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志超

Case No.DCCC 960/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Feb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6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960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志超 WONG Chi-chiu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4年2月17日上午11時0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何瑞琦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敏怡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盧王徐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案情指出,警員在2013年7月21日凌晨一時四十二分左右,在新界錦田下高埔村外的路障前,截停被告所駕駛的私家車,車牌是SB3832。在查問期間,被告緊按他的肩袋,神情緊張,形跡可疑。警員搜查被告的肩袋,發現當中有兩個煙盒,內藏共五包毒品。在口頭警誡下,被告承認毒品是氯胺酮和可卡因,打算售賣給朋友賺錢。被告身上亦有現金約$10,038元。經過化驗後,四包膠袋載有粉末,內含分別由9.97克氯胺酮至微量的氯胺酮,共重22.51克氯胺酮;另一包膠袋則載有0.26克固體,內含0.2克可卡因。

3.警方估計涉案的氯胺酮市值約為$3,842元,而可卡因則值$335元。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27歲,中三程度,十多歲時母親去世,自幼缺乏家庭的管教而誤交損友,後來更加染上毒癮。被告聲稱因為弟弟的賭債而犯案。他說他感到後悔,呈上被告的求情信以及被告僱主的求情信。被告的要好女友亦有到法庭支持被告。在法庭查問下,被告不願意協助警方頂證其他涉案人士。

判刑

5.被告在他的求情信中聲稱因為弟弟的賭債而感到極大的壓力,更使自己沉淪毒海,亦進行販毒,這些都不能夠成為求情理由。被告的陳姓僱主說,被告是一個充滿熱誠而且上進的青年,承諾會在被告出獄後繼續僱用被告,亦會好好監管被告在日後的行為重回正軌。

6.被告有五項定罪,在2010年6月因為藏毒罪而被判入獄6個月,被告在2010年9月中出獄。被告亦在2008年4月有一項相同的販毒罪,被判入獄16個月。就本案而言,被告最實在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被告亦知道這樣令他有三分一刑期的扣減。事實上,被告人贓並獲,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被告聲稱因為弟弟的賭債而鋌而走險,以販毒賺快錢,但自己亦再次沉淪毒海,這是一個愚蠢行為,一錯再錯,愧對被告那個不離不棄的女朋友。被告自己知道身受毒品的毒害,但反而把這個毒害散播給其他人,這樣不單是犯法,亦是無良缺德的行為。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是4年至6年,而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則是兩年至5年。本案涉及22.51克氯胺酮,考慮到案情和求情因素,本席以四年半為起點,而可卡因則以兩年為起點。但本案涉及兩種毒品,而本席亦考慮到整體的量刑原則,打算簡化判刑的計算,亦打算寬大處理被告,決定以統合的方法把這項的定罪全部都以四年九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38個月。本席亦希望年紀尚輕的被告能痛定思痛,不要重蹈覆轍,接受陳姓僱主的好意,亦接受女朋友的關顧,不要自欺欺人,履行對自己的承諾。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