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文開 對 鄧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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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4年第1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3年第91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定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申請人關文開先生為小額錢債審裁處2013年SCTC 9112號案的申索人。他曾向該案被告租用一輛的士,並繳付了HK$9,750按金,但當被告停止出租該的士給關先生後,被告並沒有退還這些按金給他,所以他便在小額錢審裁處提出申索。 2.被告鄧國强不退還按金的理由,是因為關先生在2012年10月10日駕駛該的士時,在獅子山隧道九龍方向收費亭被另一輛車撞到的士車尾,令的士受損。關先生後來與該輛車的車主達成和解,但並沒有通知被告,所以被告扣了關先生的按金,作維修費用。 3.但關先生則說在意外後,他已把的士維修妥當,並告知被告,而被告得悉後說維修好就可以。 4.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鄭金蓮女士聆聽過雙方證供後,在2013年11月22日作出事實的裁決,接受了被告的證供,而不接受申索人的證供,但認為被告只應扣除按金中HK$5,974.70,並要被告退還餘額予關先生。 5.至於訟費方面,審裁官認為關先生未能提出足夠的證據,以證明他因處理該案,而損失了HK$1,600的收入,所以沒有命令被告作出這項賠償。 6.關先生現申請上訴許可,他擬提出的上訴理由是:
有關法例 7.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 (1) 款對上訴許可的申請,規定如下:
分析和裁決 8.關先生提出的上訴理由,都是針對審裁官所作的事實裁決,而並非指審裁官的裁決有法律上的問題,或涉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所以這些不是有效的上訴理由,所以本席不能給予上訴許可。 9.本席現撤銷這申請。 10.但本席認為審裁官在計算款額時,多扣了關先生HK$250。審裁官應就這裁決,主動提出覆核,以改正這事實的錯誤。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