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家豪及另三人

Case No.DCCC 1058/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Feb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5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0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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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家豪 LEUNG Ka-ho (第一被告人)
  江鎮匡 KONG Chun-hong (第二被告人)
  李啟裕 LI Kai-yu (第三被告人)
  梁文健 LEUNG Man-kin (第四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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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4年2月12日
出席人士: 李慕潔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漢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炳強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及第三被告人
  李偉恩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郭匡義師行延聘,代表第二及第四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搶劫罪(Robbery)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Assault with intent to r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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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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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名被告承認兩項搶劫,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被判罪名成立。

2.早前法庭已就第一被告的心智狀況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以確定第一被告可否對控罪答辯。兩名專家報告日期分別為2014年1月9日和1月16日,都確認第一被告適合答辯。代表第二和第四被告的辯方大律師要求法庭把第二和第四被告在認罪和同意案情後,把他們二人的案件轉交少年法庭處理。本席認為基於案情,而另外兩名共犯是年過16歲,再考慮到公共資源的使用因素,決定不批准是次申請。本席會把四名被告一併處理和判刑。雖然搶劫罪是109A條所指定的例外罪行,但本席決定就四名被告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和更生中心報告,以便作為判刑的考慮因素。本席於是把判刑押後至今天2月12日。

3.控方案情指出,2013年10月12日凌晨約2時45分,四名女受害人(控方第一至控方第四證人),在屯門湖山路湖山遊樂場行經附近的緩跑徑。第一至第四被告各人手持竹竿突然出現,並襲擊四名女受害人。其中一名被告用雙手捉著控方第一證人的背包,企圖搶去背包。控方第一證人在反抗時背部被擊打三至四次。控方第一證人的背包的肩帶被扯斷,最後被人搶去。控方第一證人慌忙跑離現場。

4.另一方面,控方第二證人的頭部亦被擊打三次。控方第二證人在逃跑時看見其中一名被告正在搶劫控方第一證人,而其他被告則毆打控方第三和控方第四證人。控方第二證人並沒有財物損失。後來在湖山遊樂場重遇控方第一證人後,於是報警。控方第三證人的頭部亦被兩名被告擊打二至三次。其中一名被告搶去控方第三證人手上的iPhone。控方第三證人跌在地上,而且再次取回自己的電話。但兩名被告再次用竹竿毆打控方第三證人,而最後成功再搶去控方第三證人的iPhone。控方第三證人被毆打約兩分鐘。四名被告向屯門碼頭逃去。控方第四證人被其中一名被告襲擊後跌在地上,亦受到四名被告同時以竹竿襲擊。控方第四證人被打約兩至三分鐘,但沒有財物損失。

5.四名受害人去到屯門醫院治理。醫生發現控方第一證人的左踭和左肩有觸痛;控方第二證人的頭皮泛紅,有觸痛和血腫;控方第三證人的左肩有觸痛和左手擦傷,以及控方第四證人的頭皮、左手、頸和背有觸痛,頭皮有血腫和左手擦傷。

6.同日凌晨三時半左右,兩名警員在青山灣泳灘附近截查貌似疑犯的四名被告。

7.在警誡下,第一被告向警員說給次機會,承認他和第二至第四被告剛才在公園遇見四名女子,覺得她們的眼神有所冒犯,因此襲擊這四名女子。同夥的兩名朋友搶去一個背包和一部iPhone。他們從背包內取去$200元。他們看見警車後覺得驚慌,於是把iPhone收藏在泳灘附近的一條樓梯底下。第一被告後來帶警員找回那部iPhone。第一被告人亦進一步承認他們四人襲擊那四名女子,並且搶去她們的背包和iPhone。

8.警員查問第二被告。第二被告說他和另外三名被告拿著木棒襲擊四名女子。第二被告搶去一個背包,並且拿出$200元。第三被告則搶了一部iPhone。第二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和他的朋友襲擊和搶劫那些女子。警員在第二被告身上撿取$129元。

9.第三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自己犯錯。他承認他純粹因為第一被告的慫恿才打劫那班女子。第四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因為貪心而參予搶劫,希望分到部分贓物。

