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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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9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896號 ----------------
---------------- 裁決理由書 ---------------- 控罪和爭議 1.被告不承認本案的控罪一有意圖而傷人罪,他亦不承認控罪二盜竊罪。 2.控方指,本案的證人伍先生(以下稱「伍」)和同居女友林小姐(以下稱「林」)發生爭執,稍後林離家。幾名男子到伍的家,其中有人亮刀,並打傷伍,事主還發覺失去了一只手錶和300元現金。 3.被告被捕後向警方解釋說,他是林的前度男友,案發當日,他接到林的來電,投訴伍打她,被告便連同一些朋友到伍的家,打算向伍問過究竟。被告說他們一行人分兩批,先後到達伍的家。雙方理論期間,一個叫「阿鬼」的突然衝動起來,襲擊伍,被告說,他制止「阿鬼」及其他人再生事下去,他見不到有人拿走伍的財物。 控方案情 4.雙方同意了一些案情,見證物P7。主控官只傳召伍作供。主控官亦呈遞了一些證物,包括被告的一份自願錄影口供(證物P5,謄文為P5A),該份口供在庭上播出。 控方證人伍先生 5.伍說,他和林同居。2013年8月6日早上,兩人為一些事爭吵起來,互有拉扯,不過伍並沒有說出詳情,只說自己事後落樓冷靜,然後乘回到自己居住的大廈的15字樓。他見到林走出屋內,身邊還有六、七名男子伴著。伍說他不認識那些男子,也從未見過他們。林對伍說要外出冷靜,伍便自己走回屋內,關上趟閘和木門,不久有人大力敲門,伍走去打開木門和趟閘,想問對方何事,對方幾名男子便推伍進入屋內,伍說當時對方有五人以上,但他不能確定人數。伍的家狹小,眾人一進屋,便到了梳化附近,大家面對面,伍不能肯定是否所有男子都湧進屋內。他說對方有人向他掟擲屋內的雜物,他擋著,並給人打傷。他說當時的情況混亂,他不知自己的頭部後枕如何受傷,至於左太陽穴附近及左小腿的傷,他不能肯定是何時造成。 6.伍說,他記不起那些男子在屋內說過甚麼,他說現在對當日發生的事情記憶模糊。他說那些男子沒有說出找他的原因,但不是行劫他。伍說不出事後他失去了甚麼財物。 7.一星期後(即2013年8月13日),伍在警署的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他說被告是案發當日出現在他家中的其中一名男子,當日的幾名男子其中有人戴上口罩,但伍記不起被告當天有沒有戴著口罩。 被告給警方的口供 8.被告在事發後五天(即2013年8月11日)被警方拘捕,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9.翌日,警方向被告拿取一份會面錄影口供(即證物P5),被告作出自願的回答。他說他不認識伍,但認識林。2013年8月6日凌晨,林和被告在土瓜灣一間遊戲機中心玩遊戲機至早上,然後林回家,稍後林向被告發出電話短訊,投訴伍毆打她,林並叫被告到她的家。被告不知林的確實地址,但他的朋友「阿鬼」曾經到過林的家,被告便在遊戲機找同「阿鬼」及一些朋友全部一共六人,分乘兩部的士到林的家,去看伍為甚麼打林,被告知道伍經常毆打林。被告說,「阿鬼」和兩人乘坐第一部的士先到達,並上了樓,被告則和另外兩人乘坐後一部的士到達。被告從電話中得悉林的確實地址,便上樓去,見到伍已經打開木門,隔著趟閘和「阿鬼」等人鬧著。林當時在屋內,被告見林的衣服有些血漬。被告怕管理員上來干涉,也怕他們鬧著對鄰居造成滋擾,便叫伍開閘,讓他們進入屋內說個清楚。被告說,他只想叫伍不要再打林,但在屋內講著的時候,「阿鬼」突然拿起一張木凳襲擊伍,被告和幾人馬上制止「阿鬼」,但又有人走向伍,似要襲擊伍,被告也怕他們搞出事來,便叫眾人離開。林和被告等人一起下樓,但在樓下,林先行離去找自己的姊妹。 10.被告說他們並沒有帶任何武器到伍的家,「阿鬼」在屋內只是用木凳襲擊伍,被告說他見不到有任何人對伍拳打腳踢,也沒有見到任何人拿走伍的財物。他說他不知道伍有沒有流血,他們幾人在伍的屋內只逗留了五、六分鐘。 中段陳述 11.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律師作出陳詞,他說伍沒有說出任何人拿走他的財物,被告在口供中亦沒有作出招認,所以控罪二(即那項盜竊罪)沒有表面證供成立,主控官不表異議。本席接納辯方律師的陳述,裁定控罪二的表面證供不成立,但控罪一則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案情 12.被告選擇不作供,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對他作出任何不利的推論。被告被警方訊問的時候說了一些情況,見上文第8至10段。 最後陳詞 13.主控官沒有作出最後陳述。 14.辯方律師則說,控方證人伍表示,事發時自己十分驚慌,亦說當時情況混亂,現在則記憶模糊,說不清那些男子做過甚麼確實的事情,伍只能說出他對被告有些印象。辯方律師指被告已向警方作出解釋,按他的解釋,事件看來是「阿鬼」突然襲擊伍,被告當時已經盡力制止。根據被告的解釋,他到伍的家並非要生事端,他只想和伍理論,去保護自己的前度女友,即林小姐。辯方律師指,控方的證據未能確證被告犯上第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裁定 15.控方只靠伍作出指控。根據開案陳詞,被告拿牛肉刀指罵伍,叫阿森(譯音)的人則向伍掟擲木凳,擊中伍,然後被告和阿森又一起踢伍的左腳,其他男子便加入襲擊伍。伍事後發現自己原本放在茶几上的手錶及300元現金不見了。 16.以上的一切顯然都是伍向警方說得清楚的情況,主控官才能在開案陳詞中臚列出來,但伍在證人台上就說不出來,他只說當時的情況混亂,他說不清那名男子做了甚麼,也說亦不知自己是怎樣被弄傷的,他完全沒有提及牛肉刀及失去財物的事。 17.當日屋內的情況當然混亂,但伍既然能夠對警方說清,不可能現在就遺漏了牛肉刀及失去財物的重要情節,這絕對不是記憶的問題,本席肯定伍是想含混隱瞞案情,不想說過清楚,便處處推說自己當時驚慌,現在則記憶模糊。伍不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 18.控方另外針對被告的證據是他給警方的一份口供(P5),不過被告在口供中只承認和幾個朋友到伍的家,想向伍問過究竟,及叫他不要再打林。被告說只是「阿鬼」一時衝動起來便襲擊伍,被告還制止「阿鬼」及其他人搞下去。 19.被告在口供中說得詳細直接,沒有吞吐,他還叫警方去查看有關大廈的閉路電視錄影紀錄,去證明他是稍後上樓的一批人,本席覺得被告對警方似在說真。被告在他的口供中雖有一句(見647段)說「因為犯了法」,但他當時只是解釋他們眾人為何分批離去,被告不是說自己犯了法,他可能只是指阿鬼犯了法。 20.由於控方證人伍的證供並不可靠,本席亦接納被告對警方作出的解釋,他對警方說的並沒有令自己涉罪。他和幾個朋友到伍的家,只想叫伍不要再打林。他們幾人上去顯然是要向伍做勢,令伍知難,以後不要再打林,但不一定是眾人串謀襲擊伍。可能在屋內真是「阿鬼」一時衝動,自行出手。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和襲擊者當時是一致非法行動的,本席判被告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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