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 W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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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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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1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816號 ----------------
---------------- 裁決理由書 ---------------- 1.被告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2.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分別在2008年及2009至2010年間先後兩次猥褻侵犯其當時只約9至10歲的女兒。首次是牽涉被告用手指插入其女兒的陰道,並用陰莖插向女兒陰部旁與大髀間的位置。其次是被告用假陰莖插入女兒陰道,致使她陰部流血。被告作供否認這些指控,張大律師亦指女童的證供不可靠及不可信。 3.根據雙方同意事實(P5),女童X生於1999年7月29日,被告是女童X的父親;在所有關鍵時間,女童X與父母及胞兄在新界青衣長亨邨亨業樓2004室居住;被告於2011年9月14日離港,他向家人表示到加拿大工作;女童X在2012年6月底與同學透露相關事件,警方於2012年7月19日接獲舉報;被告於2013年7月15日返港時被拘捕;上述地址的草圖及相片為P1及P3(1至23);警員在2013年7月19搜屋時撿取了一個白色透明膠箱(P2);2012年7月25日,法醫英浩雲替女童X作身體檢查,其報告為P4(1)至(2 a),主要指出該女童12歲,其處女膜有兩處完全撕裂,此裂傷與曾遭受貫穿創傷,即被手指或陽具插入陰道後遺留的痕跡非常吻合,其補充意見亦指此裂傷可在2012年7月25日法醫檢驗當日的一年或超過一年之前造成;P6、P7及P8則為女童X於2012年7月19日、2013年6月25日及7月22日錄影會面之光碟,謄本為P6a至P8a,上述X的錄影會面及謄本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C條被呈遞。 4.X在2012年7月19日首次會面,她在1999年出生,年12歲,當中她詳盡講述首次被父親(即被告)性侵犯是在她小學四年級下學期12月間(問答84、85)。當天早上其父親叫她到其房間,然後播放AV片給她看,要求與她發生性行為,父親除了X的底褲,再用手指弄她陰道,再嘗試用陰莖插入。問答中X亦詳細說出AV片是男女發生性行為的影片,然後父親問她是否想嘗試,話會好舒服,X說不想,但父親卻除了X的內褲。當時她身穿睡裙,白色運動裝胸圍及底褲,然後父親用手指插入X的陰道中間,弄了數分鐘。當時X在床上面向天花,父親在X上面跪的姿勢,雙腳放在女童雙腳外,面向X,X感到痛楚及熱。父親接著縮手用紙巾抹手,然後X再看見父親硬了的陰莖,有毛及有粒圓形的珠鑲在其陰莖的下面,他嘗試插入但因X用大髀「緊緊夾實」及伸直雙腳,父親的陰莖只能插到X陰部旁邊近大髀位置,X唯有「夾到實」及好驚,然後父親著X穿回內褲,X接著離開及去洗澡。當天X看不見父親有做任何避孕措施或射精(問答608至963)。