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應豪

Case No.DCCC 1043/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Ja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4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04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應豪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4年1月20日上午10時1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LAI Ting-wai Fontain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YUEN Hsi Carl,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Sun Lawyers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吳應豪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毒品是72.19克固體內含29.18克可卡因。

2.這一宗是警方截停搜查的案件。在案發當日,警方在慈正邨商場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把他截停,在他身上搜出本案的毒品(以3個膠袋包裝)。被告人即時向拘捕人員承認:「我都係幫人執嗰三件可樂,收番每件500鈫。」被告人其後在警署錄影會面時也承認自他身上搜到的500元就是運送那3包可卡因的部份報酬,而在完成運送那些可卡因後就會收取1,000元的餘額。

3.被告人現年25歲,過往有6項刑事紀錄,但與本案不相同。被告人與前度女友育有一名4歲兒子,他現在則與現任女友同居。律師指被告人犯下本案的原因是因某次外出時弄傷手,因此影響了他的裝修工作,最終導致失掉工作;另外,現任同居女友在家中經常和被告人的媽媽爭吵。因此被告人在愚蠢下再次吸毒,而吸毒帶來更大的經濟壓力,因而更愚蠢地為他人販毒。

4.辯方指出被告人所販運的危險藥物有判刑指引–劉德明一案,販運10至50克,考慮刑期是5至8年。

5.辯方律師在求情時指有部份毒品是被告人自用(其中一包可卡因是被告人自用)。聽過辯方的陳辭後,本席表明基於法庭前的證供不會接納此一說法,並給予被告人機會去考慮會否提供進一步證據予法庭考慮。辯方律師聽取指示後,表示被告人選擇不提供進一步的資料予法庭。被告人所同意的案情,毫無疑問他是向警方承認被搜到的毒品是全數用作販運。在沒有進一步證據之下,本席認為被告人所承認的控罪中的毒品份量是全數用作販運。

6.就這項罪行而言,正如辯方所言,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聽過被告人的求情說話,本席看不見任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須依從上級法院所作的判刑指引去作出量刑。考慮到被告人所販運的毒品份量(29.18克可卡因),本席以6年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後扣減三份一,判監禁4年2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