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被告喺步出一屋苑嘅時候,被警員截查,喺佢攜帶嘅膠袋內搜獲多包毒品。期後,警員以佢身上嘅鎖匙進入一單位,從單位內再撿獲多包毒品以及包裝毒品嘅工具,包括兩個電子磅、加熱封口機以及一啲空嘅透明袋。
佢所攜帶嘅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140克固體內含110克可卡因,而喺住所入面嘅毒品就係510克嘅固體內含410克可卡因,所有嘅毒品當時嘅市值大約係六十二萬九千多元。
被告承認佢因為急需錢用,替家人還債,販運同埋出售該些毒品,佢話佢將會獲得4,000鈫嘅酬勞。喺事發嘅時候,佢正在按照指示將攜帶嘅毒品運交他人。
被告現年19歲,過往並冇刑事紀錄。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15歲已經開始加入職訓課程,學習咗半年嘅髮型設計,16歲開始從事運輸業。母親係清潔工人,而佢嘅父親自佢3歲嘅時候已經離棄家庭,佢喺工作嘅時候將月入嘅一半交與母親作家用。
大律師指,今次被告犯事係因為父親生意失敗,母親擔任擔保,欠下債項,佢為咗幫助母親還債又受咗損友嘅唆擺,先至鋌而走險干犯本案以其賺快錢,佢對呢件事件已經深感後悔,故第一時間認罪彰顯佢嘅悔意並承諾在囚嘅時間會努力讀書,希望出獄之後可以回饋社會、孝順母親。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總重量以及有關嘅量刑指引,同時考慮咗被告認罪、大律師嘅求情,又閱讀咗被告、被告母親以及更新會所撰寫嘅求情信。
根據量刑指引,販運可卡因重量400至600克,起刑點係15至20年。就本案兩項控罪所牽涉嘅毒品總重量係520克嘅可卡因,本席認為審訊後嘅刑期應該係十七年半,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係140個月(十一年零八個月),分配如下:控罪一,六年半;控罪二,十一年八個月,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