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42/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February 2014.
1. 實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 實忠 」)於2001 年9 月3 目註冊成為有限公司。依據實忠的日期為2001 年8 月28 日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其認購人為黃潔玲女士 (下稱「 黃 」) 和被告人黃志根先生 (下稱「 被告人 」) 。依據日期為2003 年9 月5 日由被告人簽署的實忠周年申報表,實忠的註冊辦事處地址為九龍太子道西162 號華邦商業中心1305-08室,董事為洪家隆先生(下稱「 洪 」)、黃和被告人,而公司秘書為黃。簡單而言,黃是實忠之董事、公司秘書及40%股東,被告人是董事及40%股東,而洪是另一位董事及20%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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