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安

Case No.HCMA 734/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Ja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3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73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13年第104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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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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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4年1月9日
裁判日期: 2014年1月9日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處罰款3,000 元及參加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不服,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控辯雙方的說法

2.控方的說法,由原審的特委裁判官蘇啟昌先生在他的書面判詞撮要如下:

「4.控方第一證人是私家車RK4962的司機,於案發當日當時,駕駛著RK4962,由富泰邨的路口進入迴旋處的內圈行駛,車速約為20至30公里時速,打算在兆康苑的路口駛出,目的地是西鐵站。

5. 控方第一證人表示,現場的行車路線的設計,可以令他跟隨住內圈的行車線道,直接駛出迴旋處,不用轉線。而就在他接近兆康苑的出口時,便發現私家車RJ2457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左手邊平排位置,在沒有亮著任何指揮燈的情況下,從控方第一證人的左手邊挨近控方第一證人架車。由於RJ2457的車速快過控方第一證人架車少許,控方第一證人於是便立即減慢車速,但與此同時,RJ2457亦都減慢車速,因為RJ2457的減速幅度比較大,所以控方第一證人架車便再次超前了RJ2457。約一至兩秒之後,控方第一證人便聽到左車尾位置有碰撞聲,控方第一證人於是便把車輛停在過了迴旋處的路邊位置,並下車查看,發現RJ2457亦都停低在迴旋處內,之後由控方第一證人報警處理。」

3.接着是辯方:

「9.被告人是私家車RJ2457的司機,於案發當日當時,沿富泰邨路口進入迴旋處外圈,並以20至30公里時速沿外圈行駛,目的地是藍地101號。

10. 被告人表示,在外圈行駛期間,有望左、望右,並有留意住控方第一證人架車已經在被告人右後方的內圈,約一架半至兩架車位的距離,車速同樣是20至30公里時速。被告人表示,在中段時,已開始打右指揮燈示意右轉。當被告人見到控方第一證人架車不是向前直出兆康苑,而是轉右彎時,被告人便開始轉右彎,並切去右手邊的行車線。但控方第一證人卻突然加速至40至50公里時速,駛到被告人的前方車頭位置才減速,引致與被告人架車發生碰撞。被告人於是立即停車,但控方第一證人卻沒有即時停車,要駛到去兆康苑的出口,拉直了架車才停低。事後,被告人的男同事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好少事,要求控方第一證人算數,但控方第一證人卻表示架車內傷,堅持要求賠償幾千元,否則便報警處理。」

4.結果,裁判官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說法,不信納上訴人。

本上訴

5.自辯的上訴人在我席前提出多項上訴理由。其中一點是說,控方第一證人刻意造成這次意外,以博取金錢的所謂賠償,作為不報警的代價。

6.在迴旋處切線而發生碰撞,時而有之,並不奇怪。本案的特別之處,則在於兩車的駕駛者應早已看到對方,並以減速來互相迴避。然而,作為切線者的上訴人,卻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後面把他撞上。相對於切線者因未有注意鄰線是否有車而輕率轉向,結果撞向鄰車的車頭,以上的情況,實屬罕見。

7.不過,更令我關注的是,裁判官賴以排斥上訴人的說法的理由之一,是上訴人的結案陳詞,與她作供時的證供相悖。

8.裁判官是這樣說的(書面判詞第17段):

「17.被告人最初表示第一眼見到控方第一證人架車時,控方第一證人是在被告人的右後方,距離有一架半至兩架車位的距離,以同樣的20至30公里時速,在內圈行駛。但在結案陳詞階段,當本席詢問被告人為何不按《道路使用者手冊》的建議,駛入迴旋處內圈行駛時,被告人卻說,是因為控方第一證人架車頂住了她,所以便不能駛入內圈。但問題是,按被告人的證供,被告人既然有在富泰邨的路口停過燈,之後才駛入迴旋處,而被告人第一眼見到控方第一證人架車時,控方第一證人是在被告人的右後方,距離約一架半至兩架車位,而且一直保持住這樣的距離,按被告人的說法,控方第一證人根本不可能頂住她,以至她不能進入迴旋處的內圈行駛。相反,被告人在結案陳詞的解釋正好吻合了控方第一證人所說的,被告人與控方第一證人曾經兩車平排過行駛。」(下劃線由我加上)

9.這個做法,並不恰當。裁判官在上訴人結案陳詞時向她發問,如果用意在澄清她的證供,那亦不對。

10.訴訟程序是要嚴守的。當被告人自辯時裁判官就更應小心。

11.本案有實質的程序錯誤,危及定罪的安全隱妥。

判決

12.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淑儀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