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潔瑩

Case No.HCCC 374/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Oct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37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3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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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潔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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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3年10月31日上午9時4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鄭先赬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詠婷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穎忠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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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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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妳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妳被轉介至本庭判刑。

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在事發當日,當返抵家門時,被埋伏在門外的警員截停。警員在妳手持的膠袋中撿獲420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的毒品,而涉案的毒品市值約為三十萬港幣。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以1,000元替他人運送這些毒品。

妳今年20歲,無業,過往有一次刑事紀錄,但與毒品無關。代表妳的大律師呈上妳媽媽及妳所撰寫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輕判。

本席明白妳媽媽的要求,但就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上訴庭已訂下清晰的量刑指引。販運300至600克,量刑是14至18年的即時監禁。今次妳所犯下的控罪是非常嚴重的控罪,本席亦看不到此案件有甚麼特別的求情因素可令本席不跟隨上訴庭的指引。

今次涉案的毒品份量為420克,因此量刑起點應是15年的即時監禁。被告人妳承認控罪,可以獲得一般三分之一的量刑扣減,因此就妳所承認的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妳被判處10年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