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28/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March 2014.
1. 上訴人在聆審訊後,被告被裁定「危險駕駛」及「作出傾向並意圖妨害司法公正的作為」罪罪名成立,前者違反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7(1) 條,後者違反普通法。另上訴人亦承認「兜客」、「沒有撥動的士計程錶指示器」、「濫收車資」、「使用非在良好狀態的車輛」、「企圖盜竊」等控罪。就「危險駕駛」、「作出傾向並意圖妨害司法公正的作為」及「企圖盜竊」罪,分别被判監禁3 個月、2 及4 個月,並下令分期執行,他本不服「危險駕駛」及「作出傾向並意圖妨害司法公正的作為」的定罪及上述三罪的判刑,提出上訴。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表明只就「危險駕駛」罪的定罪提出上訴,放棄就「作出傾向並意圖妨害司法公正的作為」罪的定罪及所有的判刑上訴,獲批。本席在上訴聆訊完畢時駁回他就「危險駕駛」罪的定罪上訴。以下是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