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債務人黃祖福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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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679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3年第6792號 ____________ 有關債務人黃祖福 (Wong Joseph alias Joseph Wong) 的事宜 由呈請人Tanfory Company Limited trading as Club Bboss單方面提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這是一個破產呈請的申請,答辯人黃先生沒有在本案中存檔過任何誓章,但今天他在庭上告知本席一些事情作為反對破產呈請的理由,本席已考慮。 2.簡單而言,黃先生向本席表達他是由1984至2012年期間受僱於呈請人,其間自1999年開始,他曾經簽過一些IOU給呈請人,據黃先生所稱,在夜總會行業內,大家都知道所簽的IOU是不需要債務人清還的,即使要清還,呈請人自從1999年期間開始,有充分機會可以從黃先生的收入中扣除,但呈請人卻直至結業仍沒有作出任何扣除。反而在2012年在區域法院開展DCCJ 4107/2012一案追討這一筆IOU的債務,最後法庭要求黃先生先繳存三十萬元入法庭,才准許他答辯。 3.根據今天代表呈請人的劉大律師所說,基於呈請人當時根據第14號命令申請簡易判決的時候,聆案官所定的答辯條件,黃先生沒有支付該三十萬元,所以他不能就着該案答辯,最後原告人獲判得直。 4.2013年5月10日,區域法院作出判決,本呈請是基於該區域法院的判決而提出的。本席被告知DCCJ 4107/2012一案的判決未曾經過任何上訴推翻。其後2013年6月1日,呈請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黃先生承認收到該份文件,他雖然意圖申請取消該份法定要求償債書,但始終因為欠缺資金的緣故,沒有通過律師將該份文件撤銷,該份文件發出至今已經七個月。黃先生亦告知本席在勞資審裁處有案件向呈請人追討各項欠款,包括假期的薪金、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約六十至七十萬元,同時如果該案成立,亦可以顯示呈請人自2000年開始沒有為黃先生的公積金供款。 5.黃先生亦告知本席他曾經提出過有人冒簽了他的一些文件,他已向警方報案,現正在調查之中。不過至今,警方仍然未曾落案控告任何人。據黃先生所稱約一個星期內,他便可以取得文件或者會知道是誰冒簽他的文件,而該些文件是和勞資審裁處一案有關的。 6.考慮了黃先生所有的說法,即使他所說的事情成立,由於本呈請是基於一個判決及法定要求償債書而提出的,而判決未經上訴推翻,法定要求償債書亦未被撤銷,案件經過判定而得出的一個判決債務,即使考慮了黃先生先前向法庭所說的事情,亦都不會構成一個合理地反對本呈請的理由,因此法庭按照申請發出破產令。 7.最後本席要指出,呈請人的呈請是基於該判決三十多萬連同利息,還有一個代評定的訟費,未評定的話就不是一個算定的欠債 (liquidated sum),所以該部分是不計在本呈請的基礎內。 8.本席發出破產令。
呈請人:由鮑文宜律師行轉聘劉偉民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陳綺雯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