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譚志壽

Case No.CACC 451/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6 Feb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45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45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2年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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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譚志壽
(TAM CHI S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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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13年9月3日及2014年2月6日
判案日期: 2014年2月6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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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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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申請人(譚志壽)被控販運含0.81公斤可卡因的1公斤固體。申請人否認控罪,並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原審法官)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

2.2012年11月1日,陪審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經聆訊後,本庭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本庭視其申請為正式上訴,並裁定其上訴得直。本庭撤銷原判的定罪和判刑,但下令將案件發還重審。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控方案情

3.2011年4月29日下午約2時30分,毒品調查科警員開始監視一名外藉人士,並跟蹤他由漆咸圍前往沙田凱悅酒店。該名外藉人士攜帶一個黑色電腦袋,並拿着一個紅色環保袋。

4.當該名外藉人士進入沙田凱悅酒店後,申請人從酒店大堂的梳化區走向他,並從他手中接過該紅色環保袋。

5.在場監視的毒品調查科警員立刻上前拘捕申請人和該名外藉男子,並檢查該紅色環保袋。紅色環保袋內有一紫色鞋盒,內有白色包裝紙和四塊磚狀可卡因,即涉案共重1千克固體,內含0.81千克可卡因。

6.警員拘捕申請人和該名外藉男子。警誡下,申請人說:“係有人叫我嚟酒店攞啲嘢,我唔知果啲嘢係咩嚟架,嗰個人話會俾二仟蚊我,所以先幫佢攞咋。”

7.警員同時在申請人身上搜獲三部不同型號的流動電話連內藏的電話卡。其後和警員會面時,申請人再承認他前往沙田凱悅酒店收取東西,並會將取得的東西帶往大圍交給其他人士。申請人重申他不知道要收取的東西是可卡因毒品。

8.沙田凱悅酒店大堂閉路電視顯示申請人在2011年4月29日下午2時38分抵達酒店,並在大堂坐下。其後約30分鐘內,申請人曾多次出入酒店大堂。當該名外藉人士抵達酒店時,申請人走向酒店大門,並和該名外藉人士握手及收取涉案的紅色環保袋。警員拘捕申請人和該名外藉人士期間該紅色環保袋曾掉在地上。警員同意是因為他們衝向申請人導致紅色環保袋掉在地上,而非申請人故意將它丟棄。

申請人的答辯理由和證供

9.申請人同意控方全部案情,但指自己不知道紅色環保袋內藏有可卡因毒品。

10.作供自辯時,申請人表示自己在1981年來港,並在1983年結婚,育有兩女一子,但不幸妻子在2007年過世。

11.申請人指妻子去世後,他單獨繼續經營在元朗的吉祥坊夜冷百貨公司,直至2009年12月結業。

12.2010年11月,申請人開始領取綜援,而2011年2月兒子亦失業,故兩人每月領取4,860元之綜援,並在沙田新翠邨一起居住。

13.申請人表示自己有抑鬱症、糖尿病和高血壓,要定期覆診和食藥。他在2011年3月初早上更發現自己的左眼不能視物,故前往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求診。醫生表示申請人要接受手術,但排期要兩年。

14.其後,申請人在陳凱怡眼科診所花了400元檢驗眼睛,醫生表示申請人有糖尿病和高血壓,引致眼睛血管爆裂,要進一步檢驗。陳醫生安排申請人在2011年4月12日覆診,但費用要5,000元。申請人表示自己經濟有困難,結果他取消了2011年4月12日的排期,沒有依約接受檢驗。

15.申請人續稱,在2011年3月下旬,一名朋友約他前往深圳羅湖一卡拉OK談天,期間重遇一名30多年無見的同學“高佬”(廖展雄)。申請人向“高佬”表示生意失敗,剩下一人,疾病纏身,眼睛亦出現問題,但手術排期要兩年多。

16.“高佬”問申請人為何不去私家醫生求診,申請人表示經濟不佳。“高佬”隨即問他要多少錢,並表示可以借錢給申請人。當時“高佬”向申請人表示自己在廣州開設化工廠,生產洗潔精並同時有做出口生意。

17.申請人表示自己原沒有打算問“高佬”借錢,但因無法籌措5,000元檢驗費用,故最終在2011年3月26日或27日致電“高佬”,要求借款5,000元。當時“高佬”表示自己身在烏魯木齊,要在五一勞動節假期過後才會返回深圳。

