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偉廸

Case No.DCCC 1099/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Ja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9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0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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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偉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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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4年1月24日上午10時1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Lily Yip,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伯華律師行律師Mr HO Pak-wa,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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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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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梁偉廸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毒品28.01克混合劑內含21.92克海洛英鹽酸鹽。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凌晨時分,巡警在深水埗區把被告人截停,並從他身上搜出本案毒品。被告人向警員表示:「拖嗰啲『白粉』嚟賺番三舊水」,並要求給他一次機會。其後在警署進行錄影會面時,被告人再提供進一步的資料,包括他最近開工不足、需要金錢,所以販運毒品以賺取每程運費300元。

3.被告人現年34歲,過往有14項刑事紀錄,1項與本案類同(販運危險藥物),另有5項與毒品有關。被告人也因為這次認罪而違反了緩刑令。該緩刑令是被告人於2013年6月3日因一項罪行(與本案不相同)被判處2個月監禁,緩刑2年。

4.辯方律師正確指出這類罪行的判刑指引,也向法庭表示本案最有力的求情因素是被告人的認罪。聽過辯方的求情說話,本席認為沒有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需依從上級法院就這類罪行所作的量刑指引作出判刑。就被告人所販運的毒品份量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的判刑指引是5至8年監禁。考慮過後,本席以5年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監46個月。

5.就違反緩刑令一事,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不需被告人接受該2個月監禁。根據條例,當法庭執行緩刑令時,有關的刑期需要分期執行,除非有特殊的理由。聽過所有的求情說話,本席看不到有何特殊理由。因此,該2個月監禁與本案的46個月作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8個月。

6.證物處理方面,除現金340.8元交還給被告人外,其餘項目按控方提出的申請批核。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