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對 莊

Case No.HCMP 282/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Ap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28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4年第282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共同申請書2010年第2487號)

申請人  
   
答辯人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判案書日期: 2014年4月4日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案申請人朱先生為區域法院家事法庭案件FCJA2487/2010的第二申請人。他與第一申請人莊女士(「本申請答辯人」)於2010年共同提出離婚呈請,法官於2010年11月17日頒下暫准離婚令。該暫准離婚令在2011年3月5日成為絶對命令。

2.關於附屬濟助,莊女士於2010年11月18日提出申請。

3.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審理後,於2012年2月22日判令如下:

「(1) 前婚姻居所須於絕對離婚令頒發的3個月內,以市場最佳價格及以交吉形式出售,減去所有合理支出後,雙方可得售樓餘款的一半。

(2) 第二申請人須支付整筆性付款110,000元給第一申請人。

(3) 第二申請人須支付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給第一申請人。」

4.朱先生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由於朱先生多次以健康理由要求押後,該申請在2013年3月19日才由陳法官審理。在2013年3月19日陳法官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5.在十多月後,朱先生才在2014年2月6日發出傳票,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6.《區域法院條例》第63(1)條規定:區域法院法官在任何民事訴訟中作出的判決,必須得到法官或上訴法庭許可,才可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7.《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更規定: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8.根據《婚姻訴訟規則》第3條,除另有規定外,《高等法院規則》適用於婚姻訴訟。按《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B(3)條規定,申請人應在區域法院法官拒絕上訴許可後14天内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因此朱先生的申請嚴重超越法定的期限。

9.就這方面的延誤,朱先生沒有任何合理的解釋。他提出他因沒有律師,年紀老邁,不明法律程序,走了很多冤枉路。本庭不認同這些足以構成延展上訴許可申請的理由。在法定上訴期限屆滿後,訴訟的另一方應當可以合理地認為訴訟經已完結,在缺乏十分强而有力的理據下,法庭不會延展上訴許可申請的時限。

10.朱先生2014年2月6日發出的傳票内提出的上訴理由,均是環繞莊女士曾經承諾不對他作財產的要求。

11.陳振國法官2012年2月22日的判案書第26至37段和2013年3月19日的判案書經已就這個議題作詳細分析及交代,本庭同意他的結論。本庭更認為在本案的案情下,縱使莊女士曾經如朱先生聲稱以書面同意不追討附屬濟助,法庭仍應按雙方之實際情況考慮是否給予附屬濟助。陳法官2013年3月19日的判案書第12及13段的分析同樣適用於莊女士曾作出書面承諾的情形:

「12. 本席認為第一申請人是有權向第二申請人作出附屬濟助的申請,加上這是一段26年的婚姻,就算第一申請人曾作口頭同意不作附屬濟助的申請,這只是法庭的其中一個考慮,並不代表她不能作有關的附屬濟助申請的。

13. 至於有關的附屬濟助的命令,是本席詳細考慮過本案的所有情況後作出,包括雙方的資產狀況、謀生能力、年紀、婚姻持續期、貢獻等,最後裁定第一申請人可得到畧少於一半家庭的總資產。本席並不認為第二申請人有一個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以推翻該個裁決。本席亦不認為本案有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須給予上訴許可。」

12.朱先生在2014年2月6日宣誓,用誓章支持他的申請。他又在2014年2月22日存檔一份包括有9份附件的資料,包括一些曾在家事法庭存檔的文件及法庭的命令,也有一份他2014年2月5日以函件形式書寫的陳詞。本庭均已閱讀,但不認為他在這文件中提出具體及可供爭辯的上訴理據。

13.經考慮過朱先生的申請,參閲2012年2月22日及2013年3月19日的判案書後,本庭認為他提出的上訴理由並不符合上述法例之要求。本庭認為他提出的論點,沒有合理機會得直。本庭也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批准上訴許可。

14.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朱先生上訴許可。

15.本庭又認為他的申請完全缺乏理據, 因此按照第59 號命令第2A條第(8)款, 本庭頒令規定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庭上述第14段的裁定。

16.由於莊女士沒有就這申請存檔反對陳詞,本庭不就這申請作任何訟費命令。

(林文瀚)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