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輝程

Case No.DCCC 464/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46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4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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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輝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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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日期: 2013年8月28日上午9時38分
出席人士: 吳靄儀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釗棠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勒索罪 (Blackmail)
  (2) 搶劫罪 (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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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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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否認一項勒索和一項搶劫罪。

案件背景

2.被告人和涉嫌受害人大約相識於2012年4月,兩人不久便發生肉體關係,被告人每星期有數晚在受害人家過夜。約3個月後他們的關係變得離離合合。

3.受害人在2012年12月12日晚上與友人在餐廳用膳時遭被告人騷擾,雙方糾纏間被告人受了一點傷。被告人在12月14日致電受害人要求一筆款項作為醫藥費。受害人把電話對話錄音,控方指對話內容證明被告人當時勒索受害人。

4.兩個月後,被告人在2013年2月16日晚上到達受害人家,控方在啟案陳詞中指被告人當時向袁索取金錢但被拒絕,被告人於是「自」袁搶去原先放在她銀包內的$2,500。被告人又推撞袁數次及企圖扯走她戴著的頸鏈,袁感到痛楚和驚怕,自己把鏈脫下交給被告人。控方指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搶劫。

爭議點

控罪1

5.辯方沒有爭議被告人曾經在12月12日的電話對話中說「的士佬」要給他錢,但辯方指被告人並非在要求袁交錢,更並非要求控罪所指的$800,000而是$5,000。

6.控方必須證明當被告人說出他三兒子是「旺角大佬」和「你同的士佬不會有好日子過」等說話時足以構成恫嚇,而且被告人當時是以恫嚇方式支持他作出的要求。

7.控方又必須證明被告人作出的要求是不當的要求。辯方說法是被告人在12月被「的士佬」打傷後才向袁提出$5,000「湯藥費」的要求,加上袁在庭上的證詞顯示她當時其實自己也認同被告人就該事件應該得到一些賠償,所以被告人對袁要求$5,000賠償並非不當的要求。

8.最後,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當時的要求是要使他自己得益。被告人案情指他要求$5,000是為自己的湯藥費,辯方對這控罪元素沒有爭議。

控方證據

9.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同意一系列事實。控方只傳召袁清女士一位證人。

10.袁在2010年來港定居,在丈夫離世後便一直與她8歲多的兒子居於控罪2中地址。

11.袁與被告人相識於2012年4或5月,隨後發生親密關係,被告人每星期也有兩三個晚上在她家過夜,但袁沒有給被告人她家的鑰匙。

12.自2012年7月份左右,兩人開始離離合合,直至12月份。

13.在12月12日晚上,袁跟孩子與朋友蔡志明(花名「的士佬」)在麗閣邨寶華(讀音)餐廳用膳期間被告人突然出現,以中等力度打了袁後腦一下。的士佬,袁和被告人然後出了餐廳門外,雙方發生爭執。被告人意圖阻止袁和的士佬用手提電話報警,嘗試搶走的士佬的電話但不成功。袁作供時同意的士佬和被告人在某階段互有推撞,有人被推近牆壁,但她說沒有見到有沒有人受傷。袁在附近的小童群益會借電話報警。

14.警員到場,袁被送往明愛醫院接受檢查,被告人被帶回警署。袁其後也到警署落口供,但她自己認為證據不足,向警方表示不要追究被告人。

15.事發後大概一兩天,袁接到被告人電話說他在12月12日當天給的士佬推到,頭部受了一點傷,正在廣華醫院接受治療。袁起初以為被告人在說謊,但在留意到被告人用的是醫院電話和親自與護士對話後便相信被告人真的受傷。

16.被告人當時便告訴袁他「要攞醫療費」,袁回答說如他要看醫生他便要告訴警察,然後去醫院看看費用多少才可以向她拿醫療費。被告人要求袁提供的士佬的名字和電話號碼但袁因為怕會有麻煩而拒絕。