10.稍後時間,第一被告在警誡下進一步承認他在2013年10月12日凌晨12時左右,他和另外三名被告在蝴蝶灣遇見一班眼神不友善的人,他們於是在公園的花床中拾起約1米長的竹竿。第一被告提議搶劫那四名女子。第一被告襲擊其中一名女子,亦看見第三被告搶去一部手提電話,第二被告則搶去一個背包。第一被告從背包取出$200元。他在「7-11」便利店用贓款$78元買東西。警方從第一被告身上找到的款項中,$122元是贓款。第一被告確認警方搜回的背包和裡面的物品,亦協助警方找回那部iPhone。

11.第二被告在母親陪伴下進一步承認他和另外三名被告在蝴蝶灣,大約凌晨2時45分左右遇到一群不友善的女人,於是拿著竹竿「自衛」。第一被告建議打劫她們,各名被告襲擊其中兩名女子,並且搶去一個黑色背包。第二被告把背包交給第一被告,而第一被告則從背包取去$200元。他們用這些錢在「7-11」便利店買飲品。

12.第三被告在警誡下進一步承認他和另外三名被告在凌晨2時40分遇見四名不友善的女子,於是拾起約1米長的竹竿「自衛」。第一被告建議打劫。第三被告和第一被告襲擊拿著手提電話的女子三至四次,終於搶去電話。他亦有毆打其他女子。第三被告把電話交給第四被告,後來他們用偷來的錢買飲品。

13.第四被告在父親的陪同下承認他和另外三名被告在凌晨2時45分在蝴蝶灣遇到四名不友善的女子,於是拿著竹竿「自衛」。第一被告建議打劫,他們趨前毆打那班女子和搶劫。第四被告拿著竹竿襲擊其中一名女子。那支竹竿被截斷。第四被告於是再用拳頭毆打那些女子,以便同黨打劫。第四被告在毆打她們十秒左右便大叫走,於是和其他被告逃離現場。第四被告看見第二被告搶去一個黑色背包,而第三被告則搶了一部電話。第三被告把電話交給第四被告,以刪除電話內的紀錄。他們在離開便利店時看見警車,所以把電話棄置在一條樓梯底下。第四被告確認他收藏在樓梯底下的電話。

14.警方找回受害人的失物。

求情理由

15.代表第一和第三被告的林大律師同意有關報告的建議。由於第一被告的精神問題,報告建議第一被告進入更生中心,有別於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呈上自己和父母總共三封求情信,代表第二和第四被告的李大律師呈上有關第二被告的兩封求情信,和有關第四被告的兩封求情信。第二被告希望把握時間進修。第四被告亦承諾重新做人,他會得到家人的支持和決心改過。李大律師再次要求把第二和第四被告的判刑轉交給少年法庭處理,指出案情並不是最嚴重的一種,而在少年法庭處理第二和第四被告,便有機會不會有刑事紀錄,即是不會留案底。另外李大律師亦希望第二和第四被告能夠好像第一被告一樣進入更生中心,指出他們兩人並不是主謀,並不是始作俑者。基於判刑原則,李大律師認為第二和第四被告應該得到和其他被告一致公平的判罰方式,以減低對第二被告和第四被告因為判刑的不安。

判刑

16.四名由14歲至16歲的被告在凌晨二時許因為四名女士目光不友善而感到冒犯。第一被告提議打劫那班女子,各名被告甚至各自拿著1米長的竹竿毆打女事主。本席奇怪第二至第四被告在警誡口供中竟然聲稱他們自己是「自衛」。第四被告甚至因為打其中一個女子的過程中竹竿截斷,而繼而用拳打那些女子十秒左右。他們成功搶去背包和當中的$200元,以及一部iPhone。這四名年青被告目無法紀,在凌晨時分肆意襲擊這一班手無寸鐵的女受害人,糾黨行劫,案情嚴重。

17.第一被告現年16歲,在2013年3月有一項高買的前科,得到警司警誡。他是中一程度。第二被告現年14歲,中二程度,仍然是學生,沒有刑事紀錄。第三被告現年16歲,中二程度,學生,沒有刑事紀錄。第四被告現年14歲,中一程度,已經輟學,沒有刑事紀錄。