X更說不喜歡其父親,因他要求X做不對的事,如發生性行為等等。X說當時父母的關係「幾好」,但X看見父親加拿大的師妹與父親很親密,X曾告訴媽媽此事,然後卻看見媽媽不開心,因此X將此事「收埋」,不想媽媽再不開心(問答972至973)。 5.X後來只將性侵犯的事「同貓傾」(問答979至980)。直至上個月,即2012年6月X才首次告訴同學王嘉雯、鄭靜宜及趙美珊(問答570至585)。在小學時X因沒有信得過的人,所以沒有說出(問答590至598)。現在父親又要求與她一起去加拿大,X感到驚慌,不想到加拿大,驚又要同他發生性行為,便說出此事(問答601至603)。王嘉雯也著她告訴母親及社工,但X不知道怎樣說,也怕母親不開心,於是並沒有告訴她(問答1042至1089)。後來父親在電話中說「放心喇,提早返嚟,聽日就返。」X感到驚慌,於是便找了洪Sir(問答1127)。至於另一次是在X小五、小六年間,早上其父親把X拉到其房間除了X的底褲,再用紅色的假陰莖大力插入其下體。該假陰莖,父親是從衣櫃內上面一個透明帶少少藍色的透明箱取出(問答1308至1329)。X形容被破處,被插當時X大嗌及好痛,拿出來時X的陰道流出很多血,於是X便跑去洗澡(問答1432至1440)。 6.在X的首次會面中,X亦講述另外3次事件,控方指出並無提出相關控罪,原打算從會面謄本中刪除,但辯方指因與其隨後的盤問相關,因此認為毋須刪除。X說出之後另一次是在約五、六年級時期,父親亦是把她拉進房間除掉她的底褲,用其陰莖插到X陰道側,她大喊吵醒了在鄰房的哥哥,哥哥過來問過究竟,父親卻裝著在罵X為何這般早在用電腦(問答1519至1700)。另一次是在小六至中一時,X沖涼間父親敲門著她出來,她包著毛巾到他房間,父親嘗試用陰莖插入她陰道,但剛巧有電話打來,父親出了廳聽電話,X於是便離開該房間了(問答1745至1883)。最後一次是在中一9月開學時,X也是在沖涼間父親敲門著X到他房間,又嘗試用陰莖插入其陰道(問答86至141),但X「夾住大髀」,父親只入了陰道中間出面少少(問答448至450),後來更抽出在X的肚上射精(問答528至534)。 7.X第二次的會面紀錄約在一年後即2013年6月25日進行(P7),X就首次事件,即被父親用手指插陰道及用陰莖插到陰部旁的事情進一步澄清,X知道自己陰部是生育的地方(問答208至209),父親的手指甲更拮到X陰部內使她很痛(問答226至247),而其陰莖曾觸及X的陰道外面(問答250至309)。至於被假陰莖插入的事,X形容該假陰莖約14至15cm長,硬膠造的(問答386至409)。X相信流血是因處女膜破了,而當時並非月經來事(問答416至473),X亦在此會面中再講述其餘三項事件的經過。 8.至於X最後一次的會面紀錄在2013年7月22日(P8),X主要說出除她父親外,並沒有與任何其他人士發生過性行為。盤問間,X亦提述除假陰莖外,父親亦曾用過震蛋一至兩次侵犯她,但因為不痛亦沒被問及才沒有說出,況且是在外面,X的印象不深刻。X被問及最後一次事件,X曾提述父親的陰莖入到好少,但X期後對醫生卻說不知道有沒有被插入,X解釋「因為哭過,會面後被送院檢查時已很疲倦才這樣說記不起。」X也被問及為何小學同學相熟多年也不說出,反而對中學相識只數個月的同學卻告訴對方,X便回應說「熟的不一定可信。」此外,X亦被問及曾否告訴同學每次被侵犯後,父親也會給她金錢,X否認父親每次都給錢,但試過給了她20元。X更強調自己並非援交,況且警方也沒有問過。至於X在09年6月於父親節期間送給其父親的手繪圖畫(D1),被指X並非不喜歡父親,X說「只是畫,好閒。」而另一張X繪畫給父親祝他生日快樂的畫(D2),X說「只是父親生日,當禮物送給他,是為了討好他。」