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恒 對 金德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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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1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13年第10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13年2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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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引言 1.申索人李永恒先生於勞資審裁處向他前僱主金德電業工程有限公司(“金德ˮ)依據《僱傭條例》(第57章)追討第33(4BA)條規定下的代通知金,7天工資補償,第32O條規定下的終止僱傭金,第32P條規定下的補償。他的申索被林美施審裁官撤銷。審裁官並在2013年9月13日發下裁決理由書(“理由書ˮ)。李先生現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 2.李先生指審裁官的裁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而他的理由詳情附在他的申請書內,共17頁。 3.他列出的理由據本席了解為如下﹕
背景 4.中華電力有限公司(“電力公司”)擁有一項屯門M2554地盤(“屯門地盤”)。禮頓建築亞洲有限公司(“禮頓公司”)為屯門地盤工程的總承判商。Worley Parsons則是屯門地盤的工程顧問,協助電力公司監管屯門地盤的工程。 5.金德為禮頓公司的承判商之一,獲委任負責屯門地盤的部份維修工程。 6.李先生為禮頓公司僱傭,職位為「助理安全主任」。雙方簽訂了書面合約而僱用期於2011年11月19日展開。2012年5月6日,李先生享用休息日之後,再沒有回到金德上班。 7.2012年5月14日,金德向李先生發出解僱信,信中援引了《僱傭條例》第9條及以李先生不忠實及不當行為為理由即時解僱他,由5月15日生效。5月18日李先生簽收了金德郵寄給他的解僱信。 8.李先生曾提交了由5月7日,8、9日,13日及15日,他發給金德的董事黃元金先生及其他人的電郵,聲稱他需告病假,但最後他是在5月19日才將醫生發出數張的病假證明書寄給金德。 9.李先生聲稱因他曾在缺勤期間通知金德需要放病假而金德解僱他時他尚在有薪病假期間,因此金德違返了《僱傭條例》第33(4B)條在有薪病假期間無理解僱他,所以金德須按照第33(4BA)條支付於他代通知金及7天工資,並且須按照第32M條支付他第32O條規定下的終止僱員金及第32P條規定下的補償。 上訴許可的申請 10.審裁官在理由書中已指出,本案的關鍵爭議是在於金德有否足夠理據依據《僱傭條例》第9條即時解僱李先生。因為依據第9條及第33 (4B) 條只要金德能夠證明金德是有足夠理據按照第9條即時解僱李先生,即無須支付李先生所有追討的項目。 11.審裁官並列出舉證責任是在金德公司。 12.金德指即時解僱李先生的理由為《僱傭條例》第9(1)(a)(i),(ii)及(iii)條。該條文為如下﹕
13.金德的指控主要包括(一)李先生發出誣告金德的電郵及(二)故意不服從合法合理命令。 誣告電郵 14.金德指李先生在2012年5月7日前後,在沒有得到金德的授權及知情下,秘密地向禮頓公司,Worley Parsons及電力公司發出多個誣告金德的電郵,引致客戶們的不滿及投訴。首份電郵是李先生在5月7日下午4時20分向禮頓公司工程經理Carl Roberts發出的 (“電郵一”) 。事緣是Carl Roberts在該天早上向金德的一位Melvin Leung發出電郵指責金德在沒有事先獲准的情況下在5月6日(周日)加班工作。李先生隨即以電郵確認Carl Roberts的指控屬實。金德指李先生在沒有與公司溝通了解事情始末,更沒有金德的指示或知情下擅自確認Carl Roberts的指控屬實。第二份電郵是李先生於5月8日8時37分發予Worley Parsons的Mark Leung (“電郵二”) 15.有關電郵一,Carl Roberts曾在審裁處出庭作證而他在庭上也承認了當時其實他沒有了解金德的實際安排為何。審裁官聽取證供後,信納金德在5月6日是加班已經預先獲禮頓公司及另一管理人員的批准,而Carl Roberts因不知悉才產生誤會。 16.並且,李先生在5月6日起休假事前沒有參予當天的安排,之後也一直休假至被解僱而審裁官指李先生承認從來沒有就此事加以調查。因此審裁官是裁斷李先生整件事情其實一無所知,及他在不知內裡的情況沒有請示金德公司便貿然確認客戶對僱主的對金德的指控屬實。 17.