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次娟 對 Ip Shun Wa

Case No.LDBM 198/2012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28 Ja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LDBM 19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2年第198宗

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黎次娟
答辯人 IP SHUN WA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土地審裁處法官黃敬華(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14年1月28日
判決日期:2014年1月28日
頒下判決理由書日期:2014年2月11日

______________

判 決 理 由 書

______________

1.按高勁修法官2012年12月19日的《判案書》的命令,答辯人IP Shun Wa (葉順華)女士須付給申請人黎女士損害賠償,金額有待評估。這是申請人按高法官有關命令針對答辯人的損害賠償評估聆訊。

2.本席經聆訊後,即時評估有關的損害賠償數額為$6,200,並下令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是次評估損害賠償的訟費,即時評估,定額為$3,980。本席即時口頭宣告有關評估的理由,並說明將會再以書面頒下,這是本席的判案理由書。

背景

3.這案的詳細背景,已在高勁修法官上述的《判案書》內臚列,在此不再重覆。簡單而言,答辯人是一多層大廈7C單位的業主,而申請人是位於緊接7C單位下6C單位的業主。高法官判定答辯人沒有維持防水層的修葺妥善及狀況良好,引致水由7C單位漏至6C單位,所以除發出修葺令外,還頒下強制令,下令答辯人須維持該防水層妥善及狀況良好,並須支付申請人損害賠償,金額有待評估。這是評估有關損害賠償的聆訊。

評估

4.申請人在2013年12月18日存檔宣誓書,內中把賠償明細列出,如下:

HK$
(i) 修復工程費 5,000
(ii) 滋擾費 10,000
(iii) 獲判訟費 3,572.1
(iv) 交通費  500
(v) 誤工費 2,400
(vii) 查公契費  100
(viii) 查地址費  50
(ix) 訴訟費  508
(x) 答辯人(缺席費)  351
22,481.10

5.申請人在庭上作供,補充了資料。她稱廁所、廚房及房間天花因7C單位漏水而剝落,有水漬、發霉、水泥脫落、露出鋼筋生銹。她稱曾在2013年7月31日找了一家譚記裝修工程公司對有關維修報價,譚記的報價為$8,400,她認為昂貴,沒有接受。

6.在2013年10月申請人又找一名稱為“亞岳”的岳先生報價,經營千益裝修工程公司的岳先生發出報價單,索價$5,000,她認為可以接受。有關修葺進行了3天,在2013年10月3日完成,她支付了$5,000並獲發收據,她呈上該收據,為證物A-1。

7.申請人確認她單位受損的情況,見2012年12月3日她附在《證人陳述書》內的8張照片一樣,她稱她在房內近天花的牆上鑽孔打釘,拉上兩條繩子,用來把張開的傘卡着,以防給剝落天花掉到頭上,減少滲漏對日常生活的影響。本席認為天花受漏水影響嚴重,面積甚大,$5,000的維修費,是一個非常節約及合理的修葺。加上她稱電光管維修仍未進行,但由於找人維修太貴,她不打算找人去修葺,所以迫於無奈放棄追討這部份的賠償,所以本席認為她追討$5,000合理,予以批准。

8.至於滋擾費,她稱主要是精神滋擾及為這事奔走,她稱曾報警三次及找多位議員求助,但不得要領。所有求助皆無須請假,唯一例外是向立法局議員黃毓民求助。黃議員的助理帶她來本審裁處查詢,當天她須告假,並支付車費。

9.本席認為她的精神滋擾賠償未能成立,唯一是她來到法庭查詢了解須請假。她自稱是清潔散工,每日工資$550,雖然只需請假半天便可,但因僱主需請替工頂替一天,所以她每次到法庭或須在工作時間處理一些事情時,須請假一整天,喪失一天工資。加上車資,本席在此項下給她$1,000。

10.訟費$3,572.10已在早前頒令,本席毋須再頒令。

11.交通費及誤工費,屬訟費。

12.她查公契及地址支付費用$150,本席接受;並須支付交通費,本席評估她共支付費用$200,屬賠償的一部份。

13.本席仔細向申請人了解後,第(ix)項“訴訟費”屬法庭收取的費用,是訟費的一部份,見第16段;而由於她未能解釋“缺席費”是什麼,所以本席不予接納。

14.由於答辯人不選擇陳詞,亦不選擇盤問,只邀請法庭評估她應付之數額,本席實看不出為何她不應支付申請人因是次評估而產生的訟費。

訟費

15.申請人的證據顯示她曾來法庭達五次,包括出庭及提交誓章,分別是2013年11月23日,12月4日,12月18日,12月19日及今天,所以本席認為她為出席聆訊/提交文件而告假可獲訟費每次$550,共$2,750。

16.另外,申請人提交多份收據(證物A-2),表示為提交文件而須支付$754.50的法庭費用,由於她還須再存檔是次聆訊的蓋章命令,所以本席把這部份評定為$900。

17.她稱每次從居所來回法庭須車費$12,現合共來回法庭逾八次或以上,本席把這部份的費用定作$180。

18.另本席認為她的訟費應包括影印費,本席評定為$150。

總結

19.綜合以上各點,她可得的:

A. 賠償:    
(i) 維修費 $5,000 : 見第7段
(ii) 直接損失 $1,000 : 見第9段
(iii) 查冊費 $200 : 見第12段
  $6,200  
       
B. 訟費:    
(i) 每次出庭費 $2,750 : 見第15段
(ii) 法庭費用 $900 : 見第16段
(iii) 交通費 $180 : 見第17段
(iv) 影印費 $150 : 見第18段
  $3,980  

  黃敬華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LDBM 198/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