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雲觀

Case No.DCCC 880/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Feb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8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8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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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雲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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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14年2月13日上午11時30分
出席人士: Mr Chung BOEY,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EUNG Kam-chu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韓俞律師行    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及 [6] 及 [8] 及 [12] 至 [15] 猥褻侵犯 (Indecent assault)
  [7] 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Inciting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to commit an act of gross indecency)
  [17]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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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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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被告人鄭雲觀承認案中控罪一、二、三、六、七、八、十二、十三、十四及控罪十五及十七,並同意有關案情。

2.控罪一、二、三、六、八、十二、十三、十四及十五均為“猥褻侵犯”罪。控罪一、二、三及六的受害人為女童W;控罪八之受害人為女童X;控罪十二、十三及十四的受害人為女童Y;控罪十五之受害人為女童Z。控罪七為“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控罪十七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3.就著被告人原被控之其餘罪行,被告一概否認控罪,於法庭裁定被告人控罪一、二、三、六、七、八、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及十七罪名成立後,法庭應控方要求將被告仍否認之控罪保留於法庭檔案之內,非得本庭或上訴庭許可,控方不得就著被告否認之控罪作進一步檢控。

4.被告同意所有承認控罪之有關案情。

5.案情指出,於所有關鍵時間,被告人是一補習中心的補習老師,本案的受害女童W、X、Y及Z,年齡在8歲至9歲之間。案情指出,被告起初原執教另一班別,於2013年3月,被告主動要求轉任四名女童的班別之補習老師,自此被告成為W、X、Y及Z的補習老師。四名受害女童的課堂大多是在星期一至星期六,間中星期日亦有課堂,上課地點便是有關“猥褻侵犯”控罪所述的補習中心的B班房。案中所有罪行因控罪七(“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的發生而被揭露。

6.於2013年6月20日,女童W向父親哭訴,她向父親出示一封信,該信件是由被告寫給女童W的信件。被告於信中表達對W的感情,又寫下希望與W做愛,令她懷孕並生下她倆的小孩,被告於信中稱呼W做他的「老婆豬」,被告於信件以「老公豬」簽署。被告把信件夾附W的學生手冊內,其連同一張紙予W以便女童寫下回覆。W並告訴父親,被告人曾於一次在檢查她的功課時,把手伸進她裙下和她大腿。W的父親致電補習社向負責人質詢,補習社負責人向被告查問,被告說「對唔住,因為有啲壓力令到我做咗啲唔應該做嘅嘢。」被告承認他曾把手伸進W裙下摸她大腿。於此之前,因有另一家長向補習社負責人投訴,被告人曾拍打W及其他女童(現知即受害人女童X及女童Y)的臀部,補習社負責人當天向警方報案。

7.警方於2013年6月20日,於補習社拘捕被告人,被告人警誡下說「我認有摸佢大髀。」警方於搜查被告人住所時,搜獲一手提電腦,警方檢查電腦時發現電腦內有大量含有兒童色情物品內容的照片及影像片段,因而揭發控罪十七“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罪行。

8.有關女童W之案情(即控罪一、二、三、六及七),所有“猥褻侵犯”控罪均是發生於女童W於B課室上堂的時間。被告人於2013年5月某天摸女童W的大腿(即控罪一)及於三個不同的時間摸她的臀部(即控罪二、三及六)。

9.於2013年4月2日,被告給予女童W一張生日卡及一裝有一粒糖果的銀包。就著控罪一“猥褻侵犯”女童W,被告於2013年5月某天摸W的大腿,當時被告人坐著,女童W則站於被告人左旁,被告將手伸到W校服裙底,在女童右大腿上從下掃上至女童的校服裙內的短褲,女童W當時叫被告「縮開隻手喇!」被告便將手從W的裙底抽出。

10.控罪二、三發生於2013年5月1日至6月12日期間,被告每次均是拍打W的臀部兩次,每次發生時W均對被告說「你唔好打我。」就著控罪六,被告亦是拍打女童W的臀部兩次,W記得事件是發生於2013年6月13日,因當天學校時間表有些改動。

