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英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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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8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486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2745號)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三項「串謀欺詐」罪,被何俊堯暫委裁判官判處每項控罪監禁12個月。控罪二的其中6個月監禁與控罪一及三同期執行,而控罪三的其中6個月監禁與控罪一及二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監禁。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正如柏大律師所指本案涉及「假結婚」的安排。上訴人分別在1999年至2006年期間,透過中間人的安排下分別與三名內地女子作出「假結婚」。 3.就控罪一,上訴人於1999年8月與一名內地女子作出「假結婚」,並向她提供自己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以協助她申請「單程證」及「探親簽注」。上訴人獲得10,000港元作報酬。該「假結婚」在2005年8月結束。 4.就控罪二,上訴人於2005年8月透過另一名中間人的安排,與另一名內地女子作出「假結婚」,同樣向她提供自己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以協助她申請「單程證」及「探親簽注」。上訴人同樣獲得10,000港元作報酬。 5.就控罪三,於2006年12月,上訴人透過另一名中間人的安排,與另一名內地女子作出「假結婚」,並向她提供自己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以協助她申請「單程證」及「探親簽注」。上訴人在第三控罪獲得32,000港元作報酬。 6.入境處記錄顯示,控罪一的女士於2005年1月持單程證來港,及獲准以非永久居民身分入境。控罪二及三的兩名女士分別於2005年11月及2007年2月起,多次以「探親簽注」來香港。 7.裁判官判刑時,考慮上訴人現年56歲,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他因為工業意外,失去了兩隻手指,亦因心臟問題需要定期到醫院覆診及長期服藥,所以他依靠綜援過活。 8.裁判官有考慮過往的案例,關於「假結婚」的「串謀欺詐」罪的刑罰,適當地採納18個月作量刑起點。其實兩位大律師在本席前都同意這是恰當的量刑起點。裁判官因為上訴人認罪,所以判上訴人每項控罪監禁12個月。 9.裁判官考慮了三項控罪的犯案日期,及三項控罪所涉及的中間人及內地女子均不相同。裁判官亦有考慮上訴人干犯每一項控罪時均獲得報酬。每項控罪均是獨立的,但考慮了整體性量刑原則後,判上訴人總共入獄24個月。 10.上訴時,代表上訴人的孔大律師提出上訴理由。孔大律師指就三項控罪(分別都是12個月)的個別刑期,原審法官未有恰當地引用整體量刑原則,因而達致過高的24個月總刑期。孔大律師陳詞指刑罰是明顯過重。 11.當然「假結婚」是沒有任何量刑指引,每宗案件也要看案件的事實來裁定恰當的刑罰。孔大律師最主要是依賴上訴人被判入獄總共24個月,即總刑期的量刑起點為36個月,因此孔大律師認為刑罰是明顯過高。其實本席重看案件的事實,上訴人三次均有得益,而最後一次的報酬更高達32,000港元。 12.正如柏大律師所指上訴人作出第三項「假結婚」時,其實他在香港與控罪二的女士仍是簽名的夫妻。柏大律師陳詞指上訴人是重婚,因此案情比較嚴重。 13.孔大律師陳詞指上訴人沒有被控告重婚,但本席認為這一點是一個加刑的因素。不過裁判官沒有考慮這一點而加刑,裁判官在他判刑已考慮三項控罪的事實,亦考慮了整體量刑原則後而作出決定。 14.本席認為裁判官沒有出錯。因為在每項控罪,上訴人都是為了錢而作出「假結婚」。本席認為沒有其他求情的因素,只是上訴人在適當時候認罪。在此情況下,本席不認為24個月監禁是明顯過重。本席認為雖然是重,但沒有明顯過重。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柏愛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轉聘孔慶碩大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