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153/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February 2014.
2. 案情指出,第一項控罪姓羅的事主住在元朗屏楊里屏山新村一個有露台的單位,他把一部約值$50,000元的單車放在露台上。2013年6月19日早上,事主發現他的單車不翼而飛,於是報警。從單位附近的閉路電視發現,被告在2013年6月19日凌晨四時左右行向案發單位(第一項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