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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李永恒先生於勞資審裁處向他前僱主金德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金德 ˮ)依據《僱傭條例》(第57章)追討第33(4BA)條規定下的代通知金,7天工資補償,第32O條規定下的終止僱傭金,第32P條規定下的補償。他的申索被林美施審裁官撤銷。審裁官並在2013年9月13日發下裁決理由書(“ 理由書 ˮ)。李先生現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