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少雯 對 千年店ms金及另六人
Case No.HCPI 923/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Feb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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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92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12年第923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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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這是一項禁制令的申請。原告人表明申請是針對所有的被告人。雖然原告人沒有存檔誓章,證明她已經將傳票派送給本案的所有被告人,本席亦會同時處理她對所有被告人的申請。 2.原告人申請的內容雜亂無章,而本席完全不清楚原告人提出申請的理據,特別是針對醫院管理局以外的被告人。 3.再者,法庭已經分別在2013年1月31日,1月22日及11月7日撤銷了原告人對本案第四,第五及第七被告人的申索。在此情況下,法庭根本沒有權力亦不應處理原告人針對這些被告人的禁制令申請。 4.在本申請中,第五被告人(醫院管理局)的代表律師楊珮琪女士已經存檔了她的第二份誓章,詳細交待了本案的背景事實,及原告人在區域法院提出針對第五被告人的相同訴訟的詳情。顯然,原告人針對第五被告人的申索已經被撤銷,而原告人亦不能提出任何理據,支持對所有被告人禁制令的申請。故此,本席撤銷原告人的傳票申請。 5.原告人須向第五被告人支付本傳票申請的訟費。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至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第四被告人:由律政司代表,缺席聆訊。 第五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委派楊珮琪律師代表。 第六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第七被告人:由胡關李羅律師行代表,缺席聆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