17.袁說被告人在12月14日早上兩次去她家找她,但袁沒有讓他入屋,被告人於是離開。被告人在同日下午2至3時間致電袁,說要求八十萬元去法國醫院看醫生。袁在證人欄內說被告人後來說要兩萬元。袁告訴被告人她沒有錢,然後被告人就要求五千元的「湯藥費」。袁當時的回應是當被告人看過醫生後,如果真有需要,袁會分期給他錢。袁說她當時把這段對話錄音。

18.在主控官進一步詢問下,袁記得被告人說過有關類似他兒子王超群是旺角大佬的說話。當被主控官問及她如何理解這說法時,袁說她不太清楚,但估計意思是他們是「有錢人」。袁說她當時感到害怕,因被告人提到旺角大佬,她不知道他是甚麼背景。

19.袁然後說她來港3年,帶著兒子,自己身體不好,兩次做手術,又要去法庭辦理前夫的遺產事宜,很怕被告人罵她。袁又透露她曾經多次報警處理她和被告人間的糾紛。

20.袁在庭上說她當時並不太相信被告人有關旺角大佬的說法,因為知道被告人喝了酒便可能亂說話,她甚至懷疑被告人是病了。無論如何,袁最後還是說害怕被告人或他兒子會騷擾她。

21.12月14日之後,袁沒有給錢被告人,被告人也沒有向她追討。

22.根據袁自己的證供,她在2013年2月15日致電被告人,叫他不要再騷擾她,並說她願意分期繳付被告人$5,000分手費和湯藥費,條件是要在一名見證人面前交收。

23.在此之前,袁輾轉在庭上透露,其實被告人在2月9日前後在她家過了兩、三個晚上。袁說她知道被告人希望得到$5,000元的費用,認為被告人其實是妒忌的士佬,以為袁在跟他拍拖,所以刻意為難她。袁告訴被告人他們已經分手,被告人不能再留下來,最後被告人在年初二離開袁家。

24.袁在以上提到的2月15日的電話內告訴被告人可以在15、16或17日到她家來,說會給被告人$1,000和要他不要再騷擾她。袁提出找一位在社區中心工作姓施的社工為見證人。被告人說他只能夠在2月16日放工後才有空到她家。

25.2月16日當晚8時許,袁從家中洗手間步出,突然見到被告人站在沙發前,問她「單嘢點算」。袁相信是她兒子離開單位時忘了關門所以被告人可以自己進入單位。袁回應說「你想點」,被告人說要一次過拿$5,000。袁說她沒有$5,000,可以給他$1,000。 袁害怕被告人會擅自拿她的錢,於是自己拿過放在沙發上的手袋,拿出內裡的銀包,從中拿出$2,550。袁說她當時害怕被告人會把錢拿走,於是打算把錢放進口袋。

26.袁的證供然後指被告人伸手向她要把錢搶過去。袁用左手把被告人的手擋開,說「不要推,我給你」。袁這樣說是因為怕被告人會「整親」她。被告人拿錢後便數錢,然後把錢放進口袋。被告人然後說只有$2,500, 問袁她有沒有值錢的東西。袁說被告人要拿她的頸鏈,並且伸手向袁頭部近頸的地方。袁說被告人沒有碰到她。但奇怪地袁在庭上又說頸部近喉嚨底部有一點紅了,有點兒不舒服,她不知道是因為被告人碰了她,還是推了她,還是自己碰到自己。無論如何袁說「不要搶,我給你」,然後把她自己脫下的頸鏈交給被告人。

27.袁指被告人當時好像喝過酒,她交頸鏈給被告人是因為怕被他傷害。

28.袁把鏈交過被告人後被告人繼續在數錢然後離開。袁說她追出電梯,說要被告人給回她頸鏈,不然報警。被告人沒有按她要求交回頸鏈,並把她推出電梯。袁沒有跟他下樓,在被告人離開後便報警。袁確認在閉路電視內見到的就是她追被告人進電梯的一刻。