此外,X亦被指在2011年至2012年間,在兒童院舍住宿時被投訴行為不好,更牽涉集體打鬥及說謊等等,X反問「若有得返屋企,點解要住宿舍?」X也承認有這些行為,說謊也是人人試過的。最後,X也否認是因不想往加拿大與及懷疑父親對母親不忠等等,才說謊話來虛構這些性侵犯的事宜。 9.除X外,控方只傳召其母親Y作供,Y講述與被告是同居關係,X是他們的女兒。Y確認被告下體確實有鑲珠約5mm大小,Y坦然X的學校操行及成績不好,但在2008至2012年間,她不察覺X有何不開心的情況,X也沒向她投訴過其父親,現在她仍與被告同住,以往也沒發現過床單或地板有血漬等等。至於該膠箱(P2),平日放在櫃內,用來收藏她收集的印仔,並無任何時候見過任何AV片及假陰莖等等。X發育後也曾與父親同浴,而被告的陰莖藏珠在平日非勃起時也是可看見的。 被告的證供 10.首先,雙方呈上另一份同意事實(D3),當中包括警方曾替女童鄭靜宜在2012年11月26日進行錄影會面。該女童現年14歲,與X認識約一年多。在2012年6月底她聽到X講述兒時自小學被父親強姦多次,且其父親會給10元X,而X亦哭著訴說並無報警,因怕被父親打及會被母親憎恨,最後X沒再講述細節,而她只提議X找社工。在2012年7月初,她與X見面談及其父親將接X往加拿大的事宜,X擔心再被強姦,她再提議X找社工及報警。X一邊哭一邊考慮,但不願找社工。自2012年新學年間,X向她說已找了社工,現住進了宿舍。 11.被告作供,他現年38歲,從事電腦貿易生意,他強調從沒性侵犯過其女兒X。他更指出去加拿大前,整個家庭也是快快樂樂的,他指X常常打罵哥哥,而他與兒女關係良好,也有一起洗澡至小五、小六。他坦然說出在97至98年間因貪玩在下體下方鑲珠,正面也可望見。他記起曾在梳化坐着時沒穿面褲,只穿緊身內褲凸出藏珠而被女兒發現問及,他也解說是貪玩之作。他指出X對他作出這樣嚴重的指控,可能是因為看見他常在電腦前與其他女士客戶談生意時言語曖昧,X曾向媽媽投訴,說他「收埋」個女人在電腦,其太太也曾向X解釋並非這樣。X可能認為他對其母親不忠誠才會如此。而要帶X到加拿大居住,相信也是最大的原因,因校方已多次投訴X,他堅持帶X到加拿大惹X反感,但其實X也繪畫D1及D2畫作,祝他生日快樂、生意興隆等等。盤問間,被告被問及其鑲珠何以被X發現,究竟是一起洗澡時抑或只是穿緊身內褲時,被告說是後者。至於女兒X性知識方面,他也坦然說沒有關心過,他也被問及何故女兒X竟能說出他用手指插她陰道後,再用紙巾抹手指那般細緻地描述,他也不明白為何或是有人教X的。至於該膠盒,被告更說從來沒有見過等等。 12.被告亦傳召其現年15歲,就讀中四的兒子作供。其兒子主要講述在2009至2010年間,沒有試過被X的喊聲吵醒,以及看見被告罵X用電腦的情況。盤問間,他亦指被告與X好少傾計,對於X的指控也全不知情。 證供分析及裁斷 13.毫無疑問,本案的關鍵在乎女童X的證供,並無其他完全獨立的證供可予佐證,即使法醫報告指出女童X的處女膜有裂傷,這雖與其描述遭被告用假陰莖插入致使陰道流血的情況相符,但案件的關鍵仍在女童X的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本席必須小心考慮及衡量。 14.張大律師特別作出多項質疑,例如,若如女童X所指多年來若有這麼多的性侵犯,為何她沒有或不早跟母親及同學訴說。可是,如女童的證供已清楚交代她根本不想母親不開心,而她小學時也沒有信得過的同學,於是後來到中學,被告要求她到加拿大,她害怕會再遭性侵犯才向同學及社工訴說。這些遭遇實難以啟齒,沒有更早說出根本不足為奇。此外,張大律師亦指在被告家中亦沒有搜出任何AV片或假陰莖之類。可是,牽涉這些東西已是多年前之事,況且女童X所指的類同膠箱確實被搜出,更重要的是,女童X提出AV片及假陰莖之事,並非只是簡略的描述,而是X能詳盡交代如擺放之位置、膠盒之顏色、假陰莖之尺寸及顏色均作清楚仔細的描述,顯然這並非虛構或空想之事。