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德勝
|
DCCC 102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025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本案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罪,與及控罪二,管有第I部毒藥罪。 2.案情如下:2013年7月29日晚上十一時左右,警員在尖沙咀街上截停被告,被告當時拿著一個膠袋,被告告訴警員自己剛到過附近一間酒吧,警員在被告手持的膠袋內發現一共八十一小包氯胺酮毒品,重48.69克,是粉末來的,內含24.22克純度的氯胺酮。另外,警員發現膠袋內亦有二十三小包固體,是可卡因毒品,共重5.05克,含純度4.65克的可卡因。警方估計這些氯胺酮及可卡因毒品市值為一萬二千八百元左右。被告的膠袋內亦有十七排合共一百六十九粒及一粒碎片第I部毒藥,即控罪二所指的第I部毒藥,含芬納西泮。 3.警誡下,被告說他為錢而替人帶運上述的毒品及第I部毒藥到一後巷給人拿取。回到警署,警方對被告作進一步的訊問,被告說他在被捕當晚從一間酒吧內拿到那些物品,他是替一個叫阿明的人帶運的,他要帶到一條後巷,被告知道他帶運的是可卡因及氯胺酮毒品,他這樣做,每日可獲700元酬勞。被告說自己是一名海洛英癮君子,每月拿取綜援。被捕時,被告身上有一千七百多元。 4.被告今年55歲,過往有二十二次在庭上被定罪的紀錄,涉及多項罪行,很多是和毒品有關,其中有三項更是販毒的罪行,包括1994年6月的一項、2005年8月的一項與及2010年12月的一項。被告在2010年12月因販運毒品,在區域法院被判監44個月,根據資料,被告是在本年2月22日才離開監獄。 5.辯方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在國內出生,1979年來到香港,他已婚但亦離婚多年,現在單獨居住,在港並無親友,被告有小學二年級的教育程度,律師說,被告現在每月拿取二千多元公共援助金。律師說,被告在被捕當日遇上一個叫阿明的人,他知道被告無業就叫被告替他帶運毒品,拿到後巷交給別人,被告亦知自己所帶運的是可卡因及氯胺酮毒品。辯方律師求情時正確指出毒品份量所涉及的判刑指引,他叫法庭盡量輕判被告,他說被告被捕後和警方十分合作,應得認罪的恰當扣減。 6.本案有兩項控罪,控罪一涉及兩種毒品,一種為氯胺酮,純度達24.22克,按上訴庭在許守城案(CAAR 7/2006)定下的判刑指引,販運超過10克至50克純度的氯胺酮,判刑起點為4至6年監禁。本席認為控罪一涉及的氯胺酮毒品純度達24.22克,這部分的判刑起點,應為四年九個月監禁。控罪一亦涉及另外純度達4.65克的可卡因,販運可卡因的罪責和販運海洛英相同,按劉德明案,販運純度至10克這類的毒品,判刑起點是2至5年監禁。本席認為販運純度達4.65克的可卡因,判刑起點應為三年三個月監禁。控罪一涉及以上兩種毒品有如此份量,本席認為控罪一的整體判刑起點應為六年三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這項控罪判監四年兩個月。 7.控罪二涉及被告管有一百六十九粒與及一粒碎片屬第I部毒藥,被告承認他管有此等第I部毒藥亦是替人帶運,此項控罪的最高刑罰為兩年監禁,本席認為此項控罪的判刑起點應為6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此項控罪判監4個月。 8.本席考慮到兩項控罪的性質及整體刑期問題,下令控罪二的4個月刑期,其中只有兩個月須和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即就著本案的兩項控罪,被告須合共入獄四年四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