29.袁在報警後由警方指導相約被告人在2月17日晚上到廣東燒味餐廳會面,假裝要把餘數給被告人,好讓警察把被告人拘捕。被告人在晚上6時55分到達,坐下後便拿出頸鏈問袁錢在那裡。袁告訴他應該把鏈和錢交給警察自首,交代事情。然後警察便現身把被告人拘捕。

30.在接受盤問時,袁說他認為被告人知道她沒有八十萬元,但五千元被告人就一定會拿的。袁又說她認為被告人有關八十萬元的說法是在亂講。袁說她怕被告人去她家騷擾她,又指被告人在那段時間曾經10至20次去找她。袁已經要求調單位,也停了電話,但被告人仍打她的內地電話。

31.袁同意辯方大律師指她根本不相信被告人真的要求八十萬元,認為被告人其實在「吹牛或吹水」。

32.袁在盤問時又說,當被告人向她要的士佬的名字和電話時,她怕被告人說的士佬搶他的女朋友而搞出人命。袁曾經向被告人解釋說的士佬要照顧前妻,供車供樓,連袁也未能向的士佬借到錢。袁知道他們兩人互相憎恨,被告人不是要八十萬元,只是要找到的士佬出來打他一頓。

33.袁說被告人其實跟她說過很多事情,呈堂的兩個錄音只是很多錄音的其中兩段。袁甚至說她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曾經說她和的士佬可以「攬住一齊死」。

34.袁同意大律師指出,在13或14日,袁致電被告人說如果被告人承諾不打擾袁,她願意繳付$5,000, 也不要找的士佬或袁麻煩,「買你怕」。

35.辯方大律師向袁指出她在2月16日晚上10時給警方的口供中,袁說是被告人一手從袁手中搶走手袋,自己拿出銀包,自己從銀包內中間位置拿出$2,550,與袁庭上證供不同。袁解釋說當天她不是這樣對警察說的,可能雙方有誤會。袁在後來曾經向警方做了一份修正口供,內容與她庭上證供相同。

36.在大律師向袁指出被告人的案情時,就著搶劫罪的證供,被告人說是袁把頸鏈交給被告人作為$5,000湯藥費餘額的抵押,有錢便會從被告人處贖回。袁回答大律師說不同意,然後又說被告人與她互相推過一、兩次,然後她說「不要搶,我給你」。這與較早時候袁主問的回答說被告人沒有碰她這一點不同。

37.袁在盤問時說被告人在拿她頸鏈時袁覺得很害怕,因見到被告人雙眼通紅,知道他脾氣很差。這與從閉路電視片段所見被告人的舉動並不吻合。片段中見被告人移動正常,即使在袁追進和意圖阻止電梯門關上時,被告人也只輕輕把袁帶開好讓門關上,行為沒有一點兒粗暴。

38.在袁的另一份給警方的口供中,袁說被告人在搶她頸鏈前曾經拉著袁的頸巾,導致她的頸部感覺非常痛楚。這跟袁在庭上作供的證據不吻合。

39.大律師向袁指出,她從來沒有在任何給警方的口供中提到過她曾經對被告人說願意分期給他五千元。袁同意,解釋說是因為他們只選擇重要的事情才寫下口供紙,和她只選擇重要的事情才告訴警察。袁然後又說她忘了告訴警察有關她跟被告人間有關分期繳付$5,000的事情。

40.在覆問中,袁說她同意繳付五千元一方面是因為擔心, 但同時也認為被告人的頭真的受了傷,覺得給一點點醫療費和護工費是公道的。

辯方案情

41.被告人清楚明白他的權利,選擇作供自辯。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42.被告人現年63歲,已婚,1977年11月到港定居,2009年起任職老人院護理,月入約$9,000至$10,000。

