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桂紅

Case No.DCCC 1046/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Ja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4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0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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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桂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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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4年1月9日上午10時32分
出席人士: Mr Raymond F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HO Yuen-han Ann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心端連偉雄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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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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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張桂紅在本席前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第一項控罪涉及毒品2.57克粉末,內含0.98克氯胺酮;第二項控罪涉及162.04克粉末,內含99.39克氯胺酮。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晚上,被告人在住所大廈被警員截停,警方在他身上搜出第一項控罪所指的毒品。他當時向警員表示正把毒品送到樓下給別人。其後,警員帶他返回住所進行搜查,並發現第二項控罪所指的毒品,另有百多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和一個電子磅,他向警員承認這些毒品是替人運送的。

3.被告人現年48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律師簡單介紹過被告人的背景和工作情況,呈遞多封求情信給法庭參閱,也提及被告人過往曾做義工及呈遞了多張義工證書。辯方律師指被告人因為經濟問題而犯下本案,主要是因為他要籌備結婚及支付他的一位姐姐的生活費。

4.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的罪行,這類罪行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就被告人所販運的氯胺酮份量,如在1克以下,由法官酌情量刑;如多於1克至10克的話,考慮的刑期是2至4年監禁;50克至300克,考慮刑期是6至9年監禁。

5.聽過所有的求情說話,本席就第一項控罪以21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第二項控罪以6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及曾經參與義工服務,本席每項控罪各扣減3個月。考慮到被告人的認罪,再減扣三份一的刑期。因此,第一項控罪的最終判刑是12個月監禁;第二項控罪,判監4年2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2個月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