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君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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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57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57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3年第99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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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被票控指案發時身為暫准駕駛執照的持有人,在駕駛一輛私家車時沒有牢固地附上指明“P”字樣的字牌於該私家車車後。上訴人以書面認罪,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450 元。 2.上訴人後來就定罪提出上訴。在上訴的表格裡上訴人說:他不服判決,他沒有想到認罪後會被取消駕駛執照的。在親自向本席陳詞時,上訴人又再提到被取消執照的問題。 3.很明顯,上訴人混淆了定罪和處罰的慨念。原則上,他不滿被取消駕駛執照不是上訴的充分理據。問題是,本案的記錄並沒有顯示裁判官作出過與執照有關的命令。但上訴人指他的執照確實已被收回。為求明白真相,本席將案押後並要求控方澄清。 4.到案件再聆訊時,控方知會法庭,其實上訴人在同一時間亦干犯了俗稱“衝紅燈”的控罪,上訴人亦以書面認罪。情況變成上訴人觸犯了兩項相關罪行,所以運輸署必須根據374B 章《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12I,即「暫准駕駛執照的取消」之(a)(ii)條,取消上訴人的暫准駕駛執照。這結果並非本案裁判官的決定。 5.本席在庭上向上訴人解釋情況後,上訴人的回應祇是問及他何時可以取回駕駛執照。 6.在本席面前的上訴是關乎於上訴人沒有牢固附上“P”牌的傳票(HCMA574/2013),而不是其他案件。裁判官根據上訴人回覆的認罪書判定罪名成立,是正確的處理。上訴人提出這項針對定罪的上訴,是誤解了程序。正如答辯人指出,裁判官在審閱認罪書函後,確定上訴人清楚表達了承認控罪的意圖後,才判處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提出的事情與認罪答辯的有效性無關。 7.上訴人如何可以取回執照不是本席可以回應的問題,上訴人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或向運輸署查詢。 8.基於以上的原因,本席已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