43.被告人與袁相識於2012年,關係短時間內變得非常親密。

44.被告人確認在12月12日跟的士佬和袁在餐廳外曾經發生糾紛,他與的士佬推撞期間受傷。被告人當時頭很痛,去看過醫生,在其後打電話給袁時感覺很激氣,所以才在電話中無心亂講說話。除了因為頭痛和激氣而亂說話,被告人也承認他喝過酒,所以才亂講話。被告人確認他當時根本沒有任何要求八十萬元的意圖。被告人當時以為如果告訴袁他要的士佬拿錢出來袁便可能會告訴他的士佬的名字和電話號碼,被告人心裡從來沒有希望的士佬要拿八十萬元出來。

45.在該次被錄音的電話對話後,被告人曾經繼續向袁要求的士佬的電話號碼,導致有一次袁報警處理,警察叫被告人在袁沒有那麼憤怒時再問她。

46.然後在2013年2月15日(農曆年初五)前後,袁在電話告訴被告人他們要分手,說會給被告人五千元,以後大家便沒有來往,有關的士佬「個單嘢一筆勾銷」。稍後,袁又致電被告人說要去深水埗社區中心找一位施姑娘做個證明。被告人同意。

47.然而,在16日早上約10時,袁致電被告人叫他去她家拿錢。被告人覺得莫明其妙,因在之前晚上的對話中袁說是要去施姑娘的中心,袁會先給被告人兩千元,然後再每月給他一千元。在16日早上的電話中,袁叫被告人去她家拿錢但沒有說是拿多少錢,只說錢已經準備好,可以去拿。被告人說他要工作,只能在晚上8時許後去袁家。

48.16日晚上八時許,被告人收了工吃過飯便去到袁家。被告人在大廈樓下見到袁的兒子。被告人乘電梯上樓,見她家門開著,於是入內。袁當時在講電話,被告人站著等她。被告人然後說「單嘢點樣」,然後打算上前搭袁的肩部,希望跟她和好,這是他們常常做的。但袁把被告人的手推開,說她不夠錢,只有三千元,會先把頸鏈給被告人。袁然後自己慢慢脫下她那條幼幼的頸鏈交給被告人。

49.袁跟著從銀包拿出錢交給被告人,被告人數了兩遍,然後說袁還欠他$2,550。袁回應說把頸鏈給了被告人。被告人於是離開。事實上,袁在7月份的時候也曾經在向被告人借了六千元時把頸鏈給過被告人。

50.無論如何,在被告人離開袁家進入電梯時,袁追上前提醒被告人袁會在有錢時把$2,550給被告人,要被告人要好好保管頸鏈和到時把它交還。被告人然後輕輕把袁推出電梯,一如閉路電視所見。

51.被告人離開後便回到老人院,之後收到袁電話說她找到了錢,希望贖回頸鏈。被告人說可以明天給他錢拿回頸鏈。

52.17日早上,袁致電被告人說她只有兩千元,被告人說沒問題,兩人相約晚上7時在廣東燒味餐廳會面。到達後,被告人拿出頸鏈,叫袁拿兩千元來把它贖回。這時警察出現,被告人在被拘捕時還手拿著頸鏈。

53.被告人在主問中確認他在2月17日的錄影警誡會面中已經把事情詳細向警察交代。

54.在盤問中,被告人說他曾經在12月14日被錄音的電話對話發生後數天向袁解釋當天有關八十萬元的說法是他在亂講話,而他們之後也沒有再提過這事情。

55.被告人堅持在12月14日的對話中他只是希望令袁告訴他的士佬的名字和電話號碼。

56.有關被告人在電話中說旺角大佬這方面,被告人解釋說他當時喝了酒,還有曾經和袁口角,覺得憤怒,而且袁曾經多次對被告人說她在深圳的老師是律師,可以令人「好慘」,被告人是因這樣才回應說他兒子是大佬。被告人的證據是他不知道旺角大佬等同於香港三合會成員。控方沒有傳召專家證人來證明旺角大佬就是三合會成員。

