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卓亨

Case No.HCCC 357/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Nov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35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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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卓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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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3年11月1日上午9時5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鄭先赬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普生先生,由柯伍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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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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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今天被轉介至本法院量刑。

案情撮要顯示,在事發當日,被告人你被警員截停,警員在被告人的手提電腦袋內搜獲共重170克的氯胺酮,而這些毒品的價值,市值約二萬八千元。被告人你承認替他人運送這些毒品,律師亦表示若能成功運送這些毒品的話,你可獲2,000 元的酬勞。

被告人你今年26歲,是一名跟車工人,過往有六次刑事紀錄,其中一次與此一控罪相同,這增加案情的嚴重性。律師求情時呈上你及家人、朋友所撰寫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給予輕判。本席明白家人的要求,不過在此案中,本席恕難從命,因為第一,你過往已有一次的相同紀錄,而從你的刑事紀錄看到,過往已曾給予多次的機會,不過似乎你都未能好好珍惜。

另外,最重要的就是就住販運氯胺酮,上訴庭已訂下清晰的量刑指引。販運50至300克的氯胺酮,刑罰應該是6至9年的即時監禁。今次你販運170克的氯胺酮,刑期應該是稍稍低於7年半的即時監禁。不過考慮到本席剛才所述,因此我依然決定將此量刑起點定為7年半的即時監禁。被告人你承認控罪,可以獲得一般的三分之一量刑折扣。因此,就你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你被判處5年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