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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4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34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4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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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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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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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陳鎭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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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14年3月5日 |
| 判案日期: |
2014年3月5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4年3月13日 |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被控兩項「與年齡在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 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香淑嫻裁定罪名成立,就每項罪行被判往教導所。上訴人本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其後上訴人放棄就判刑的上訴,祇就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案情
3.本案的爭議點在於上訴人是否如X所言,曾在案發當日兩次與當時還有12 天才滿14 歲的X性交,辯方指稱X誣告上訴人,上訴人並無與X性交。
4.案件在2013 年3 月27、28 日及4 月3 日審訊。裁判官將控辯雙方案情道出如下:
「控方案情
控罪一
10. X稱,於2012 年6 月13 日下午經控方證人二介紹認識了上訴人,並且一起玩樂至通宵達旦。翌日早上上訴人稱自己沒有帶門匙,趁家裏的人還未外出,及早回家。早上8 時左右,上訴人便與X一起去到上訴人的住所,當時上訴人的母親及兩個弟弟都在屋內,但不久,母親便與兩個弟弟一起外出,剩下X與上訴人在屋內。上訴人與X分別先後洗澡,並分別先後走進一個房間,X當時穿上上訴人提供的衣服,自己的衣服則留在浴室。在房間內,X首先為手機充電及玩手機,但不久上訴人便與她親熱起來,包括親咀、給吻耳朶等,期間上訴人問X『受唔受溝』並且撫摸X的乳房及陰部,最終兩人光著身子在床上性交。X形容上訴人的陰莖在自己的陰道內抽插幾分鐘之後便停下來,上訴人穿回四角褲後便在床上睡覺,X也穿回衣服,躺在床上玩手機及打電話給朋友,包括控方證人二。[X] 稱她一直沒有入睡。直至大約中午12 時至1 時,她聽到有人拍打大門,X便喚醒上訴人往開門,X聽到是上訴人其中一個弟弟回家,之後上訴人便返回床上繼續睡覺。
控罪二
11. X稱,直到同日下午5 時至6 時間,X想離開上訴人住所,便把上訴人喚醒。上訴人要求X吻他,X拒絕。上訴人繼而要求X與他再一次性交,X也拒絕,但上訴人強行把X的衫褲脫下,自己也脫下褲子,儘管X反抗,但上訴人仍然強行與X再一次性交。X形容上訴人的陰莖在自己的陰道內抽插幾分鐘之後便停下來,上訴人穿回衣服後,應X的要求步出房間走進浴室取回X的衣服,讓X在房內穿上後,兩人便步出房間,X看見上訴人的母親及兩個弟弟均在屋內,X與上訴人一起離開了該單位。
12. X稱,她在房間內的整段時間,她從來沒有入睡過,而且除了上訴人前往開門給弟弟外,房間的門一直保持關閉。在第一次性交後但在第二次性交前,她在房內已經聽到上訴人的母親及兩個弟弟均已返家。
13. X稱兩次性交時均感到下體疼痛。兩次性交時她都用手蓋着雙眼不欲看着上訴人、面對着上訴人。兩次性交時上訴人均沒有戴上安全套。事發當天,她正值月經來潮,兩次性交之後她都有用紙巾抹下體,第一次在浴室抹,第二次在房間內抹,兩次均抹到血。
