後,就被告人你在席前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你被判處四年半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