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煒鈞

Case No.CACC 311/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0 Feb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31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31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1年第4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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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煒鈞 (CHU DE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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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4年2月20日
判案日期: 2014年2月20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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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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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事實背景

1.2011年6月10日早上約11時30分,申請人(煒鈞)由國內經落馬洲管制站入境香港後遭關員截查。關員在申請人攜帶的深啡色手袋內搜獲多個膠袋,內有共0.96公斤的粉末,含0.84公斤氯胺酮。除了個人用品外,關員亦在申請人身上搜出四部手提電話和三塊手提電話電池。

2.申請人向關員聲稱在其身上搜到的四包氯胺酮是鹽,是他以每包3元人民幣在深圳布吉買到。申請人身上搜出的氯胺酮零售價超過港幣10萬元。

3.事件導致申請人被控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申請人否認控罪,並在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慶偉(當時官階)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申請人由法援署委派葉林麥律師行的林國民律師轉聘馬詠璋大律師代表。

4.2012年7月30日,申請人遭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成立後被判入獄14年。申請人不服判刑,故親自提出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經聆訊後,本庭駁回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上訴理由

5.申請人現承認他確有干犯涉案罪行,但他以馬大律師有嚴重疏忽及自己受她的錯誤引導為理由要求減刑。

6.申請人指自己開始時打算不認罪,但中途改變主意並曾清楚告知馬大律師自己有販毒,但馬大律師卻說案件“有得打”,令他對馬大律師有信心,故他選用馬大律師替他辯護。

7.申請人力稱林律師有多次向他表示他應該認罪而他最終亦表明想承認控罪。他指自己有親自向馬大律師提出認罪的要求,但馬大律師卻用“你現在才認罪呀”等語氣,暗示他不要認罪。

8.申請人指是馬大律師指導他以不知情為答辯理由。申請人的立場是他被馬大律師無故阻止他認罪,令他喪失了因認罪而會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的機會。

9.申請人向法庭詳述他和林律師和馬大律師接觸的經過,亦就馬大律師處理案件的方法提出多項投訴。

10.就申請人的投訴,馬大律師有以誓章作出回應。馬大律師力稱申請人由始至終都堅稱對販運毒品一事不知情,而她亦只是按申請人的指示替他申辯。

11.馬大律師強調申請人在2012年2月上旬便將其書面答辯理由郵寄給林律師轉交給她,而在該書面答辯理由,申請人堅稱海關人員在他身上搜出的是鹽,是作食用和洗澡用,而他對涉案的毒品全不知情。

12.馬大律師指出她曾在2012年2月25日和申請人在荔枝角收押所會面,當時申請人再向她作出書面指示,重申他對涉案毒品全不知情,並堅稱該些毒品應該是鹽,是他在國內購入作洗澡用。申請人暗示當他乘坐白牌車到口岸途中睡着時,有人在他不知情下,以氯胺酮替換了他購買的鹽。

13.馬大律師力稱自己從來沒有向申請人作出過任何形式的引導或建議指使他用不知情作為答辯理由。

14.馬大律師將申請人多次向她作出的書面指示在其誓章展示,以反駁申請人的指控。

15.馬大律師展示的指示包括申請人表明知悉如他選擇認罪會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他仍決定不認罪,亦包括申請人同意馬大律師和林律師已為他盡力抗辯,而他對他們的表現滿意,亦沒有任何投訴。

討論

16.原審時,申請人向法庭表明否認控罪。他更在宣誓下作供,重申他是在深圳從一雜貨店老闆以12元購入四包食鹽。

17.申請人更指在前往皇崗口岸途中,該名老闆問他是否口渴,並將一包檸檬茶給他飲用,而當他飲用完檸檬茶後便有睡意,並睡至抵達皇崗口岸才被老闆叫醒。申請人暗示當他睡着時有人在車上以氯胺酮和他攜帶的食鹽調包。

18.申請人對馬大律師的指控根本和他的立場全不吻合,他給予馬大律師的多份書面指示亦和他在原審時的答辯理由相符。

19.申請人指遭人誤導,令他沒有適時認罪,以取得三分一刑期扣減的說法完全沒有任何基礎支持,亦明顯是謊言。本庭絕不接納。

20.申請人提出要求減刑的唯一論據不成立。因此,本庭駁回他的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