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潔

Case No.HCMA 694/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Dec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69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69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3年第38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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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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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 2013年12月19日
判案日期: 2013年12月19日
頒布判案書日期: 2014年1月17日

判案

1.上訴人承認兩項控罪:(1) 管有虛假旅行證件罪[1],和(2) 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2] 。主任裁判官馬漢璋判她每項控罪入獄8個月,同期執行,共入獄8個月。她就兩項刑期提出上訴,本席在去年12 月19 日駁回上訴,現闡述理由如下。

2.上訴人承認於去年10月2日持中國通行證入境,翌日在大埔區涉嫌違反逗留條件被捕,經入境處調查,她曾於2002年2 月用另一姓名(陳映雪)的中國通行證成功入境,該證附有她的相片。警誡後她承認真名是陳潔,當年以四千元人民幣找人安排假證來港。

3.上訴人求情時表示自幼家貧,12歲便輟學開始工作,是家中經濟支柱。當年犯案時只17歲,思想未成熟,她只想來港工作,賺取較高收入。她的母親患心臟病,希望法庭盡量輕判。主任裁判官考慮過幾個案例後[3],指出當年的判刑較輕,所以依當年的原則判她共入獄8個月。

上訴理由和分析

4.上訴聆訊時,她主要重複原審時的求情理由,她更透露母親現時患腦退化症,不懂回家,須要她照顧,她不知使用他人證件是犯法行為,希望本席考慮輕判。

5.主任裁判官已充分考慮上訴人的情況,本席認為判刑合理。上訴人不懂法例不是求情理由,而她今次來港前,應已知道母親的情況,無論如何,這也不能構成有力的減刑理由。

6.綜上所述,她根本沒有值得再減刑的理由,所以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柏愛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入境條例》第 42(2)(b)條。

[2] 違反《入境條例》第 42(1)(a)條。

[3] 女皇訴余永屈,CACC346/84,香港特別行區訴嚴利娟,HCMA118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