張大律師亦指女童在會面後被醫生檢查時應曾告訴醫生不知道被告的陰莖有否插入其陰道,這似乎與其會面紀錄交代「入到好少」並不相符。可是,女童已解釋當時哭過,也很疲倦,對醫生交代不完全清晰可被理解。況且,女童X根本也不是說曾被被告完全插入的情況。她更指一直是「緊夾大髀」,伸直雙腳,被告的陰莖確實難以插入其陰道,女童的證供亦並無偏離或差異之處。 15.此外,張大律師亦指女童鄭姓同學的證供曾說X被爸爸強姦後會給予金錢,但X的會面紀錄中卻從未交代。可是,誠如在盤問中,女童X指出,這方面在會面時根本沒被問及,況且其父親確曾試過給予她金錢,這方面X顯然也並非刻意隱瞞。再者,就X的證供,他更表明被侵犯時看見被告在陰莖的鑲珠,鑲珠之事被告亦確實存在。事實上,本席有機會觀看X在會面時怎樣詳盡交代被侵犯的過程及細節,即使在被盤問時亦清楚作答,其證供肯定且確切。若女童是虛構任何事情,難以想像為何她可以如此細節交代各項事宜。本席裁定她的證供是可信及可靠的。 16.至於其母親的證供,張大律師指她在多年來既沒有聽過女童X任何投訴,且也看不見X與父親有何不開心的情況。可是,X已交代她沒告訴母親,是怕她會不開心,這與女童X的證供並無任何不相符之處。 17.被告作供,他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舉證責任全在控方,且須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地步。被告否認所有相關性侵犯女兒的指控,更說自己是負責任的好爸爸。可是,問及X性知識的情況,他卻說沒有關心,其證供更竟說完全沒有見過該被搜出的膠盒。當然,就陰莖鑲珠一事,他被問及為何X竟可說出,被告一方面說是與女兒一起洗澡多年,但另一方面竟又說其實是在某日在梳化坐下,只穿底褲時有所凸出,女兒才察覺及X也問過究竟等等。可是,以該鑲珠的大小而言,既說被內褲遮蓋又何以容易如此被察覺呢?顯然,若非如女童所述被侵犯時才察覺到,X又豈能輕易說出此事之情況呢?至於為何女童X會作出如此嚴重的指控,被告也說難以明白,但被告也說可能是X誤以為他對母親不忠。但此事如被告自己也交代,母親已與女兒交代並非此情況,那女童又何故會如此認為呢?其次,被告也說或許X不想到加拿大,但若只是不想離港,怎樣也想不出X何須作出如此嚴重的指控,且更牽涉不同日期、時間及不同情況的嚴重指控呢?綜觀被告所有的證供,他並非說出事實,本席並不接納他的證供。 18.最後就被告兒子的證供,他指出從沒有被妹妹的哭聲吵醒接而看見被告罵妹妹用電腦的情況。可是,毫無疑問,這畢竟發生在多年前,對哥哥來說,這也並非非常獨特之事,顯然剛被吵醒的記憶有所忘懷及朦糊,根本亦不足為奇。本席並不認為因此對女童X那般確切及細緻的證供有何生疑之處,本席亦不接納被告兒子的證供。 19.總括來說,女童X在其會面紀錄及被盤問下的證供清楚、清晰。她不單在約2008年四年級約9歲時被被告召到房間,首先看AV片,繼而被被告的手指插入陰道,進而被告竟再用陰莖插向其陰道旁。其次被告再於2009至2010年間,X只約10歲時,被告竟用假陰莖插入她陰道,致使女童X下體流血。毫無疑問,兩次控罪所指的事情屬實,被告均是有意圖地猥褻侵犯其女兒X。顯然,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干犯此兩項控罪。 20.因此,被告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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