裁斷

57.被告人現年63歲,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曾經兩次在警誡下進行錄影會面,也選擇在庭上作供自辯,本席就他的犯罪傾向和證供的可信程度均須作出相關對他有利的考慮。

58.首先,在小心考慮袁女士的證供後,本席裁定控方證人袁清並非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袁女士在2月16日晚上第一份給警方的書面供詞中對被告人在2013年2月16日晚上如何從她處取得現金的部份跟她之後的更正版本(無論是書面還是證人欄內的版本)的出入實在太大,令本席對她的誠信生疑。

59.在供詞中,袁說被告人一手搶掉她的手袋,拿出她的銀包,從銀包中間部份拿出$2550,袁然後隨即從被告人處拿回銀包和錢。袁在數天後的更正供詞和證人欄內的供詞指手袋是袁自己從沙發上拿起,自己拿出銀包,自己拿出錢交給被告人,被告人然後在她面前數錢。

60.袁解釋說當時警察誤會了她的意思,警員沒有把口供紙內容給她覆讀,只把大意說出。袁又提到她弟弟過身爸爸患癌,自己曾經意圖輕生,加上完成口供紙時已是凌晨1時,證人當時思路不清,所以才出現這「誤會」。

61.在袁的另外一份供詞中,袁說被告人在搶走她的頸鏈前用手拉袁當時戴著的頸巾導致她頸部非常痛楚,但袁在庭上的供詞沒有說被告人曾經拉她的頸巾,只模棱兩可地說被告人曾經做過一個她不肯定是要擁抱她還是拿她頸鏈的手勢,袁便隨即自己把頸鏈脫下來交給被告人,還說前頸的紅印是她自己脫鏈時弄到的。袁在主問時的證供是被告人「沒有碰到我」。

62.為什麼袁在最初對警察描述事發經過時會把被告人搶鏈的動作誇大那麼多?本席裁定她是要確保被告人被拘捕和起訴而捏造被告人拿她手袋和拉她頸巾的事情。可能是良心發現或其他理由,袁才在後來的供詞作出修改。然而,在見過和聽過袁庭上作供指被告人當時是如何逼她脫下頸鏈和交出現金後,本席裁定她仍然並非在說真話。

63.雖然這部份的證據只牽涉控罪二的搶劫罪,但本席認為這是對袁的證供可信程度的一個參考。

64.相反地,本席裁定被告人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在盤問中沒有被動搖。本席留意到某些被告人證據中提到的細節沒有在盤問袁女士時由辯方大律師向證人指出,但在有機會見過和聽過被告人在庭上作供後,本席裁定依然可以給予被告人證供最大的比重。

控罪一:勒索罪

65.本席裁定袁證詞中說是她自己願意給被告人$5,000作為醫療、分手、護工費的部份所言屬實,是在兩人多次相討後達成的協議,袁因為在12月12日發生事情後不希望的士佬被進一步捲入她和被告人的感情糾紛,於是同意賠償被告人的湯藥費。

66.袁在庭上作供時同意在12月14日的電話對話中,她自己認為被告人只是在亂說。這與在電話錄音中聽到袁的語調吻合。袁在對話中顯得沈著、冷靜,不耐煩兼語帶不屑,絲毫沒有表現出任何驚怕。奇怪地,雖然明知她和被告人的母語均並非廣東話,錄音中聽到當被告人開始用普通話說話時,袁先後兩次叫被告人要說廣東話。袁當時明顯地已經是在為解決她跟被告人的糾紛而鋪路,在被告人不知情下錄下他們的對話。