18.四名被告都是缺乏有效的管教,亦沒有得到家庭的關顧而誤入歧途。第一被告在2013年中旬開始接受精神科治理,亦曾經加入黑社會。他來自一個破碎家庭。第二被告來自一個破碎家庭,父母在2008年離異,而第二被告亦曾經加入黑社會。第三被告和母親在2001年來港定居,但父母在2006年離異,後來更加和黑社會有所關連。第四被告亦來自破碎家庭,2004年第四被告和母親來港定居,但後來母親離開家庭,第四被告由親戚管教。第四被告亦曾經參加黑社會。有關報告建議四名被告都需要接受一段院舍式的管教和督導,建議第一被告進入更生中心,而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則進入勞教中心。代表第二和第四被告的李大律師,誠如前述,再次要求把第二和第四被告的案件發還少年法庭處理,當中的目的是令到這兩名被告有機會不留案底。本席重申,本案案情嚴重,四名年青被告糾黨襲擊四名手無寸鐵的女子,並成功搶去東西,四名女子亦有受傷。本席認為案件在區域法院處理是恰當的。

19.第二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經過三個多月的還押感到後悔,覺得被人利用,愧對家人,亦感到親情的可貴,覺得一定要和所有損友斷絕來往,承諾重新做人,會孝順父母。第二被告的李牧師亦希望法庭能夠網開一面,酌情量刑。

20.第三被告在求情信中亦說在還押期間他感到後悔,知道案件比較嚴重,覺得一定要和所有損友斷絕來往,改過自新。第三被告亦說他愧對媽媽和家人。他是被教唆才搶劫。第三被告亦同樣地使用第二被告求情的語句「每次當她(媽媽)離開時,看見那辛苦的背影,心裡都禁不住酸了一下,有時候更因在心中浮起對家人的歉意而禁不住流淚」。第三被告的父母對兒子犯案心情沉重、傷心難過。第三被告的母親亦提及在壁屋見面時,第三被告聲淚俱下這樣說「對不起,媽媽,我做錯了」。母親雖然怒火中燒,但不忍心罵他,希望第三被告能夠在錯誤中汲取教訓,亦希望看到兒子的重生和更生。

21.第四被告的求情信說他由一個學生突然一夜之間變成階下囚,一下子不能夠接受。在反省後,第四被告覺得自己被人利用,愧對家人和朋友,更加愧對受害人。家人雖然承受痛苦和壓力,第四被告知道家人沒有放棄他,令他能夠重新站起來。第四被告承諾他會重新做人,改變過往不尊重人的壞習慣和奉公守法。第四被告的姑媽說第四被告在中學時期是他的轉捩點,最後誤入歧途。她會陪著第四被告走到人生的盡頭,希望法庭輕判。

22.從有關的報告內容可以看到,四名年青被告都是缺乏家庭的關愛,父母離異,缺乏適切的管教,再加上自己缺乏自制能力、自律態度低劣而誤入歧途。四名被告以往都沒有飽嘗被關押而失去自由的苦楚。現在他們在還押期間都不約而同地珍惜家人的支持和關顧,亦承諾重新做人、奉公守法。

23.但本席認為空泛的懊悔和高估自己的決心,往往都是失敗收場。四名被告都需要有機制性和有系統性的督導。第二和第四被告並不是旁觀者,而且是夥同他人主動用竹竿襲擊女受害人。第二被告搶去背包,第四被告亦協助第三被告處理受害人的手提電話。

24.本席認為真正的決心改過是面對刑責,真正的悔愧遺憾是痛定思痛,而不是試圖抺去刑事紀錄。各名被告需要真正面對,才能夠實踐他們沉重的承諾。否則他們大有可能以為僥倖避過懲罰,而在往後的日子干犯更加嚴重的罪行。另一方面,涉及多名被告的判刑原則當然是要有一致性和公允地施行,但法庭亦需要考慮各名被告的個別求情因素和自身問題,亦就年青罪犯的更生改過的判刑立場,因應情況把不同被告判入不同機構或中心。如果說是對各名被告有不同的對待,而引致某些被告感到不安,這種說法本席認為是難於立足的。

25.使用竹竿去行劫可算是使用武器去行劫,以本案案情而言,以武器搶劫的判刑在一般情況下,判刑可以在五年以上。但本席面對今次四名的年青罪犯。綜觀各項因素,本席同意法庭是應該以更生改過的立場來判處這四名的年青罪犯。他們都需要接受適當的和有階段性的督導,以便他們能夠真真正正兌現他們對家人、對社會的承諾,不會再陷法網,浪費青春。因此本席因應報告的提議,判第一被告入更生中心,而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入勞教中心。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