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文開 對 鄧國強

Case No.HCSA 1/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Feb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SA 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4年第1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3年第9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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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申請人) 關文開 (KWAN MAN HOI)  

被告人 (答辯人) 鄧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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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4年2月20日
裁定書日期: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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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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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申請人關文開先生為小額錢債審裁處2013年SCTC 9112號案的申索人。他曾向該案被告租用一輛的士,並繳付了HK$9,750按金,但當被告停止出租該的士給關先生後,被告並沒有退還這些按金給他,所以他便在小額錢審裁處提出申索。

2.被告鄧國强不退還按金的理由,是因為關先生在2012年10月10日駕駛該的士時,在獅子山隧道九龍方向收費亭被另一輛車撞到的士車尾,令的士受損。關先生後來與該輛車的車主達成和解,但並沒有通知被告,所以被告扣了關先生的按金,作維修費用。

3.但關先生則說在意外後,他已把的士維修妥當,並告知被告,而被告得悉後說維修好就可以。

4.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鄭金蓮女士聆聽過雙方證供後,在2013年11月22日作出事實的裁決,接受了被告的證供,而不接受申索人的證供,但認為被告只應扣除按金中HK$5,974.70,並要被告退還餘額予關先生。

5.至於訟費方面,審裁官認為關先生未能提出足夠的證據,以證明他因處理該案,而損失了HK$1,600的收入,所以沒有命令被告作出這項賠償。

6.關先生現申請上訴許可,他擬提出的上訴理由是:

他不應承擔所有的維修費,因他在2010年10月10日晚上,已告訴被告說的士已維修好,而被告沒有要求他進行維修。再者,被告的證人曾先生也未能指出的士的輕微損壞是何時造成的,只是說是10月6日後。最後,他不同意審裁官在處理訟費時不給予他告假出席聆訊的損失。

有關法例

7.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 (1) 款對上訴許可的申請,規定如下:

「(1) 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

(a) 只涉及法律問題;或

(b) 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分析和裁決

8.關先生提出的上訴理由,都是針對審裁官所作的事實裁決,而並非指審裁官的裁決有法律上的問題,或涉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所以這些不是有效的上訴理由,所以本席不能給予上訴許可。

9.本席現撤銷這申請。

10.但本席認為審裁官在計算款額時,多扣了關先生HK$250。審裁官應就這裁決,主動提出覆核,以改正這事實的錯誤。

  (陳江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