11.控罪七發生於2013年6月20日,被告把前述信件夾附於女童W的學生手冊給W,W認得信件的筆跡為被告人的筆跡,信件內容如下:「To:BB,妳有心理準備才看下去...我現在鼓起勇氣(自告奮勇),向妳說:I LOVE YOU!可能這句說話遲到了,早幾個月就應該對你說,可是我一直放在心裡,就是怕妳明白以後會對我冷淡,我和妳一起的日子裡,我常常感到妳有意無意地要引起我的注意。而令到我感到奇怪的是,當妳跟其他男生坐在一起,或是妳注意其他男生時,我又會感到相當害怕(加一點憤怒),也許這就是愛吧!在我心目中,妳是一位可愛的小妹妹,每次第一眼看見妳時,我好像看見自己的守護天使,讓我很快樂!這星期是我一年一度生日,雖然妳才9歲,但我很愛妳!我很想和妳做愛!讓妳生個活潑小寶寶!妳能滿足我的生日願望嗎?可以做我的老婆豬嗎?From:老公豬。PS:這是妳第一次收到『信』吧?要好好保存喔!另附上一封白信,把妳的答案告訴我,夾在手冊中給我。」被告把該信給予女童W,目的是要W與她在沒有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性交。

12.被告於警誡下,承認他於2013年5月某天曾摸過W的大腿,他亦承認他以左手由下向上掃W大腿至校服裙內的短褲為止,被告表示他是一時衝動而作出上述行為,他知道摸女童W大腿是非禮。他並承認於2013年5月至6月12日期間,曾五次拍打W臀部,他亦承認曾給一銀包予W作生日禮物,你亦承認曾給案中信件予W。

13.就著控罪八(即有關女童X的猥褻侵犯),被告於2013年4月於B課室上堂時,有一次摸X的臀部,事發時,被告是在檢查X的功課,當時被告人是坐著而X則站著,被告以手掌拍打X臀部。X曾看見被告人摸女童W的臀部及抓著W的手,就著X所見,被告人抓著女童W的手時,W顯得不情願。

14.被告於警誡下承認他曾拍打女童X的臀部,他承認他於2013年4月拍打X的臀部。

15.有關控罪十二、十三及十四(即有關女童Y的猥褻侵犯),控罪十二發生於2013年5月10日至19日期間某天,當時被告人,女童Y及女童X都是坐著,被告人在檢查Y的功課後拍打其臀部兩下。發生於2013年5月的兩次事件中,被告都是拍打Y的大腿內側。控罪十三,即第一次發生時,被告坐在Y旁,他伸手到枱下拍打Y的大腿內側兩次,當天是星期六,女童Y當時穿著牛仔褲。第二次,即控罪十四,案發時,被告坐在女童Y的右手邊,被告人拍打Y右大腿。

16.被告於警誡下承認曾輕拍Y臀部三次及輕拍她大腿兩次。

17.控罪十五(即有關女童Z的猥褻侵犯)發生於2013年3月23日,女童Z在B課室上課時,她獲派一中文工作紙,2013年3月27日,於被告跟女童Z一起核對答案時,被告以手拍打女童右邊臀部。

18.控罪十七(即“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的案情,警方於2013年6月20日帶被告返回其住所搜尋,於被告睡床上發現一上鎖的電腦袋,警員以被告的鎖匙打開電腦袋,並以被告提供的密碼開啟電腦。警員發現電腦內儲存大量兒童色情照片及影片。警誡下,被告承認「阿Sir,我都係以前咸濕响外國啲網站download啲細路仔咸相自己睇啫,我知道錯喇,我以後唔會喇。」被告其後於錄影會面中承認:

一,電腦內的兒童色情照片及影片是他由外地網站下載,供被告本人觀看;

二,他在互聯網上使用關鍵字「Pedo」找尋該類材料;

三,他由2007年開始下載,最後一次為2013年2月;

四,被告平均每星期會觀看兩次;

五,電腦內有四千多張兒童色情照片及百多段兒童色情影片;