18.2011年4月28日,“高佬”從內地致電申請人,問他翌日是否有空,可否前往大學一酒店找一名來港旅遊的外藉朋友拿取一對絕版Adidas運動鞋。最終申請人答應,“高佬”表示申請人不懂英文不要緊,他會描述該名外藉人士的容貌,而他亦容易辨認,因為他長得英俊,有戴眼鏡,而申請人只需上前和他打招呼及握手便可。

19.申請人續稱在2011年4月29日早上11時,“高佬”再致電提醒申請人要前往酒店拿東西。結果申請人乘坐港鐵前往大學站,再轉乘的士往沙田凱悅酒店。申請人抵達酒店後的行為在閉路電視記錄全部顯示。

20.申請人強調當他上前和該名外藉人士握手時,該名外藉人士將手持的紅色環保袋交給他,而當他一接觸到紅色環保袋後,便立刻遭警員按着。申請人表示他不認識該名外藉人士,亦不知他就是“高佬”所指的外藉朋友。申請人力稱不知紅色環保袋內所載何物,而他亦沒有故意將它拋在地上。

21.申請人解釋為何在會面記錄說過會收取2,000元。他說在酒店期間,“高佬”來電告訴他取得運動鞋並將它帶往大圍交給另一人士後,申請人便可以去深圳從“高佬”一朋友處先借2,000元,而“高佬”在5月2日返回深圳後會將餘下款項交給申請人以便他去求醫。

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指示

22.雖然案件要處理的爭議非常狹窄,即申請人是否知悉他從該名外藉人士收取的是毒品,但原審法官仍然有向陪審團就法律及事實問題作出非常詳盡的指引。原審法官亦有詳細向陪審團複述控辯雙方的立場。

23.原審法官向陪審團指出如申請人的證供是正確或可能是正確的,他們都要判申請人無罪。原審法官多次有提醒陪審團要證明申請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始至終都在控方身上。申請人是沒有責任證明自己無罪,而控方更要令陪審團肯定申請人有罪,陪審團才能將他定罪。

上訴理由

24.在其書面陳詞,申請人作出多項投訴。申請人指自己雙耳失聰,雙眼亦看不清楚東西,而左眼更是失明,但原審法官沒有作出任何適當安排,亦沒有終止聆訊或押後審訊,讓他康復後才開始審理案件。

25.申請人強調原審時出現的眼科醫生報告,指他是在2011年4月12日才首次前往陳凱怡眼科診所檢驗的日期有錯,而雙方亦同意不會就該錯誤爭辯,但原審法官卻容許控方大律師就上述議題攻擊申請人,指他在醫療日期上說謊而令其誠信受損。在其最新的書面陳詞,申請人表示他是在2011年4月8日第一次接受陳醫生的檢驗。

26.申請人力稱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他對毒品的存在及性質知情,但原審法官並沒有公平處理案件,而偏幫控方及對他的證供提出指責和質疑,令他入罪。

27.申請人指他理應和另一名被告人一同審訊,而該名被告人會作供及表明他不認識申請人,而申請人對拿取的東西是不知情的,但該名被告人卻沒有出庭作供。

28.申請人亦指原審法官向陪審團的引導是一面倒地對他不利。申請人力稱由始至終他都不知道環保袋內所載的是毒品,而他只是一名不知情的普通市民,無辜地遭人利用。

29.申請人重申他只是幫朋友拿一雙運動鞋,但原審法官卻對他的證言作出了徹底的否定、懷疑和攻擊,並和主控官聯手打擊他的誠信,最終導致陪審團判申請人入罪。

30.申請人強調他並非是在2011年4月12日首次前往陳凱怡眼科醫生診所接受檢驗,但陳醫生的報告書卻將日子弄錯。申請人曾表示會向陳醫生要求取得正確日子的報告,而如取得報告,他可以否定控方指他就上述議題說謊的說法。但申請人表示未能改變陳醫生的立場。

31.申請人重申自己雙耳失聰,無法聽清庭上的證供,但各方卻爭取盡快結案,而原審法官更不斷催促主控及辯方律師案件必須在2011年11月8日前審結,導致案件草草結案,令他面對“大災難”。

