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學明 對 醫院管理局為廣華醫院及瑪嘉烈醫院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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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為高等法院傷亡訴訟2009年第720號案件的原告人,該案在原訟庭審訊,法官在2013年6月19日判決原告人敗訴。他在2013年7月15 日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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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5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150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2009年第72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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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上訴人為高等法院傷亡訴訟2009年第720號案件的原告人,該案在原訟庭審訊,法官在2013年6月19日判決原告人敗訴。他在2013年7月15 日提出上訴。 2.答辯人於2013年10月2日發出傳票,要求上訴人在28天內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答辯人的申請理由是上訴人的經濟狀況不佳,無力支付任何訟費。 3.《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5)條規定:
4.上訴人已在原審時向法庭展陳他的案情及論據,並且被法官判決敗訴。若上訴人經濟能力欠佳,敗訴後將無力支付勝訴一方的訟費,這會對勝訴一方構成金錢上的損害,造成不公。所以,在很多案例中,上訴人經濟狀況不佳均被法庭認定為可以引用上述條文頒令上訴人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特殊情況。 5.在Chung Kau v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2004] 2 HKLRD 650 一案 para.14,馬道立法官就這方面的法律作了清楚的分析,本庭不再詳細覆述。簡單來說,若上訴答辯人有証據顯示上訴人經濟能力欠佳,一般來說,上訴人必須展示一些抗衡的因素以反對訟費保證金的申請。其中一個經常引用的抗衡因素,是上訴人持有十分充份及強力的上訴理據。 6.在考慮上訴理據是否充份及強力時,法庭不需亦不宜作十分詳細及深入的探討,祇需作一個初步的衡量。若在該衡量後法庭不能認定上訴成功機會十分高,法庭便需尋找是否有其他抗衡因素否定訟費保證金的申請。 7.答辯人的律師在他2013年10月2日的誓章中,清楚列出關乎上訴人經濟欠佳及可能無法支付訴訟費用的證據及事實。雖然上訴人分別於2013年11月8日及11月18日以誓章回應答辯人的申請,但他沒有就答辯人關於他經濟狀況的指控提出反駁。 8.本庭認定上訴人的確是經濟欠佳,若他敗訴可能無法支付答辯人的訴訟費用。 9.上訴人對本申請的回應,主要是陳述他在上訴中的理據。如上文解釋,在本申請中本庭只需就上訴理據的強弱作初步的評核。 10.上訴人的申索,是基於他指稱他母親李玲玲女士,在廣華醫院及瑪嘉烈醫院於2005年5月至8月期間接受治療,因醫生的疏忽導致延誤診斷他母親的結腸癌。他又聲稱因為該些延誤,他母親沒有獲得及時的診治,以致她於2006年11月逝世。 11.答辯人的答辯理由如下:廣華醫院及瑪嘉烈醫院的醫生並沒有疏忽。上訴人母親初入院時的情況不適宜及不足以顯示應該做緊急結腸鏡檢查。醫院曾經為他母親作其他的檢查,包括胃鏡檢查及鋇劑檢查,但基於種種原因未能作出結腸癌的診斷。其後, 有關的延誤是因為上訴人拒絕讓他母親接受結腸鏡檢查引 致。答辯人又指稱上訴人在他母親於2005年11月在上海曙光醫院確診患上結腸癌後,沒有為他母親安排做切除結腸癌的手術,因此他母親的死亡不能歸咎於答辯人。 12.案件在2013年4月及5月期間,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朱佩瑩席前審訊,雙方均傳召證人及專家證人作供。審訊 後,朱法官於2013年6月19日頒下判案書,詳細交代為何她信納答辯人的證人及案情和拒絕接納上訴人給他專家證人的證供。 13.考慮過朱法官的判案書及上訴人上訴通知書內列出的上訴理據及他在誓章內提出的論點,本庭不認為他的上訴存在很高的成功機會,足以抗衡不頒發訟費保證金命令對答辯人所構成的不公平情況。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論點,都是圍繞著法官就證人及專家證人可信性及可靠近性的衡量,與及法官對事實的裁斷。關於這方面的上訴,案例清楚說明,上訴庭祇是在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才可以推翻原審法官的裁定。從上訴人提出的理據來看,本庭不認為他的成功機會甚高。 14.在上訴人的誓章及他提出的論點內,本庭找不到其他抗衡因素否定訟費保證金的申請。 15.本庭認定在本案的情況下,頒令上訴人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是公正的做法。 16.至於保證金的金額方面,答辯上訴人要求港幣410,680 元。這是基於上訴聆訊須兩天的時間來計算。本庭認為,上訴祇需一天的聆訊。扣減其他有關費用過高的,預算後,本庭將保證金的金額訂於港幣200,000 元 。 17.至於繳付保證金的時間,鑑於上訴人正在申請法律援助的上訴(該上訴即將在2014年1月10日聆訉),本庭決定將繳付時間延至2014年1月20日。若上訴人的法律援助上訴申請成功,法律援助的保障可以涵蓋上訴人支付答辯人訟費的責任。 因此屆時他無須支付本庭現時命令的保證金。倘若他的法律援助上訴失敗,他則必須在1月20日前繳付200,000元的保證金,否則他的上訴將自動被撤銷。 18.本庭亦按照傳票第二段頒令。至於本申請的訟費,本庭頒令歸本上訴之訟費。
原告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答辯人): 由肯尼狄律師行委任鍾聲福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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