金德公司稱李先生指控金德不但在工作安排上引人關注,更在安全上存著眾多問題,及誣告金德在平日及周日加班工作時於每日報告及工作日程表上報稱有一名安全督導員當值,而事實上只有一位持有安全督導員證書的助理工程師當值。金德指李先生該些指控為不盡不實,令人誤會。在考慮了所有證據後,審裁官是信納金德的說法及不接納李先生的說法。審裁官並裁斷李先生是不知金德的安排為何的情況下妄自向金德的客戶對金德作出自己不知真屬假的指控。審裁官裁定這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18.至於金德所指李先生另一個失實指控是李先生向Carl Roberts訛稱Worley Parsons的安全經理曾經追問他金德沒有在平日及周日加班時安排安全人員當值的事情。審裁官也在考慮了所有證據後裁斷李先生這些指控是與事實不符。 19.審裁官指李先生不但私下發送電郵於禮頓公司,更秘密發送電郵於電力公司及Worley Parsons並在電郵二中指責金德蓄意在缺乏監管及安全下完成工作。審裁官並指出Carl Roberts在庭上作證及他在2012年5月8日回應李先生的電郵中曾指斥李先生秘密發送電郵於電力公司及Worley Parsons斥責李先生欺騙更指令金德須禁止李先生在擅自發送電郵。審裁官指出面對此等指責,李先生並沒有澄清或否認。 20.總括而言,在考慮了李先生的證供,Carl Roberts的證供及金德的證供後,審裁官裁定指出李先生不能提供任何事實基礎證明在他發出的電郵中他對金德指控屬實。因此,審裁官裁斷李先生這些指控是“極為嚴重失實”,對象不單是金德的客戶,更是客戶的客戶,屯門地盤的擁有者的代辦人,更是誣告自己的僱主。審裁官並裁斷無疑李先生的行為是違犯了僱員對僱主附有的忠實真誠責任(breach of fidelity and good faith),也破壞了僱主對僱員的信任和信賴,動搖了相互關係的基本,及李先生的行為不當及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 21.審裁官並指出他不相信李先生發出的電郵是因為他是一時無知及疏忽,而他裁斷李先生是故意地作出秘密指控及不誠實地把指控的嚴重性逐步提高。因此是認為所有的證據顯示李先生的連串秘密不誠實的指控是故意安排蓄意在金德不知情況下向僱主的客戶及客戶的客戶投訴自己的僱主。 22.審裁官信納金德一方的證供,因此基於上述種種及理由書中所述的理由,審裁官的裁斷是金德有足夠理由根據《僱傭條例》第9(1)(a)(ii)及(iii)即時解僱李先生而無須給予通知期及代通知金。在理由書中,審裁官中是明顯地作出事實上的裁斷並接納了金德方面的證供及不接納李先生的證供。這些均為事實上的裁斷。 23.至於《僱傭條例》第9(1)(a)(i)條例,金德對李先生作的另一指控是指李先生故意不服從合法合理的命令。 24.李先生在上訴理由中聲稱金德的命令是要合理及合法,並且是僱主的責任向僱員提供安全人員下在場下進行工作。 25.李先生入職時他的僱傭合約是兼附一份僱員工作手冊。在內是列明了李先生的工作內容包括需負責制定及執行金德在屯門地盤的工程安全事宜、安全守則執行等工作,更列明需協助屯門地盤工程師編寫報告,配合地盤工作安排。審裁官已指出該指令是沒有抵觸任何法例及是合理。審裁官也曾裁斷金德的指示並沒有抵觸《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6A條,相反是僱傭合約中列明李先生的職責。審裁官因此裁斷李先生堅決不服從及拒絕指示。另外,金德另一項指控是李先生一直沒有依從金德的請假程序請假,時常沒有在缺勤當天,上班前向金德請假,更往往不在病假後7天內交回醫生發出的不適宜上班的證明書,屢勸不改。李先生否認金德曾告訴他任何請假程序,因此他指沒有違犯公司任何規則。在考慮了雙方的證供後,審裁官是信納金德的證人的說法及裁斷李先生的行為是背棄了僱傭合約內的基本重要條款及信納金德是有足夠理由即時解僱。 26.至於是否在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審裁官裁斷是李先生被解僱時並不是在有薪病假的期間。另外,審裁官也指出即使是在李先生有薪病假期間解僱他,金德也無須支付李先生其他申索項目,因為金德是有充分理由按照《僱傭條例》第9條即時解僱李先生。 27.審裁官所作出上述裁斷均為事實上的裁斷,沒有在法律上犯上任何錯誤。 28.至於有關李先生要求傳召Worley Parsons員工出庭作供,審裁官也在理由書中第42段列出為何李先生的要求不被接受。這是審裁官的酌情權。本席不認為審裁官有任何法律上的或任何明顯的錯誤。 29.總括上述,本席看不到審裁官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或他的命令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李先生的上訴理由未能顯示其上訴有可爭辯的理據。在考慮了所有上述後,本席拒絕李先生的上訴許可的申請。
申索人(上訴人)岀席,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