討論

32.申請人從沒有向法庭表示過自己雙耳失聰及左眼失明,故不能應付審訊以要求法庭擱置或押後聆訊。事實上,案件原定在2012年10月16日開審。當時另一同案被告人要求將聆訊押後時,申請人更提出反對。申請人指自己患有眼疾期間仍然四處遊玩,包括去深圳和朋友去卡拉OK等。酒店閉路電視錄影記錄亦顯示當涉案的外藉人士一進入酒店,申請人就立刻起立走向他,並和他握手及說Thank you。該些證據和申請人的說法明顯不符。

33.本案控方案情十分簡單,申請人亦同意全部控方的案情。申請人只是指自己以為從該名外藉人士接收的是一對運動鞋而非毒品。原審時,申請人除了自己作供外,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申請人的證供亦是十分簡單。案件能在4天內審理完畢,亦屬正常合理。申請人指原審法官不斷催促雙方儘早結案,而導致案件草率處理或傖促完成的說法,完全沒有基礎支持。

34.根據法庭記錄,申請人是在作供時指自己患有糖尿病、精神病和高血壓,而在2011年左眼病發看不見東西,並因而向陳凱怡醫生求診。當時申請人的說法是他只見過陳醫生一次,時間在2011年3月。他在陳醫生診所花了400多元接受檢查。陳醫生表示申請人因為糖尿病和高血壓導致左眼爆血管,故排期至同年4月12日再替申請人檢驗並表示診金要5,000元。

35.控方盤問申請人時向他指出根據陳醫生的報告,申請人是在2011年4月12日才首次向陳醫生求診,和他的說法不同,亦和他指在2011年3月下旬在深圳重遇“高佬”,並向他表示要籌措5,000元醫生費用的說法不符。控方的盤問建基在據稱是陳醫生的報告書,但該報告書並沒有呈堂,來源亦未確實。控方根據陳醫生的報告書向申請人盤問,對申請人證供的可信性會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36.申請人力稱陳醫生報告書內的日期有錯,而雙方亦同意不會就該錯誤爭辯。就上述立場,申請人的說法極可能正確。根據聆訊錄音謄本,控辯雙方向陪審團作出結案陳詞時都沒有就陳醫生的報告書指申請人是在2011年4月12日首次求診一事表達任何意見。

37.雖然原審法官指引陪審團時,有提及申請人的證供,指他因為沒有足夠金錢,故要取消2011年4月12日陳醫生安排的檢驗,但原審法官完全沒有向陪審團解釋他們不應理會據稱是陳醫生的報告書,而該報告書顯示申請人是在2011年4月12日才首次向陳醫生求診一事。

38.申請人的證供是明確的。他指是在2011年4月12日前向陳醫生求診,並排期在4月12日接受進一步檢驗,但因無力支付5,000元費用,故要取消4月12日的檢驗安排。申請人指在2011年4月12日之前有和“高佬”說過自己金錢不足夠向私家醫生求診。假若申請人是在2011年4月12日才首次向陳醫生求診,他指在該日期前和“高佬”說過無力支付5,000元診金的說法便會不攻自破。

39.控方盤問申請人時的立場是指申請人作供時說謊。控方依賴陳醫生的報告書,指申請人是在2011年4月12日才首次向陳醫生求診,因此,他不可能在該日之前向“高佬”談及醫生費用太貴,他不能負擔的問題。控方明顯是指申請人在上述議題說謊,本庭只須複述控方盤問申請人的下列各段:

“問:睇下我有冇理解錯你呢一度嘅證據喇,你去見陳凱怡醫生,總共見過幾多次?

答:陳凱怡醫生,見咗一次。

問:你話幾時去見佢?

答:預約之前十幾日。… …佢約我4月12號,咁我個--之前見佢就係呢個12號之前…。

… …

問:其實關於陳凱怡醫生嗰個情況,譚生,你又會唔會喺諗緊啲證供嘅時候,記錯咗你睇佢嘅日期呢?

答:應該冇錯嘅。

問:你肯定只係睇過一次咋,係咪?

答:係。絕對百分百係,一次,只見過一次陳凱怡醫生。

問:但係醫療紀錄顯示,你其實4月12號先見佢嘅,啱唔啱?

… …

問:譚生,呢度你可能又記錯喎,4月12係你第一次睇佢嘅日子喎,根據紀錄。

答:我絕對冇記錯。

問:你畀咗陳凱怡醫生嘅醫生報告我哋考慮吖嘛,係咪?之前。

答:有喎,陳醫生都冇畀報告我。

… …

官: … …主控官… …向你指出,你有冇記錯?其實你4月12號先至係第一次去睇醫生嘅,呢個陳凱怡,咁你就話應該唔係喇,係咪咁?

