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成輝

Case No.HCCC 465/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Ja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46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4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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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龔成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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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4年1月9日上午10時1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s Lilly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Edward POON,由謝袁丁王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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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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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控罪涉1.35公斤氯胺酮,第二項控罪涉2.21公斤氯胺酮。

2013年6月5日下午二時許,一隊警員在美林邨美楓樓外截查被告人,在他攜帶的粉紅色膠袋內,撿獲涉第一控罪的八個錫紙包氯胺酮。警員後來帶同被告人回美楓樓1614室搜查,在床下的抽屜發現另外涉第二項控罪的十四個錫紙包氯胺酮,被告人承認所有毒品都是他的,他替阿偉運送這些毒品,可得5,000元報酬。警方估計,涉案的氯胺酮市值約六十五萬。

被告人剛滿22歲,三次犯罪紀錄,與毒品無關,他與母親和兄長住在上址,他受教育至中三,自稱沒有毒癮,他曾做裝修、運輸工人等工作,案發時失業。被告人來信,表示十分後悔,辜負了家人,他希望在獄中求學,將來找一份有意義的工作。中華基督教會青年會社工區小姐來信指被告人因為家庭生活不愉快,加上思想單純,受人影響而犯案,但他其實性格率直和有愛心。

根據律政司許守城案([2009] 1 HKLRD 1),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以本案每項控罪的份量,量刑起點應為監禁14年以上。本案的毒品份量已超出該案例最高的級別。本席考慮過辯方潘大律師呈堂的案例,上訴庭指出,大份量毒品案的量刑不應以算術級數遞增,需因應案情,酌情處理。

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除認罪外,沒有值得再減刑的理由,現判如下:第一項控罪,毒品份量1.35公斤,應以1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5年,判被告人入獄10年。第二項控罪,毒品份量2.21公斤,應以1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6年,判被告人入獄12年。

考慮過整體情況,現命令第一項控罪刑期的其中1年與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共須入獄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