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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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317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13 年第 3173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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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呈請人(丈夫)與答辯人(妻子)在 2012 年 9 月 12 日獲區域法院頒發暫准離婚令。2013 年 9 月 2 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禮榮審理雙方的附屬濟助申請。黃法官裁定雙方唯一需要分配的婚姻資產是一棟在丈夫名下位於廣東省紫金縣古竹鎮的物業。根據雙方提供的聯合估價報告,該物業值 RMB360,000,若以1 兌1.25的滙率計算,約值 HK$450,000。黃法官裁定,根據公平原則,該物業須以不低於估計市值的RMB360,000出售,雙方平分出售樓價的收益。另外,黃法官亦同時命令丈夫可在絕對離婚令頒發之後的一個月內向妻子支付RMB180,000,以代替將該物業出售的命令。 2.丈夫不服判決,向黃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但被黃法官拒絕。現丈夫再向本庭申請許可。 3.丈夫提出的多項上訴理據,黃法官已經在其判案書內處理。本庭同意黃法官的意見。現在唯一需要處理的議題是丈夫說該物業不是屬於他本人,故此不能把該物業進行拍賣。丈夫聲稱根據內地的法律法規,該物業屬於農民自建房,建房的宅基地屬於當地農民集體所有,故此該物業是不能買賣、轉讓。法庭頒令拍賣、分割該物業是錯誤的。 4.丈夫在原審時並沒有提交任何證據,顯示雖然他是該物業的持有人,但實質擁有人是當地的農民。在本申請,他亦沒有提出可以被法庭接納的專家證供支持其說法。本庭認為黃法官作出的命令是正確的。丈夫不能顯示他具有合理成功的上訴理據,故此本庭駁回申請。 5.另外,本庭命令丈夫不得根據《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 4A 章)第 59 號命令第 2A(7) 條規則,要求本庭舉行口頭聆訊,重新考慮本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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