14. X稱,事發前她從來沒有性交經驗。第一次與上訴人性交後,她打過電話給控方證人二,把與上訴人性交的事告訴她。
15. X稱,事發當天第一次與上訴人性交是自願的,但第二次性交則並非自願。
16. 盤問時,X否認辯方所指,她為求擺脫上訴人的追求,而且因不勝上訴人追求的纏繞,而[冤]枉、誣[衊]上訴人與她性交。
17. 盤問時,X表示不知道上訴人在兩次性交中有沒有射精,並且就辯方指她兩次抹下體時均沒有抹到精液,她則表示不知道有沒有精液。
18. 控方證人二作供稱,2012 年6 月13 日她把上訴人介紹給X認識。翌日中午11至12 時之間,她接到X來電,X在電話中表示驚慌,並說:『俾咗第一次阿傑。』控方證人二稱『阿傑』即上訴人。控方證人二意會到X的意思是與上訴人發生過性行為。並於同日稍後時間,X與控方證人二再有電話交談。
辯方案情
19. 上訴人作供稱,於6 月13 日認識X並與她玩樂至通宵,6 月14 日早上,X表示『冇屋企返』,上訴人便稱自己有帶門匙,並謂自己可收留X回家休息,便於早上8 時左右帶了X回家,自己用門匙開門入屋。走進屋內後見到母親及兩個弟弟還在家內。
20. 上訴人稱,過往曾經有兩、三次帶其他女孩子返家,母親總是表示不悅並責罵他。事發當天6 月14 日當母親見到X時也有質問他X是誰,並且問他X為何到來,而且責罵了他一、兩句。上訴人向母親稱X只是到來睡一會,晚上會離開。大約5至10 分鐘後,母親便與兩個弟弟外出,弟弟上學,母親前往吃早餐。
21. 上訴人稱,至此,屋內只剩下他與X兩人,他們分別先後洗澡,之後,X玩手機,而上訴人則睡覺。直到同日下午5 時左右,他才首次起床,而X則仍在玩手機。上訴人稱X向他說一直沒有睡覺,上訴人也回應指她十分厲害無需睡覺。上訴人稱他按X要求走進浴室代她取回衣服,當時母親及兩個弟弟在屋內,母親質問他:『你做乜幫個女仔拎套衫?佢隻手跛咩?』X換過衣服後,上訴人便與她一同離開寓所。
22. 上訴人稱他從來沒有與X性交。
23. 上訴人稱X誣[衊]他的原因是自他認識X後與X一起在一個朋友的住所居住了好幾天,(即事發當天及其後幾天),X的男朋友因而不喜歡上訴人、又或者擔心X的自身安全問題,所以要求X誣[衊]他。
24. 辯方證人二是上訴人的母親。她作供稱,6 月14 日早上,她開門準備送兩個兒子上學時,恰巧上訴人與X剛來到寓所門前,上訴人無須用鎖匙開門入屋。
25. 辯方證人二稱,當日早上見到上訴人後,沒有與他說過一句話便離開寓所,既沒有責罵過X,也沒有責罵過上訴人。
26. 辯方證人二稱,這是上訴人第一次帶女孩子回家,過往從未帶過女孩子回來。事發當天下午上訴人睡醒後,她只問過上訴人為何帶X回家,但上訴人沒有回應。這一天裏,上訴人只對她說過一句話,就是臨離開住所前說:『阿媽拜拜』
27. 辯方證人二稱,事發當天上訴人的房門一直打開,她看見上訴人一直在床上睡覺,X則一直坐在床上玩手機。
28. 辯方證人二稱,事發後翌日,她見到上訴人事發當天睡過的床褥已用了多年,她認為太舊及太骯髒了,所以丟掉。」
裁判官的裁斷
5.裁判官不單提醒她本人舉證責任在控方,準則要達到毫無合理疑點,她更提醒自己本案是「一對一」情況,本案涉及性罪行,有關指控容易提出但難以反駁。裁判官警告自己單靠X的證供而定罪的危險性。
6.就X的證供,裁判官如此說:
「31. 就X的證供,她作供簡單直接,合乎情理、邏輯,盤問下就關鍵情節毫不動搖,清晰明確地敍述事發經過,而且作供中肯,對於不知道或不清楚的事情,並不胡亂[猜]測。」
7.裁判官亦信納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認為可接納其證供為「新近投訴」。
8.裁判官分析辯方案情後不信納上訴人及其母親的證言。
9.裁判官再次提醒自己雖然她不信納辯方證言,舉證責任一直在控方。
10.裁判官接著說:
「43. 本席小心考慮了X的證供及觀察她作供時的神態,並且考慮了控辯雙方的證據及代表律師的陳詞後,本席認為X在庭上及錄影會面中均表現率直、毫無隱瞞或誇大,她的證供直接詳盡,說法合理,前後吻合,沒有任何實質性的差異。在盤問時,沒有動搖,本席看不到她有任何原因要誣告上訴人曾與她性交,更是兩度性交。本席接納X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絕非誣告,接受X的證供為事實。
44. 綜合本案所有證供證據,本席信納事實是6 月14 日早上,X自願與上訴人性交,這是X一生以來第一次性交。之後上訴人入睡,X則從沒入睡。同日下午5至6 時X把上訴人喚醒,上訴人要求X再度與他性交,X不願意但上訴人強行脫下她的衣服與她性交。事發當天X正值月經期間,加上這是她初次性交,所以未能道出上訴人在兩次性交中有沒有射精。儘管法醫報告指X的處女膜沒有破損,沒有因曾經進行性交而造成的損傷,但X的陰道可容納兩隻手指,處女膜的擴張特性及陰道大小卻又顯示陰莖可能曾經插入陰道而沒有任何殘留痕跡。本席確信上訴人的陰莖兩次插入X的陰道,每次抽插了幾分鐘便停下來,形成兩次性交,兩次均令X感到下體疼痛但沒有令處女膜破損。當時X只有13 歲。