六,他知道照片及影片中的兒童不超過16歲,最年輕的兒童為嬰兒,一歲左右。

19.警方在被告的電腦內撿取了四千四百六十張兒童色情照片及二百一十五段兒童色情影片。按上訴庭於萬廣財一案中的界定,這些照片分別為三千一百五十八張第一級照片、二百三十四張第二級照片、二百六十九張第三級照片及七百九十九張第四級照片。二百一十五段影片包含不同細節,其中人物由嬰孩到少女,內容從觸摸私處、口交、性交、SM都有,當中包括二十三段第一級影像片段、十二段第二級影像片段、六十四段第三級影像片段、九十七段第四級影像片段。

20.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法庭於判刑前提取了有關被告人的心理專家報告及精神科專家報告。被告人於心理專家報告及精神科醫生報告中,向專家作出不同的脫罪辯解,辯方於庭上撤回被告向專家曾作出的脫罪辯解,並確認被告人對案中控罪的認罪答辯。心理專家於與被告會見後撰寫心理專家報告,法庭於此不再贅述報告的內容。總括而言,心理專家於報告中指出,被告是有孌童癖問題,專家並於報告第14段指出,被告就著重犯性罪行的機會為中度。精神科醫生報告指出,被告是有孌童癖問題,被告毋須接受住院式的精神科治療,但需要接受心理治療。精神科醫生於報告末段指出,他認為被告重犯機會高。

21.法庭於量刑前考慮了辯方的輕判請求,本案案情及辯方呈遞的案例,便如辯方所呈遞的律政司司長黃龍威一案的裁決指出,法庭於處理成年人猥褻侵犯幼童的罪行時,判刑應反映三個主要因素,一,阻嚇其他人士干犯同類罪行;二,表達社會對這類罪行的痛恨;及三,替受害人和其親友所承受的痛苦作出伸冤。法庭亦指出於量刑時,法庭亦需考慮另外三項重要因素,即一,即使缺乏受害人遭受侵犯後的心理狀態報告,也不能忽視受害人可能因被性侵犯而蒙受心理創傷;二,此類罪行難以偵破,因為被性侵犯的幼童通常不知所措,因而難於啟齒而沒有向家長或老師投訴遭性侵犯;及三,法庭於處理這類案件時,應以保護幼童為首要考慮因素。

22.萬廣財一案中,上訴庭就著“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行中的色情物品的性質作出了不同級別的界定。就著第四級,即內容涉及插入式性行為,即兒童與成年人之間的性行為或內容涉及性虐待或人獸交,這類為最嚴重的犯罪情節,而量刑一般是介乎12個月監禁至36個月監禁。法庭亦指出與案情出現加重犯罪情節的因素與兒童色情物品涉及年齡極為年輕的兒童,這是一重要的判刑考慮。法庭亦指出色情物品的數量亦是一可加重刑責的因素。

23.本案的兒童色情物品,按萬廣財一案的級別界定,屬於第四級的照片數目共有七百九十九張,而屬第四級的兒童色情影片,則有九十七段。就著涉及第四級相片及影像的數目,法庭認為本案是有需要將刑罰從36個月之量刑基準往上調整的需要,更甚的是本案的兒童色情影片中,有不少涉及極為年輕的兒童,如列表第3頁所提及的以陽具抽插嬰兒陰部特寫至射精;第4頁所提到的雙手玩弄嬰兒陰部一約兩歲女童於浴室為一男子自慰;第10頁,一名男子與約5歲女童性交、肛交,女童當時被捆綁著,一名男子與約3歲女童性交及肛交;第12頁提到的一名男子與約3至5歲的女童性交及至射精;第16頁提到的一男子與一約5歲女童性交,一名性別不辨的兒童被男子捆綁從後性交至射精,一名男子與陽具抽插嬰兒陰部至射精,一名男子與約5歲女童口交、做愛,約5至7歲女童的陰部特寫,女童向男子口交及性交;第17頁提到的一男子與女兒約5歲性交至射精;第18頁提到的一男子與女童約4至5歲肛交。法庭認為案中的第四級兒童色情影片涉及極其年輕的兒童,因此法庭有需要將量刑從3年監禁往上調整。

