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郑光义
Case No.HCMA 335/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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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3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33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1230號)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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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並非根據及按照出口許可證的規定而企圖輸出禁運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6D(1)及(3)條,以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上訴人認罪後,被判罰款1,200元及涉案的配方粉被充公。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法庭將今日上訴聆訊文件已經用掛號方式寄給上訴人,而文件並沒有打回頭,相信上訴人已經收到。上訴人今天應該要出席他的上訴,但他缺席聆訊。代表答辯人的李大律師通知法庭,律政司亦有試過送陳詞大綱給上訴人,但聯絡不到上訴人。在這情況下,法庭認為上訴人今天缺席是不想繼續他的上訴。因此李大律師申請法庭將他的上訴駁回,維持原判。重看李大律師的陳詞大綱及裁判法院的判刑案例,1,200元已是最低的刑罰。 3.本席看不到裁判官的刑罰有任何明顯過重,奶粉被充公亦是一個適當的做法。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官的裁決,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