答:係,係。

… …

問:我畀多次機會你諗清楚,你係咪話唔係4月12號睇醫生?

答:唔係。

問:你話4月12號係醫生畀你檢查嘅期限。

答:係。

問:我向你指出,呢一個同你提供畀我哋嘅醫療報告唔吻合,呢個講法,錯。

答:或者佢記錯喇。

問:醫生寫錯?… …

答: … …4月12係約期嚟嘅。

問:我唔同你爭辯喇,因為你自己提供嘅資料同你講嘅嘢唔對,我向你指出嘅啫。

… …

問:我向你指出,你呢一部分亦都係虛構嘅大話,因為根本,根據你醫療報告,陳凱怡醫生4月12號先睇你,先至作出一個要5,000鈫檢查呢一個咁嘅紀錄,你冇可能3月已經打畀高佬問佢攞5,000鈫嘅。

答:我冇話3月喎。

問:頭先你啱啱先講緊3月26至27。

答:係,因為陳凱怡醫生係話4月12號,係約期咋喎,因為我睇陳凱怡醫生係絕對百分之一百唔係响4月12號… …

… …

問:因為我手頭就有你提供嘅… …我向你指出,之所以呢啲日期,你全部道(都)亂哂,夾唔番個事實,因為你係作出嚟嘅。”

40.控方上述盤問申請人的方向是建基在一份由辯方提供的醫生報告。原審時代表申請人的律師向控方提供該份醫生報告前應該向申請人請示,如有,律師理應發現報告書的內容和申請人的說法不同。申請人的律師是否有向陳凱怡醫生查證其報告的內容是否正確,本庭不得而知。但如申請人的律師得悉該報告書內容和申請人的說法不符,同時在沒有向陳醫生查證前,便將陳醫生的報告書向控方提供的造法是不適當的,亦令人費解的。

41.在面對上述對申請人可信性極為重要的議題,原審時代表申請人的姚姜敬淑大律師的處理方法亦令人感到詫異。誠如上文所述,如她有根據陳凱怡醫生的報告書請示申請人,她必會知悉該報告書的內容和申請人的說法不符。她為何要將報告書提供給控方。即使她有理由要向控方出示該報告書,在出示前,她亦應先向陳凱怡醫生查證,確保報告書內容正確。如陳凱怡醫生確認報告書的內容正確,則表示申請人的說法不符事實,在該情況下,她是否仍要向控方出示該報告書呢?表面上看來,姚大律師完全沒有考慮或適當地處理上述問題。在覆問時,她只向申請人作出以下提問:

“問: … …我只係想問番你啫,咁你會唔會同意嘅話,如果醫生嗰度有紀錄,即係意思話,你會係,當然喇,醫生亦都會出錯,你本人都會記錯。

答: 係。

問: 咁但係如果醫生個紀錄係咁,係話4月12號,即係有喇,我哋而家,咁你會話係個紀錄錯吖,抑或你記錯呢?

答: 紀錄錯,我要--會同佢對質。

姚女士:  我冇嘢要問喇。”

42.上述處理方法,對申請人極為不利。本庭不能忽視,本案原審時的爭議只是申請人對他接收的毒品的性質是否知情。申請人證供的可信性對上述議題有決定性的影響。控方依賴一些據稱是源自辯方醫生的報告書盤問申請人,指他說謊。表面上該醫生報告支持控方的立場,亦對申請人的可信性構成致命及無可挽救的打擊。

43.但該舉足輕重的醫生報告書出處未明,內容亦未獲確認,更沒有呈堂為證。在上述情況下,原審法官理應在指導陪審團時,明確向陪審團表明在考慮申請人的證供時,不應理會該醫生報告書的內容。

44.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只是複述申請人的說法,而該說法明顯和陳醫生的報告書的內容有衝突。陪審團考慮申請人證供的可信性時,亦必會將據稱是陳醫生報告書的內容考慮在內。

45.在上述情況下,本庭認為原審時的程序嚴重出錯,令申請人未能獲得公平審訊。

46.因此本庭批准申請人就定罪上訴,並視其申請為正式上訴。本庭判申請人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和判刑的決定。

47.考慮到案件的背景、控罪的性質和支持控罪的證據,本庭認為案件需發還重審。本庭下令案件發還重審,而申請人要繼續還押等候重審。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姬代表。(2013年9月3日)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代表。(2014年2月6日)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