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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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5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65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3530號)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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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在陳慧敏裁判官席前承認兩項控罪,分別為(i)為施行入境條例第II部而使用虛假的旅行證件,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42(2)(b)條;及(ii)向根據或為執行入境條例第 II 部而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1)(a)條。上訴人每項控罪均被判監10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0個月。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在案發當日,於羅湖管制站以中國護照辦理入境手續。該護照上的名字為張曉英,出生日期為1955年11月13日。入境處的職員要求上訴人出示其中國身份證以作檢查,但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為1955年8月13日。上訴人當時解釋其真實的出生日期為1955年8月13日,該護照上的出生日期是不正確的。入境署檢取了上訴人的「日本居民證」和「再入國記錄」,兩者均顯示上訴人的名字是張曉英,出生日期為1955年11月13日。上訴人被拒絕入境,並被拘留以接受調查。上訴人承認她移民日本後,曾在駐日本的中國大使館申請過三本護照,當中包括涉案的護照。她知道該護照上的出生日期1955年11月13日是不正確的,但因怕麻煩而沒有主動提出修改。 3.求情時裁判官得知上訴人現年58歲,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她是在1988年與丈夫移民日本,與丈夫和女兒一起居於東京,已經25年。上訴人的父母住在內地。2009年母親生病,因此上訴人回到內地照顧她。2011年母親去世,同年上訴人以其真實的出生日期申請內地的身份證。因上訴人的父親已80多歲,她回到國內照顧他。過往上訴人乘搭東京福建直航飛機往返兩地,但因航班現已取消,才經香港轉機往內地而發生此事故。 4.裁判官考慮了適當的案例後,認為一般情況下,法庭會以1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案件的事實及上訴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而她返回內地是出於一片孝心,因此最終判上訴人每項控罪監禁10個月,同期執行。 5.上訴時,上訴人首次提及其日本的身份證將於2014年3 月27日到期,而補辦護照也需要花上一段時間,因此本席為了彰顯司法公義,行使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情序條例》第83V(1)條的酌情權接納新證據。新證據顯示上訴人不但要返回東京完成居留資格的更新手續,亦正如李大律師所指上訴人從被定罪日期至今,已服刑4個多月。若上訴人在獄中行為良好,最早可在2014年4月左右獲釋。基於新證據所顯示的獨特因素,本席可改判一個合適的刑期或判處緩刑,令上訴人可以及時返回日本。本席同意李大律師的見解,因上訴人的特殊情況,本席在上訴時判她可即時釋放。 6.本席亦留意到裁判官在其判刑理由書第16段提及她判刑當天,沒有機會聽取上訴人就日本身份證逾期未續期的話,對她會構成甚麼影響。因此,裁判官的刑期不屬於明顯過重,但因本案的獨特因素,本席以人道理由批准了上訴人的刑罰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譚德興程國豪劉麗卿律師行轉聘莊君如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