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3173/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January 2014.
1. 呈請人(丈夫)與答辯人(妻子)在 2012 年 9 月 12 日獲區域法院頒發暫准離婚令。2013 年 9 月 2 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禮榮審理雙方的附屬濟助申請。黃法官裁定雙方唯一需要分配的婚姻資產是一棟在丈夫名下位於廣東省紫金縣古竹鎮的物業。根據雙方提供的聯合估價報告,該物業值 RMB360,000,若以1 兌1.25的滙率計算,約值 HK$450,000。黃法官裁定,根據公平原則,該物業須以不低於估計市值的RMB360,000出售,雙方平分出售樓價的收益。另外,黃法官亦同時命令丈夫可在絕對離婚令頒發之後的一個月內向妻子支付RMB180,000,以代替將該物業出售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