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CV 25/2000 on BabelCite. This FACV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October 2001.
1. 上訴人/原告人是一名下身癱瘓的人(“原告人”)。答辯人/被告人是一名的士司機(“被告人”)。原審法官裁定被告人須向原告人負上《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該條例”)所指的歧視及騷擾行爲的法律責任。有關行爲是在原告人乘搭答辯人的的士時發生。原審法官命令被告人須支付20,000元作為損害賠償並須道歉。經上訴後,上訴法庭維持就騷擾行爲的裁決、撤銷就歧視行爲的裁決以及將損害賠償額下調至10,000元。被告人不願意道歉。上訴法庭裁定法庭無權命令不情願的被告人道歉,故撤銷該項道歉命令。本上訴所涉的唯一問題是:可否及應否命令被告人道歉?由此產生的原則問題是:法庭是否有權命令一名不願意道歉的被告人就該條例下的違法行爲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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