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少雯 對 千年店ms金及另六人

Case No.HCPI 923/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Feb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PI 92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12年第9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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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黃少雯 (MINAKO WONG)  

第一被告人 千年店Ms金  
第二被告人 Apeil 周靜枝  
第三被告人 Apeil 周靜枝的水喉師傅  
第四被告人 香港水務處處長  
第五被告人 香港醫院管理局  
第六被告人 香港警務處處長  
第七被告人 大埔新峰花園物業管理之  
  信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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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14年2月14日
判決書日期: 2014年2月17日

1.這是一項禁制令的申請。原告人表明申請是針對所有的被告人。雖然原告人沒有存檔誓章,證明她已經將傳票派送給本案的所有被告人,本席亦會同時處理她對所有被告人的申請。

2.原告人申請的內容雜亂無章,而本席完全不清楚原告人提出申請的理據,特別是針對醫院管理局以外的被告人。

3.再者,法庭已經分別在2013年1月31日,1月22日及11月7日撤銷了原告人對本案第四,第五及第七被告人的申索。在此情況下,法庭根本沒有權力亦不應處理原告人針對這些被告人的禁制令申請。

4.在本申請中,第五被告人(醫院管理局)的代表律師楊珮琪女士已經存檔了她的第二份誓章,詳細交待了本案的背景事實,及原告人在區域法院提出針對第五被告人的相同訴訟的詳情。顯然,原告人針對第五被告人的申索已經被撤銷,而原告人亦不能提出任何理據,支持對所有被告人禁制令的申請。故此,本席撤銷原告人的傳票申請。

5.原告人須向第五被告人支付本傳票申請的訟費。

  (陸啟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至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第四被告人:由律政司代表,缺席聆訊。

第五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委派楊珮琪律師代表。

第六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第七被告人:由胡關李羅律師行代表,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