24.法庭聽取了辯方就著控罪十七的輕判請求及被告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解釋,法庭認為按本案的兒童色情物品的數量及其猥褻程度,若無加重刑責的因素,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是3年監禁,但因案中的兒童色情物品數量多且涉及極其年輕的兒童如前述的嬰孩,法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提高至三年九個月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初犯,法庭按例給予他應有的三分之一認罪刑罰扣減,將刑罰從三年九個月監禁下調至兩年六個月(即30個月)監禁。

25.就著控罪七(即“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被告於案中以信件向女童W求愛,但被告除求愛外,他更提出希望可跟W做愛,使二人誕下嬰孩,便如被告人於庭上承認他把信給予W,目的是要求W與被告人在沒有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性交(見案情第14段)。女童W是只有一名是年齡只有9歲的小孩,被告向9歲女童提出性交的要求,這是極其嚴重的猥褻作為。使案情更為嚴重的是被告人是女童W的補習老師,被告人向學生提出猥褻的要求,被告是完全違背學生家長對補習老師(即被告人)的信任。法庭認為就著控罪七而言,於撇除違背家長誠信這加刑因素的情況下,按案中信件的嚴重性,若經審訊,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是兩年半監禁,但被告身為受害人女童X的補習老師,他竟煽惑年紀只有9歲的女童跟他性交,法庭認為法庭應將量刑基準提高至3年監禁。法庭同樣因被告人承認控罪及為初犯,給予被告人應有的三分之一刑罰扣減,將刑罰下調至兩年監禁。

26.被告人對女童W的猥褻侵犯(即控罪一、二、三及六)、對女童X的猥褻侵犯(即控罪八)、對女童Y的猥褻侵犯(即控罪十二、十三、及十四)及女童Z的猥褻侵犯(即控罪十五),按猥褻侵犯的行為而言,法庭同意有關的侵犯行為並不是猥褻侵犯案件中的至嚴重者,案中被告被投訴的行為是包括拍打受害女童的臀部或觸摸女童的大腿內側或大腿,但使案情變得嚴重的是女童的年齡及被告人作為受害女童的補習老師侵犯學生、違背家長對補習老師的信任。撇除違背家長信任這加刑考慮,單就猥褻侵犯的行為及受害女童的年齡,就著每項被告人對女童W、X、Y及Z的猥褻侵犯,法庭認為經審訊後,量刑基準應是18個月監禁,但被告作為受害女童的補習老師,他對學生作出猥褻侵犯,法庭認為法庭應因被告人違背誠信的行為加刑3個月,將刑罰上調至21個月監禁。法庭因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被告人應有的三分之一刑罰扣減,因此就著每項猥褻侵犯罪(即控罪一、二、三、六、八、十二、十三、十四及十五),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14個月。

27.法庭考慮了總量刑原則,於被告所承認的眾多控罪中,控罪十七為至嚴重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與及“猥褻侵犯”,是不同及獨立的控罪。法庭認為控罪七(即“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的判刑,當中12個月監禁應與控罪十七(即“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分期執行;就著女童W的“猥褻侵犯”罪(即控罪一、二、三及六),法庭指令控罪一、二、三及六的刑期是同期執行,但當中3個月是與控罪十七及七的刑罰分期執行;就著女童X的“猥褻侵犯”罪,法庭指令控罪八的刑罰當中3個月與控罪十七、七、一、二、三、六的刑罰分期執行;就著女童Y的“猥褻侵犯”罪(即控罪十二、十三及十四),法庭指令控罪十二、十三及十四的刑罰同期執行,但當中3個月與控罪十七、七、一、二、三、六及八分期執行;就著女童Z的猥褻侵犯罪(控罪十五),法庭指令當中3個月與控罪十七、七、一、二、三、六、八、十二、十三及十四的刑罰分期執行。

28.就著所有控罪,被告人的總刑期為54個月監禁。

  陳仲衡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