67.相反地,被告人在對話中屢屢顯得詞不達意,在某些地方甚至接近語無倫次,例如「最少兩萬到80萬」、「但是以我的精神都已是7788,跟我十年的如果一齊他,什麼八十萬,呀!」、「你現在可能說不單不多,再叫他先拿80萬出來,喀!80萬你你要記得不是8萬,喀!因為我會乘他要去(法國醫院)每天做完八千,喀!」、「呀!你同的士佬唔會見有好日子過,你信唔信,喀,差館都得,去旺角,你咪叫阿超喇,你睇你解決自己唔係,算撚數啦!吓喂!」。被告人比較像一個喝醉了的人在說話,這與被告人說他當時喝過酒的證據吻合。

68.當袁聽到被告人說「你叫的士佬晚上如果再沒給我電話,老三你查一下老三,王超群旺角的大佬,喀!旺角的大佬,旺角的大佬差館局都唔怕你知!喀!成個旺角就係叫講咗算數。喀!喂,你聽唔聽到呀?」,她的反應只兩個字「聽到」,然後被告人激動地說「我唔係好’恰’吓!叫的士佬準備80萬!」,而證人的反應則是一個語氣敷衍的「好」字。

69.本席認為,一如被告人在庭上所說,被告人在對話中只是在「亂說」,他根本沒有真正要勒索的意圖。在有關「旺角大佬」或「你同的士佬唔會有好日子過」方面,本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這便足以構成以恫嚇方式作出要求。被告人的說法可以有太多不同理解的角度。無論如何,本席認為被告人根本沒有恫嚇的意圖。

70.在考慮裁決時,本席不能只著眼於被告人所說的一兩個句子來判斷他的意圖,這樣以偏蓋全的做法對被告人不公平。本席必須考慮被告人跟袁在對話前後的關係和發生過甚麼事情才能作出公平的裁決。

71.被告人在2012年12月14日被袁錄音,但袁只在兩個月後才把錄音拿出來說被告人勒索她,而在被告人方面,在該兩次電話錄音後的兩個月內沒有任何進一步舉動,這進一步反映被告人根本沒有勒索的意圖。

72.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內的有關元素,裁定被告人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控罪二:搶劫罪

73.同樣地,本席裁定袁不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理由如上所述,不在此重複。本席認為必須再一次提醒自己被告人是一個63歲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的人,進而對他的犯罪傾向作出相關而對被告人有利的考慮。

74.本席裁定一如被告人在2月17日晚上9時14分的錄影會面紀錄中和庭上所述,是袁自己同意給$5,000元被告人作為「的士佬」在12月12日打傷被告人的湯藥費。本席裁定被告人在12月16日是應袁的邀請到她家拿湯藥費,一如被告人庭上和在會面紀錄所述,袁自己從銀包拿錢出來給被告人,被告人在她面前數錢,拿到$2,540後,應袁的要求,由袁自己脫下頸鏈連吊墜交給被告人作為餘數的抵押,承諾在袁把餘數交給被告人後歸還袁。

75.從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所見,袁曾經站在電梯門意圖阻止電梯門關上,被告人則輕輕把袁推開,袁也沒有太大的反抗或嘗試繼續擋著電梯門。

76.一如以上在處理控罪一時提到,被告人在12月14日作出要求,但在之後的兩個月也沒有任何進一步行動,為什麼會突然在2013年2月16日在袁家搶劫袁?本席接受被告人的解釋,裁定被告人是應袁的邀請才在2月16日到袁家收取他和袁同意的湯藥、誤工、分手費,而袁在給被告人現金後希望以頸鏈抵押餘數,但在交給被告人後又心有不甘,希望反悔,被告人堅持把頸鏈作抵押,袁於是報警處理,並在最初給警察的供詞中誇大其詞,訛稱被告人動手搶她頸鏈和手袋內的現金。袁然後把兩個月前錄下的電話內容交給警察,最後由警方決定以勒索罪起訴被告人。

77.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在接收袁的頸鏈前或期間曾經對袁使用任何武力,也未能證明被告人曾經使或試圖使袁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付,裁定被告人控罪二罪名不成立。

  游德康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