45. 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控罪一及二的所有元素,上訴人就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1.上訴人代表陸偉雄大律師連同鄺民昌大律師基本上提出三項上訴理由指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一) 裁判官無考慮本案上訴人的陰莖根本沒有插入X的陰道此可能性;
(二) 裁判官處理X及上訴人證供時採取不同標準,對X寬鬆但對上訴人則過分嚴苛;
(三) 裁判官不恰當地以法醫報告內容為基礎裁定上訴人的陰莖曾兩次插入X的陰道,做法錯誤及有欠公允。
本席所作的考慮
上訴理由 (一 )
12.雖然上訴一方頗詳盡引述X的證言,藉以顯示插入其陰道的可能只是手指,或是其他物體,而非上訴人的陰莖,本席完全不接納此論據。
13.根據X的證言,第一次性交前上訴人問X「受唔受溝」,第一次性交時上訴人用手「撳住」X的膝蓋或大腿,第二次性交時上訴人用雙手按著X雙腿,不讓X郁動。在此情況下,根本無可能上訴人當時是用手指或其他物體進入X的陰道。
14.再者,上訴人的證供是根本無發生任何性交行為,而非他曾用手指或其他物體插入X的陰道。
15.本案沒有證據基礎支持上訴一方的論據。
16.此上訴理由不成立。
上訴理由 (二 )
17.本席在閱讀裁判官詳盡的裁斷陳述書後,實看不到她處理X及上訴人的證供時有對X寬鬆而對上訴人過分嚴苛的情況。
18.上訴一方引述謄本,指X多次以「唔記得」作答覆,盤問時作出選擇性及前後不一的答案,更曾有強詞奪理的情況出現。
19.本席必須重申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的優勢,上訴庭不能依賴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雖然書面看來,X在盤問下的答案有可能令人覺得她對辯方律師有敵意又或故意選擇以「唔記得」來回應,但本席不能忽略的是X本身是一名未滿16 歲的女童,她的表現很可能與一名心智成熟的證人很不同。最重要的是裁判官知悉控辯雙方的案情,她亦知悉X的證言是否可靠可信在本案極為重要。她就事實的裁斷,指X的證供「簡單直接,合乎情理、邏輯,盤問下就關鍵情節毫不動搖,清晰明確地敍述事發經過,而且作供中肯,對於不知道或不清楚的事情,並不胡亂[猜]測。」本席無理據干預此裁斷。
20.此上訴理由不成立。
上訴理由 (三 )
21.上訴一方的投訴基本上是針對裁判官以下兩段的論述:
第35 段—
「35. 至於控辯雙方同意呈堂的X的法醫報告 (P4及4A),本席接納法醫的[診]斷及結論。法醫雖然指出X的處女膜沒有破損,『處女膜呈環狀形及可擴張,處女膜組織豐厚,邊緣呈扇形,沒有異常情況或損傷』,但法醫同時形容,X的『陰道可容納兩隻手指』,『檢驗結果顯示陰道沒有因曾進行性交而造成的損傷,但陰部受干擾,未必會令陰部損傷,此外本案處女膜的擴張特性及陰道的大小,顯示陰莖可能曾經插入陰道,而沒有任何殘留痕跡,因此儘管陰部沒有損傷,而無法確定是否曾進行性交,但亦不能以此作為反駁的證據。』據此,法醫報告並未能協助法庭就X有沒有進行過性交而下定論。」
及第44 段—
「44. 綜合本案所有證供證據,本席信納事實是6 月14 日早上,X自願與上訴人性交,這是X一生以來第一次性交。之後上訴人入睡,X則從沒入睡。同日下午5至6 時X把上訴人喚醒,上訴人要求X再度與他性交,X不願意但上訴人強行脫下她的衣服與她性交。事發當天X正值月經期間,加上這是她初次性交,所以未能道出上訴人在兩次性交中有沒有射精。儘管法醫報告指X的處女膜沒有破損,沒有因曾經進行性交而造成的損傷,但X的陰道可容納兩隻手指,處女膜的擴張特性及陰道大小卻又顯示陰莖可能曾經插入陰道而沒有任何殘留痕跡。本席確信上訴人的陰莖兩次插入X的陰道,每次抽插了幾分鐘便停下來,形成兩次性交,兩次均令X感到下體疼痛但沒有令處女膜破損。當時X只有13 歲。」
22.上訴一方指裁判官一方面說「法醫報告並未能協助法庭就X有沒有進行過性交而下定論」,但另一方面卻依賴法醫報告接納「上訴人的陰莖兩次插入X的陰道」,做法錯誤及不公允。
23.答辯人就此範疇作出的陳詞如下:
「31. 法醫報告的性質是『中性』的。它不能確定X曾經在事發當日進行過性交,但也不排除X曾經在事發當日進行過性交。在裁斷陳述書第44 段中,裁判官並不是如上訴方所指般『以 [法醫] 報告的內容為基礎作出裁決』,她只是指出她的裁決和法醫報告沒有不吻合之處。裁判官是基於X的證供而將上訴人定罪的。」
24.本席完全認同答辯人的論據,此上訴理由亦不成立。
25.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廖陳林律師事務所轉聘陸偉雄大律師及鄺民昌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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