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威及另一人

Case No.HCCC 227/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Ma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22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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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志威 (第一被告人)
  鍾浩強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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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
日期: 2014年3月7日上午10時2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s Lilly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rles J Chan Wing Ho,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恩純,葉健民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Dick Lee Kwok F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志成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及 [3]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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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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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分別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指,關員喺一個屋苑泊車位附近截查第一被告,喺佢手上嘅環保袋中搜獲十袋嘅毒品。第一被告喺警誡下表示佢係正在由大角咀必發道前往將軍澳途中發現環保袋,佢聲稱唔知道袋內載有乜嘢,但係有關嘅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2.498公斤粉末內含1.987公斤嘅氯胺酮。關員喺佢身上搜獲可以開啟必發道一個單位房間嘅鑰匙。關員到達必發道開啟單位房門,睇到第二被告正在將一袋嘢抌出窗外,拘捕第二被告之後,佢承認抌出嘅物件係「K仔」,而係第一被告吩咐佢如果有人嚟就將所有嘅嘢拋到街上。後來關員喺檢獲嘅破裂透明膠袋發現入面有載有毒品嘅錫紙袋,有關嘅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1.215公斤嘅粉末,內含979克氯胺酮。

第一被告所管有及承認販運嘅毒品總數量當時嘅零售價係302,258元,而第二被告所承認販運嘅危險藥物嘅零售價係港幣147,015元。

第一被告現年18歲,以前並無刑事紀錄,第二被告亦都係18歲,有過一項嘅刑事紀錄,佢係喺2013年6月4號因為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被判到更新中心,本案係喺該案干犯後擔保期間干犯嘅。

兩名被告嘅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均表示佢哋坦白承認控罪,彰顯悔意,第一被告更加表示會好好利用獄中嘅時間努力學習,以便出獄後重投社會,而第二被告就表示喺案發之後,家庭發生巨變,包括至愛嘅親人離世及患病,而佢扣押獄中不能盡孝道,令佢深感後悔。兩個人嘅大律師均表示佢哋重犯嘅機會不大,希望法庭能夠予以輕判。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量刑指引、被告認罪、大律師求情,亦都閱讀咗所有有關嘅求情信件。然而,喺毒品案件入面,最大嘅考慮因素係涉及嘅毒品重量。根據許守城案嘅指引,販運600至到1000克嘅氯胺酮起刑點係12至到14年,而1公斤以上,起刑點係14年以上。

第一被告所涉及販運嘅係1.987公斤嘅氯胺酮,本席認為考慮到本案嘅案情、毒品嘅重量等等,16年係適合嘅量刑基準,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十年八個月。第二被告涉及嘅係979克氯胺酮,本席以14年作為量刑基準,同樣因為認罪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九年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