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麗雅

Case No.DCCC 1049/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Ja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4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0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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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麗雅WU Lai-n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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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4年1月8日
出席人士: 張秀群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明斌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偉明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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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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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21.22克氯胺酮罪,被判罪名成立。

2.案情指出,2013年8月7日晚上約八時,警員在將軍澳景林邨停車場外發現被告在附近徘徊,四處張望。被告神情緊張。警員上前截查被告,並在被告的粉紅色手袋內發現兩個用紙巾包裹著的膠袋。一個膠袋內有13.16克粉末,內含10.79克氯胺酮;而另一個膠袋則有13.11克粉末,內含10.43克氯胺酮。

3.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她替人運毒賺錢。稍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一個叫「大頭」的男子打電話給她,指示被告去土瓜灣一座舊樓的樓梯外,向一名叫阿姐的女子拿取毒品。被告把毒品擺放在將軍澳景林邨一處地方,以便買家取貨。被告會收取$100元的酬勞,但被告並沒有得到這些報酬。被告在被捕時身上有大約$3,300元及一部手提電話。警方估計涉案毒品市值約為$3,024元。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18歲,中二程度,父母已經離異。被告和母親以及哥哥同住。辯方說被告曾經是反叛青年,深受朋輩的影響。被告身患和深受免疫系統疾病之苦,曾因為誤聽朋友之言而停服藥物。被告在8月28日因為昏迷曾被送往深切治療部,在生死邊緣掙扎。可幸是被告能夠脫險。被告期間不斷反思,亦深感後悔。

5.辯方呈上被告以及牧師、兩名教友所撰寫的求情信。在法庭查詢下,辯方說被告願意向警方提供拆家和一些朋友的資料,以便警方能夠採取進一步的行動。辯方亦透露,被告曾經濫藥,但並不是長期吸食。被告的家人亦到法庭支持被告。

判刑

6.本席對被告深受免疫系統疾病之苦深表同情,而被告在她的求情信中亦明言自己在死亡邊緣走出來,決心不再犯事。被告差一點離世,這使被告更加珍惜家人的支持和知道家庭的重要。本席接受被告是被損友和毒犯利用,為了僅僅$100元而運毒,這是一件愚不可及的事情,亦白白浪費被告自己的青春。被告在2013年7月有三項定罪,涉及使用被告哥哥的信用卡。那一次法庭寬大處理被告,判被告接受感化15個月。本案是在2013年8月7日發生,這亦表示被告在感化令不出半個月之內便干犯更嚴重的販毒罪。本席相信被告是誤交損友犯案,亦曾經一度濫藥。但本席相信被告曾經在生死邊緣掙扎,會更加珍惜自己的生命和不再誤入歧途,否則被告大有可能沉淪毒海,和干犯涉及毒品的罪行。

7.「K仔」的毒害是眾所周知,荼毒不少年青人。近期政府亦大肆宣揚吸食「K仔」對心智和身體的禍害。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是4年至6年。本案涉及21.22克氯胺酮,量刑起點應是四年半。被告人贓並獲,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這樣令被告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本席把刑期減至36個月。本席亦考慮到被告將會向警方提供資料,但答應協助和實質上是否有成效是有不同的求情效果。但本席亦看出被告的悔意,和考慮到被告的身體狀況,決定從輕發落,使用酌情權,再減刑3個月,即係說本席判被告入獄33個月。

8.由於被告現在接受感化,本席亦頒令撤銷這個感化令。本席希望被告能夠重新做人,不要自暴自棄,亦不要再犯事。本席相信被告會在監禁期間得到適合和及時的專業護理和治療。本席亦相信,被告身患罹疾,在出獄後,她的母親、她的哥哥和教友都會全心全意去關顧和照料被告。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