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Tsz Yeung 對 Su Diaokun and Chen Guilong t/a Lian Peng Electro Recycling Co (Formerly Known As Lian Peng Trading Co)

Case No.DCEC 1922/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Dec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EC 192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11年第19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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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NG TSZ YEUNG  
 
答辯人 SU DIAOKUN and CHEN GUILONG  
trading as LIAN PENG ELECTRO RECYCLING COMPANY (formerly known as LIAN PENG TRADING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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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3年12月10日
判決書日期: 2013年12月10日

判決書

1.本庭需要裁決的是申請人在《僱員補償條例》(下稱「條例」)所規定的第9、第10以及第10A條所作出的補償。

2.2013年5月31日,法庭已判決申請人就意外發生的責任問題上得直,答辯人需要對他就2011年1月16日所發生的工傷意外,對他作出補償。

3.申請人於2011年1月14日開始替被告人作為僱員的身分工作。意外發生於2011年1月16日,他與答辯人的日薪協議為港幣450元,但由於他只工作了第三天便發生意外,因此本庭需要對他的平均月薪作出判決。在替被告人工作之前,他的日薪為港幣450元至500元,每月開工約26至27天,因此他的平均日薪是475元,而他的每個月平均的工作日數是26.5日,他的平均月薪在意外發生時應該是12,587.5元(475元 x 26.5)。

在條例第9條之下的賠償

4.他的賠償是235,638元(12,587.5元 x 72 x 26),由於在意外發生時他是45歲,但仍未足46歲,所以本庭需要以72的倍數來作出計算。

條例第10條之下的補償

5.申請人共有408日的病假,因此在條例第10條之下,他應得的補償是136,952元(12,587.5元 x 4 ¸ 5 x 408 ¸ 30)。

條例第10A條之下的補償

6.申請人並支出6,541元作為醫療費用。

補償的總額

7.申請人應得的補償總額是379,131元(235,638元 + 136,952元 + 6,541元)。申請人已收取101,151元的按期付款及醫療費用,這數額需從補償的總額內減去,因此申請人可得的補償是277,980元。

8.本庭頒令,答辯人須於14天內向申請人支付277,980元以及其利息。由2011年1月16日至2013年12月9日為止,利息為判決利息的50%,由2013年12月10日開始,利息按判決利息計算,直至債項清償為止。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9.本庭頒令,答辯人須支付予申請人本案的訟費(包括申請人聘請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估;申請人本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估。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延聘的Mr Alfred Cheng律師代表

答辯人:缺席,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